要求慎重处罚“闯黄灯” 将出实施细则

2019-11-29 20:50:05

近日,实施新交规后关于“闯黄灯”相关条款引起争议。昨日,记者从获悉,对于“闯黄灯”条款,将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对“闯黄灯”进行更为细化的规定。
  
  同时,方面表示,“闯黄灯”条款的目的是培养驾驶人在路口减速慢行的习惯。执法人员会慎重对待闯黄灯扣分处罚。
  
  网友质疑“闯黄灯”非政府文件
  
  昨日,微博上传出新交规“闯黄灯”条款为对媒体的口头解释提出来的。有从事法律工作的网民认为此举并不符合法律要求,进而质疑该条款的合法性。对此,记者了解到,该条款并非以口头解释形式发布,而是以文件形式提出。
  
  记者从了解到,于去年年末对外正式发布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简称123号令)和《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简称124号令)。
  
  “闯黄灯”条款来自发文
  
  在下发123号令和124号令的同时,为了让广大驾驶员清晰地了解两份新文件,同时下发了《令第123、124号一百问》,而“闯黄灯”条款正是出自该文件。
  
  该文件交通违法记分章节提及了对机动车在路口抢黄灯通行行为的处罚措施。该文件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黄灯表示警示,并规定机动车遇路口时应减速通过,黄灯亮时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过,还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应停车。抢黄灯行为属于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对驾驶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记6分。
  
  ■反应
  
  北大教授申请公开黄灯禁行执法依据
  
  新京报讯近日,针对新交规“闯黄灯”条款,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教授吴必虎申请公开该条款的相关执法依据。
  
  昨日,吴必虎通过微博发布称,已就“黄灯禁行”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黄灯禁行”的执法依据。
  
  吴必虎昨晚称,信息公开申请书于1月3日寄出。昨日,他已收到中国邮政短信回复,方面已签收。
  
  吴必虎认为,作为众多百姓关注的交通信号灯法律、条例和规定应有书面文件作为执法依据。但在2011年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2012年通过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3种涉及交通信号灯法规文件皆未见“黄灯禁行”的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闯黄灯”扣6分缺少法律依据。
  
  为此,吴必虎向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希望公开2012年8月21日部长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下发各地交警部门的交通信号灯执法依据具体条文,并向社会解释的下一步处置措施等。按照《信息公开条例》,应于15日内对此进行回复。
  
  【正方】
  
  违反“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
  
  新京报:为何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这种方式?
  
  吴必虎:因为“黄灯禁行”条款,我找了很多法律法规,都没有该条款的书面文件。后来听说是发言人口头做的解释,我觉得这是有问题的。
  
  新京报:我们已经了解到,实际上“黄灯禁行”条款是与123号令同时下发的解释性文件中提及的。
  
  吴必虎:就算有解释性文件的话,这个条款也是有问题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都没有提到黄灯禁止通行的条款。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黄灯不应禁止通行,在部门规章中提出这个条款是违反了上位法。
  
  新京报:也有一种观点认为这个条款虽然上位法没有提出,但也没有冲突,你怎么看?
  
  吴必虎:虽然没有冲突,但是违反了“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另外,制定的是部门规章,不能用一部部门规章来对的规章进行解释。
  
  新京报:接下来有什么计划?
  
  吴必虎:我会关注的回复,希望能够给我一个合理的答复。
  
  【反方】
  
  处罚闯黄灯不违“上位法”
  
  公安大学一位负责交通管理研究的学者告诉记者,“闯黄灯”条款是在三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后正式提出的。
  
  从法理上讲,该条款与三部法规规章并不存在冲突,而是对上述法规规章的细化,从这个角度上,“闯黄灯”条款并不存在违法问题。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认为,“闯黄灯”条款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两部上位法并不冲突。如果上位法和下位法冲突,上位法应优于下位法。但如果上位法和下位法不冲突,下位法就不能算作违法。
  
  公安大学这位教授也表示,只要与上位法不冲突,便有权根据上位法和现实新情况制定部门规章,约束“闯黄灯”行为。公众的争议一部分是因为很难改变几年甚至十几年的驾驶习惯。
  
  另外,对路口车辆突遇黄灯反应不过来的问题,应该抓紧制定更细化的管理办法,既保证该条款的顺利执行,又能达到人性化的管理。
  
  闯黄灯处罚依据
  
  针对部分法律界人士提出的“闯黄灯”条款合法性问题,记者发现共有三部相关法规和部门规章,分别为《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2011年4月22日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一次记6分。
  
  ●《令第123、124号一百问》,表示抢黄灯行为属于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对驾驶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记6分。(新京报 记者邢世伟 郭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