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行司法规定
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倪寿明说,神秘和封闭是封建司法的特征,公正审判则是现代司法的标志。司法公正应当是“看得见的公正”,司法高效应当是“能感受的高效”,司法权威应当是“被认同的权威”。为此,《意见》首次明确加强审判公开工作应当坚持三项基本原则――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
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须严格执行三大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公开审理的必须公开审理。在审判工作中,也要严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依法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法律规定了公开时限的,要在法定时限内快速、完整地依法公开审判工作信息;法律没有规定公开时限的,要在合理时间内快速、完整地依法公开审判工作信息。
建立案件声像档案
当事人可查阅复制
为方便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及时了解相关审判和执行信息,倪寿明说,《意见》要求各级人民应当建立和公布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
有条件的,对于庭审活动和相关重要审判活动可以录音、录像,建立审判工作的声像档案,当事人可以按规定查阅和复制。各高级人民应当根据本辖区内的情况,制定通过出版物、局域网、互联网等方式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的具体办法,逐步加大生效裁判文书公开的力度。
加大二审开庭力度
提高当庭宣判比率
按照现行诉讼法,刑事二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对此,《意见》要求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开庭审理。
被告人一审被的上诉案件和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同时,逐步加大民事、行政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力度。倪寿明说,《意见》还要求逐步提高当庭宣判比率;定期宣判、委托宣判的,应当在裁判文书签发或者收到委托函后及时进行。
首次规范听证工作
公开审理就能旁听
《意见》首次制定了规范听证工作的原则性意见。倪寿明说,对办案过程中涉及当事人或案外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法律没有规定办理程序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灵活、方便的听证机制,举行听证。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请求、经调卷复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应当举行听证。
另外,关于旁听也有了相关规定,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我国公民可持有效证件旁听;因审判场所、安全保卫等客观因素所限发放旁听证的,应当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
履行告知义务
指导办理相关手续
针对许多群众“不会告”等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突出问题,《意见》明确规定了应当履行的多项告知义务。
各级以设置宣传栏或者公告牌、建立网站等方便查阅的形式,公布本院管辖的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由当事人提交的法律文书的样式、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等事项。
对当事人起诉材料、手续不全的,要尽量做到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手续,有条件的应书面告知。能够当场补齐的,立案工作人员应当指导当事人当场补齐。
另外,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应当尽快决定是否调查;决定不予调查的,应当告知具体理由。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或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向申报财产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