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日,“HD90”编号假币、银行验钞系统升级之类的新闻铺天盖地拥堵各个媒体,争相报道,从一元硬币至百元大钞,造假和打假从未停止过对抗,并且始终处于一种“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相互不断升级的格局。
从古至今,只要有巨大利益的地方就有冒险罪恶伴随发生。我国古代自宋朝发行纸币开始,制造假币的行为就更加猖獗。例如南宋查获的一起伪钞案中,一次性起获假币30万元,参与造假者53人,犯罪人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明显呈规模化、团伙化倾向。元代铅山州(今江西铅山县)素以制造假钞闻名,吴友文所造假钞远至江淮、燕蓟一带,他本人也以伪钞致富,豢养打手,常派人威胁告发他的人,甚至与官府中专门负责打击伪造假钞活动的官员对抗。
面对如此嚣张的伪钞犯罪活动,历代采取了形式多样的防伪措施,大致归纳有以下几种:
一、严刑峻法,奖惩并行,严禁伪币的制造和流通
古时针对民间的货币作伪,政府最直接的手段,便是通过法律的严厉惩戒来遏止作伪者的不法行径。太祖乾德元年(964年)七月颁行的《宋刑统》中规定:“诸私铸钱者流三千里。作具已具未铸者,徒二年,作具未备者,杖一百。”后乾德五年(967年)十二月又下诏:“诸州轻小恶钱及铁鎉钱等,限一月悉送官,限满不送者罪之有差,敢私铸者弃市。”对于私铸铜钱者,不计铸造数量的多寡,皆处以死刑。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77年)规定铜钱每贯必须“四斤半以上方得行用”,凡不合标准者限一月送官,官给铜价,“限外犯者之有差,私铸之人作法处死”。南宋时期,由于铜的产量锐减,为了确保现有的铜材,对私铸铜钱者的处罚更甚,除“私铸钱者绞”之外,对于相关失职人员亦有轻重不等的惩罚。再后来,随着纸币的出现,铸币额锐减,这时的纸币已经成为流通中的主要货币,其行用量大且广。和铸币相比,纸币作伪更易而获利更丰。因此政府三令五申,严禁伪造,并进一步加重对违反者的处罚。当时,将伪造犯人处斩已成定律,并增设了支赐陈告人的奖赏制度。具体说来就是惩罚伪造、包庇、转用伪币者,处分失察的官员和乡耆;奖赏告发人和自首者,奖励查获伪钞的官员。绍兴三十二年(1162年),定伪造会子法规定:“犯人处斩,赏钱十贯,不愿受者补进义校尉。若徒中及庇匿者能告首,免罪受赏,愿补官者听。”宋代规定告发者赏银千贯,金代规定赏银三百贯,元代规定除赏钞五锭外,还将犯人的家产全部赏给告发者。在这些奖赏之下,果然有不少造假者被捉拿,有效地起到打假的作用。此后,政府对会子法还进行了不断的完善和充实。这些都是政府贯彻“严刑峻法,奖惩并行”原则,以严厉打击私铸伪币者的最好体现。
二、严格管制币材以杜绝作伪之源
铸造钱币需要铜、铁、锡等金属材料,制伪钞则需要钞纸。北宋时期,庄绰就已经指出货币作伪在于“物料宽剩,适足以资盗窃”。意思是如果政府不能有效地控制铜源,盗铸者就会有足够的铸币资源,为了从源头上制止作伪,政府就应该采取禁铜、榷铁以及垄断钞纸等措施以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当时控制币材的具体措施就包括:禁止民间私自开采和冶炼原铜、私相买卖铜料、铸造铜器出卖等等,其目的在于截断不法之徒的私铸之源。宋代时期,民间铜器制造业不断发展,因此一些铜器作坊商就借此机会私铸铜币以牟取暴利。为了集中币材以供宋朝政府铸钱之专用,根据《宋史》卷180《食货下二》的记载,宋朝法律就规定:“凡山川之出铜者悉禁民采,并以给官铸焉。”太宗雍熙元年(984年)也令江南诸州官府所处贮杂钱:“每贯及四斤者送阙下,不及者销毁。民间恶钱尚多,复申乾德之禁,稍峻其法。”
宋朝时期还规定,宫廷寺观法器、军器、铜镜、铜锣等铜制金属品均由官府制造出售,民间不得自造,凡不宜官造的器物,如铜钟等物,则由有关方面提出申请,获准之后在官府派员监督下方可铸造,至于门上铜钉、铜饰等铜制品则一律禁绝。通过上面这一系列的措施,宋朝官府收缴、集中了私人手中的大量币材,有效、充分地垄断了铜源,强化了它的货币管制制度。
精选币材纸币最早出现在四川,当地官员在与制造伪钞活动作斗争的过程中积累了不少经验,他们认为只要在制造印钞纸上多下功夫,选择一般人难以伪造的特制纸,便可有效地防伪。为此,他们制作了光亮洁白、经久耐用精品纸专门用于印钞。史书记载,“钞用川纸,物料既精,工制不苛,民欲为伪,尚或难之”。朝廷的一些定点纸局所造纸张比不上川纸,因此,川纸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成了印钞纸专用纸。这种纸张只许印钞,不准民间采购,目的是为了有效地防伪钞。
三、收缴收兑私钱,阻止私钱在社会上的流通
只要有利可图,私铸现象就难以完全禁绝,就会有大量的私钱进入流通领域,对政府的钱法政策产生影响。因此,对于已经铸造流通的私钱,古代政府经常采取收与禁相结合的办法,在严禁私钱流通的同时,用官铸法钱和谷帛等收兑私人手里的恶钱,再回炉重铸,力图减少社会经济生活中恶钱的数量。收兑政策毕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是国家财力有限,无法长期承受。法钱和恶钱的比价如果定得太高,政府财力不足,便无法将民间的恶钱全部兑换出来;比价太低,私人的恶钱不愿意拿出来,又收不到效果。不过收兑政策尽管有很大的局限性,但它毕竟是符合经济规律的,只要官铸和财政上的支持,还是能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
宋太祖初年铸宋通元宝钱,并于乾德五年(967年)下诏令诸州轻小恶钱和各种杂钱“限一月悉送官,限满不送者罪之有差”。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77年)下诏规定铜钱每贯必须“四斤半以上方得行用”,凡不合标准者限一月送官,官给铜价。接着又于太平兴国七年四月下诏,收缴江南诸州私铸铅锡恶钱和各种轻小钱,令“每千钱须重四斤,人家先蓄者,许令所在纳官敢有私贮而不以闻,及违禁而擅以贸易者,并论如法,募告者差定其赏”。以后宋朝政府还多次申明了这方面的法规。通过收缴和收兑恶钱,对于整肃货币流通,维持货币的法定标准,控制私铸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此后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民间的私铸现象也都有所收敛。
四、提高法币质量,改善工艺水平,加强货币本身的防伪功能
宋代为保证钱币质量,在铸钱时有严格的工序要求和操作规范。根据《游宦纪闻》卷2记载:“其勇工之序有三:曰沙模作,次曰磨钱作,末曰排整作。”“模沙、冶金、分作有八,刀错水莹,离局为二。”可知宋代铸币有严格的工序要求和操作规范之则。宋代史料之中还有许多钱官因铸钱质量不合格而遭受处分的记载,例如,宋神宗熙宁十年(1077年),因“改置永平监大炉铸钱怯薄”,提点浙江等路铸钱坑冶、太常少卿钱昌武被罚铜十斤,监官侍禁崔坦差替,均受到处罚。
宋朝政府禁止使用“锲薄”、“铿恶”之钱,而且对铜钱的合金比例有着明确的规定:对铁钱的铸造,也有关于轻重和损耗等方面的约限。南宋理宗朝人洪咨夔所作《大冶赋》云:“于是铸钱使考期会,辨铜令第其品……”铸钱所用的铜、铅、锡等金属材料是要由专人鉴别、验收合格后,方得交付使用的。这对保证钱币成色、质量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这里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宋朝铸钱工艺中最先实行的样钱制是翻砂铸钱技术出现之后,国家为划一铸币形式所采取的促使铸币规范化的一项重要措施。它不仅对提高铸币的质量,禁止私铸钱币等具有重大的意义,而且也对宋朝以后钱币铸造中形式的样钱、母钱制的出现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再者,印制图案古代纸币有的以著名画家的作品为图案。宋元时代的纸币图案以房屋、花鸟、人物居多,清代宝钞以龙的图案居多,外做花纹边栏,因图形复杂,作假者不易模仿。
书写文字古代纸币的一个明显特点是上面印有大量文字,且均出自帝王或当时书法家之手,还有的印有刑律。印制的文字一多,则难以造假。
五、增加货币供应量,以减少私铸的产生
宋朝时期,私钱之所以能够在社会上畅行无阻,往往得益于官钱的不足。正如宋人王禹偁在《江州广宁监记》一文中记载说:“与夫租庸调之入,盐铁榷酤之课相与为
表里资助国用,亦重事也。且夫工徒无赖聚一州而非便,散之则盗心不生矣。钱币益多,流四海而不匮用之,则盗铸几息矣。”指出了钱荒,流通中货币的不足,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使私铸有了足够的理由,而增加官铸钱可以有效地预防盗铸现象的发生。
因此,宋朝时期为了顺应预防私铸钱币,同时也是统一全国货币,发展商品货币经济之需,就大力铸造钱币,发展铸钱业。宋太祖即位后就开始铸钱,但铜矿资源多处南方,所以最初铸造额较小。太宗太平兴国二年
(977年),江南转运使樊若冰建议在升、鄂、饶州设钱监,“大铸铜钱,凡山之出铜者悉禁民采,并取以给官铸”。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但由于矿源缺乏,铸
钱量无法增长。时任江南西路转运使的张齐贤致力于铜矿的勘察开采工作,为当时铸钱业的发展立下了不小功劳。他访得南唐旧臣丁钊,“历指饶、信、虔州山谷产铜铅锡之所,又求当代铸法……岁铸三十万贯,凡用铜八十五万斤、铅三十六万斤、锡十六万斤”。矿产资源的增多直接为铸钱提供了先决条件。铜矿在皇祐中(1049—1053年)年产约500万斤,到元丰元年(1078年)增为1460年;而铅锡也同样有所增加。宋朝的铸钱业就在这样庞大的矿产资源上逐步发展壮大起来。
为增加铸钱量,宋朝廷还设立对铸钱官的奖惩办法,例如宋神宗元祐时就曾下令:“岷州并通远军威远镇铸钱监官,任内铸到钱除支费外,每净利三万贯减一年磨勘,幕职州县官占射差遣,六万贯循一资。二员者分受。”至此,就将主管官吏的升谪直接与铸钱额联系起来了,以促使提点官加紧铸钱。
六、加强对铸工的控制,收编盗铸者
中国古代铸造技术落后,因此铸钱往往要征用大量的工匠,大型的钱监甚至有上千人之多,如宋真宗时期,江、池、饶、建四州钱监“凡役兵三千八百人”,各监人数不会完全相同,因此四监中人数多的应超过了一千人。那么工匠人数众多,如果疏于管理,则会出现盗铸、私贩等现象,也会成为官府的大患,因此当时就有官员指出:“兵工失业,亦或转而为盗,故当饥岁,尤宜鼓铸以聚民。”所以,在宋朝时期,
当某个钱监停铸钱之时,对工匠的安排,并非遣去了之,而是派往他监。这样,待将来开铸,仍可望召回旧匠以利鼓铸,同时也可以防止铸工到民间私下盗铸。宋孝
宗淳熙元年(1174年)正月下诏罢舒、蘄二州鼓铸铁钱:“逐监已差监官并依省罢法,见役工匠尽数发赴饶州铸钱监收管,内招道百姓人匠,愿从便者听。”不是简单地将钱监内的工匠放散了事,而是发送到别的钱监处去,以加强管理。
七、完备货币管理机构,制定严格的伪币检验规则和处理方法
宋朝时期将纸币收归官营,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民间的伪造,但官吏本身的舞弊行为也不可轻视。宋朝交子务初立时,仅设主管监官一人,交子务“所用之纸,初自置场,以交子务官兼领。”后来考虑到官员作弊,因此设立了专门负责币
纸制作的机构。大观元年(1107年)五月:“改交子务为钱引务……所用之纸,初自置场,以交子务官兼领,后虑其有弊,以他官董其事。”这样就将抄造币与纸币印制分割开来,令官员相互牵制,也可增强对官员内部作伪弊端的管理。
设立多重印押制度。古代的纸币特别是最早由私人发行的交子,在印制和使用当中必须经官方认可,即官方将收到的钱数记在交子上,经签押后,方可做现钱使用。流通时,朝廷发给各省留一印记,各省发给各府留一印记,各府发给各
县留一印记,各县发给钱庄留一印记,最后钱庄发给民间再留一印记,这样做在当时就是一种有效的防伪印记措施。我们见到的大清宝钞上的层层印记或签押就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
宋朝纸币发行之初规定必须有铜钱作为后备金,而且有一定数额的限制。但到了后期,发行的数量就无法控制了,造成过多过滥。国家不得不对纸币进行多次的整改,与此相应的是,官府也必然会增加对伪造纸币行为的防范和打击力度。为杜绝伪币的流通,使造伪者不易以伪币获利,宋政府还特别注意在收换纸币时发现伪币,加强伪币的鉴别工作,采取措施强令有关官吏增强防伪意识。
纸币换界也有利于防伪。因为宋朝纸币一直存在着兑换制度,所以每次换界都要重新制版,图文的不断变化给造伪者带来一定困难。同时在新币与旧币兑换过程中,制定出详密的制度,注意检查出伪币,勿使其鱼
目混珠,这也成为了整个兑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伪币问题严重的时候,负者收兑人员的工作尤其不能马虎。交子兑换后一律烧毁,兑换时要查验字号,经确认后才能毁抹合同簿历。例如,乾道四年(1168年),南宋首次大量回笼会子时,就规定:“旧会每道收糜费钱二十足,零百半之。应旧会破损但贯百字
存,印文可验者,即与兑换。内有假伪,将辨验人吏送所司,其监官取朝旨指挥,每验出一贯伪会,追究元收兑会子人钱三贯与辨验人,如官吏用心讫事,无假伪,具姓名推赏。”
八、普及、提高辨别伪钞水平,设立民间辨钞人
各地官府都在钱局设有辨钞人,专门帮助民间识纸币真假,普及有关知识,提高人们辨别真伪的能力,辨别后收取手续费,一般收二钱,最多收六钱。这在我国古代经济和文化相对落后的历史背景下是一种很有效的办法。
总之,中华民族深厚的金融历史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除了上述介绍的几种措施之外,还有很多打击和防范伪币的好办法,难以枚举穷尽。因此,当前要想真正实现假币永无“藏身之处”,我们除了要积极利用现代文明所带来的反假币的高、新、尖技术之外,还应该积极借鉴古人的一些正确经验和做法,真正做到“古为今用”。
文章摘自《读史》
作者:刘继兴主编出版社:崇文书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