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大学2013年招生章程

2019-12-01 20:07:08

1 2 下一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我校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石河子大学,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北四路,邮编:832003。
  第三条石河子大学位于新疆天山北麓的“戈壁明珠”石河子市,是一所拥有经济、法、教育、文、历史、理、工、农、医、管理、艺术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面向全国招生。学校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中西部高校综合能力提升工程”高校和国家西部重点建设高校,现由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建。
  第四条石河子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毕业生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石河子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石河子大学学位证书。
  第五条石河子大学招生录取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确定的录取分数线,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六条石河子大学成立了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每年招生期间由招生委员会主要成员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重大问题的处理方案由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石河子大学招生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是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校招生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石河子大学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石河子大学执行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条石河子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一条我校根据高考成绩、专业志愿、考生的综合素质以及相关单科考试成绩等情况择优录取。石河子大学不设院校志愿级差。
  第十二条确定考生专业是按专业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若专业计划已满且考生不愿服从专业调配,则做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我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
  第十四条报考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须参加石河子大学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专项测试成绩合格后方可报考。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