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

2019-12-04 07:33:47

为加强全省艺术专业统考(以下简称“专业统考”)工作的组织管理,规范省内外部分高校自行组织的艺术专业考试(以下简称“非专业统考”),统一管理省外高校在我省设点进行的专业考试,切实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报名

  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本年度招生工作规定的报考条件,且具有一定艺术专长者均可报考。

二、艺术专业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由艺术专业考试和全国文化统考两部分组成。

  2006年我省对美术类、音乐类、广播电视编导类和表演类(含影视戏剧表演)等专业的艺术专业考试,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其它艺术专业仍由有关招生高校自行组织进行专业考试。

(一)专业统考

1.考试形式

  专业统考采取全省统一命题,设点集中考试,统一阅卷(面试)评分的形式。

2.考试科目

  (1)音乐类:

  ①基本乐科:视唱(面试)、练耳和基本乐理与音乐常识(笔试)三项均考,满分为150分。

  ②主试科目:声乐或器乐,只需任选一项。如选考两项则得分高的项目为主试科目,另一项自动降为加试科目。考试形式为面试,主试科目满分为240分。

  声乐或器乐考试时,要求考生在考前必须自报三首歌曲或二首乐曲,考试时由考生自选一首,计算机考试系统随机抽取另一首作为考试曲目。第一首须完整演唱或演奏,第二首演唱或演奏时间由评委决定。

  ③加试科目:声乐或器乐(要求加试科目必须与主试科目不同),考试形式为面试,满分为20分。

  基本乐科和主试科目必考,加试科目可由考生根据自身情况选考。专业总成绩满分为410分。

  (2)美术类:

  ①素描(4开画纸,半身人像写生,含手)。

  ②色彩(4开画纸,静物默写)。

  上述科目必考,满分各为200分,专业总成绩满分为400分。

  (3)广播电视编导类:

  ①笔试:影视作品分析,满分为100分。

  ②才艺展示:在演唱、演奏、舞蹈、小品、朗诵和图片鉴赏等中任选一项,时间不超过2分钟,满分为50分。

  ③命题演讲:满分为100分。

  ④综合面试:包括考场命题(编故事)和考官提问,满分为150分。

  上述科目必考,其中②、③、④考试形式为面试,专业总成绩满分为400分。

  (4)表演类:

  ①一试:朗诵(自选,时间不超过3分钟),表演(命题小品),演唱(自选歌曲1首)。

  ②二试:表演(命题小品),朗诵(自选,时间不超过3分钟),形体(自选舞蹈或健美操等)。

  ③三试:表演(命题小品),形体、朗诵、演唱综合汇试。

  考试形式为面试,一试成绩只作为进入二试的依据,二试成绩只作为进入三试的依据,科目满分各为100分。一试、二试专业总成绩满分为300分,不计入专业考试总成绩。三试专业总成绩满分为400分,作为考生的专业考试总成绩。

3.考点与考试时间

  (1)音乐类专业统考只在南京师范大学设考点。考生报到时间:2006年3月10、11日;考试时间:12日起(不分初、复试)。

  (2)美术类专业统考考点:南京艺术学院、南京师范大学、苏州大学、扬州大学、徐州师范大学和盐城工学院等高校(统考考点高校设置及考区划分见附件1)。考生报到时间:2006年3月24、25日;考试时间:26日(不分初、复试)。

  (3)广播电视编导类专业统考只在南京师范大学设考点。考生报到时间:2006年3月16、17日;考试时间:18日起(不分初、复试)。

  (4)表演类专业统考只在南京艺术学院设考点。考生报到时间:2006年3月5、6日;考试时间:7日起(分一试、二试、三试)。

4.报到要求

  考生须按时到指定考点报到,报到时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和《2006年江苏省艺术专业考试通知书》,并缴纳考试费。考点高校为考生安排考试日程、随机编排考场并发放准考证。考生按准考证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逾期不予补考。

(二)非专业统考

1.省内非专业统考高校的艺术专业考试

  省内有关高校招收的非省统考专业,其专业考试由招生高校自行组织。

  南京艺术学院的绘画(不含书法)、艺术设计、服装设计与工程(不含服装展示)、摄影、戏剧影视美术设计、音乐学(音乐教育)、音乐学(艺术管理)和表演等专业参加省专业统考,其它专业仍由该院自行组织专业考试。

2.省外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

  (1)省外高校在我省设立考点及考试管理等工作,仍按《关于印发<在江苏省招生的省外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设点考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招委办〔2005〕96号)文件执行,专业考试的时间和地点由有关招生高校自行确定,并以《招生简章》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2)普通高校按艺术类招生的本科专业如与我省统考专业相同,建议使用我省的专业统考成绩。如使用我省的专业统考成绩,必须在2006年3月20日前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申请并在本校的招生简章中说明。

  如招生高校确需自行组织专业考试,须报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并备案。根据《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通知》(教高〔1998〕8号)文件精神,凡有音乐学(音乐教育)、绘画(中国画、油画、版画、壁画)、美术学(美术教育)、艺术设计、广播电视编导(文艺编导)、表演(影视戏剧表演)等专业的招生高校,除自行组织专业考试外,同时要向考生说明必须参加我省组织的相应科目的专业考试,且省统考成绩合格者(将在填报高考志愿前划线并公布)方能按招生高校的录取规则参加录取。

  报考批准的全国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的考生,可不参加省专业统考。

  (3)独立学院、民办本科、高职(专科)和本科院校按艺术类招生的高职(专科)专业,如与我省艺术类统考专业相同,必须使用我省专业统考成绩。如招收我省非统考专业的特殊专业,需要自行组织专业考试的,必须报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方可对江苏籍考生进行专业考试。否则专业考试成绩一律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高校负责处理。

(三)艺术专业统考组织管理要求

1.组织领导

  艺术专业统考是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加强领导,严格管理。江苏省艺术专业统考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监督专业统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教育厅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考点高校、省教育厅监察室等方面相关负责人担任。

  各统考考点高校必须高度重视专业考试工作,成立考点考试委员会。考点考试委员会须由高校负责人挂帅,以专业院系和招办为主体,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高校各有关部门参与配合,在省统考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共同组织实施本考点的考试工作。考试的组织管理必须严格按《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考试工作实施细则》(另发)进行。考试期间省教育考试院将向各考点派巡视员,检查、督促统考工作。

2.命题

  由省教育考试院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在封闭条件下进行命题。

  (1)音乐类和美术类:命题内容以中学的音乐或美术课程教学大纲和教材为依据,结合高等艺术专业的招生、教学需要,注重考查考生在艺术学习方面所具有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综合运用能力。

  (2)广播电视编导类:命题内容以考查考生的人文素养和艺术潜质为基本目的,结合高等艺术专业的招生、教学需要,注重考查考生在思维、创新、鉴赏写作等方面所具有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综合运用能力。

  (3)表演类:命题内容以考生熟悉的生活素材为基础,结合高等艺术专业的招生、教学需要,注重考查考生的潜在素质、自身条件及艺术学习方面所具有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综合运用能力。

3.阅卷(面试)评分

  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全省有关高校的评委和专家组成评委组,采取封闭管理的模式,使用《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专业考试计算机网络辅助评分系统》进行阅卷(面试)、评分工作。

4.各市、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负责向考生发放《艺术专业全省统考成绩单》。

(四)非专业统考合格考生的确定

  根据文件规定,自行组织专业考试的招生高校必须严格坚持专业选拔标准。

1.省外普通高校确定各专业考试合格人数一般不超过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数的3-5倍;省内自行组织考试的高校,除时装表演专业方向的合格考生人数严格控制在5倍以内外,其余各专业的合格考生人数均须严格控制在3倍以内。

2.有关招生高校自行组织专业考试的合格考生成绩册必须于2006年4月15日前,按附件2要求报送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将按照各高校的招生计划数及规定的比例进行审核,如招生高校确定的专业合格人数超过规定的标准,对超出部分的低分考生,省教育考试院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有关招生高校负责处理。届时,省教育考试院将经审核通过的合格考生名单在江苏招生网(www.jszs.net)上予以公布。合格考生的《文化考试通知单》由招生高校及时寄(送)考生本人。

(五)在专业考试中对舞弊考生的处理要求

  对在任何一个考点被认定专业考试舞弊的考生,有关考点单位和招生高校应及时按附件3要求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将取消其当年艺术类专业报考资格,并将违规事实记入其电子档案。

三、全国文化统考

  江苏省2006年继续实行“3+2”高考科目设置方案。全国文化统考将于2006年6月7日起举行。

  各市、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要特别加强对艺术考生所在考场监考人员的选配和培训工作,教育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仔细核对考生考试证上的电子摄像是否与本人一致,防止考场舞弊和代考现象发生。

四、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划线办法

  艺术类考生文化统考成绩的计算与普通类相同,其中数学成绩100%计入总分。

  使用省统考专业成绩的高校,省高校招生委员会将根据各批次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并确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批准的全国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本、专科(高职)专业和文化考试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并在录取前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其他非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独立设置的专科艺术院校以及省内外非专业统考的高校,省高校招生委员会将根据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并确定专业和文化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提前录取高校、民办本科高校批次的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和填报志愿资格线,将于考生填报高考志愿前向社会公布。

五、志愿填报

  各招生高校须在考生填报高考志愿前,将本校的录取原则和办法,以《招生章程》的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供考生填报高考志愿时参考,接受社会的监督。

  2006年我省继续实行在通知考生高考成绩、公布各分数段考生人数、公布全省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和填报志愿资格线后填报高考志愿的办法。考生填报高考志愿分两次进行,第一次填报高考志愿工作于6月下旬进行,该次填报艺术类提前批次和艺术类民办本科高校志愿。凡未被上述批次高校录取并达到规定分数线的考生,于7月底第二次填报高考志愿,该次填报艺术类高职(专科)高校志愿。

  参加全省专业统考合格的考生,可以填报使用专业统考成绩的省内或省外高校,并可填报“服从其他院校”志愿。

  参加非专业统考取得合格的考生,只能填报参加专业考试高校的志愿,其专业考试成绩原则上对其他高校无效。

  艺术类考生还可兼报普通类各批次高校志愿(普通类提前录取批次除外)。

  省教育考试院将于2006年7月1日前,将报考各高校的第一志愿考生成绩按各高校提供的e-mail地址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有关高校(具体办法见附件4),请各有关高校及时下载,同时省教育考试院将相应文本通过ems寄送相应的高校,供有关高校制定预录取方案参考。正式录取一律以从网上录取计算机系统上下载的考生电子档案为准。

六、录取

(一)录取批次及顺序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分为三个批次:

  1.提前录取高校(含面向全国招生的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省内外本科高校);

  2.民办本科高校(含民办本科、独立学院);

  3.面向我省招生的高职(专科)高校(含普通高校、职业大学、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校普高班、电视大学、民办专科高校等)。

  其中“1”和“2”在普通类本科一批前提前录取;“3”在普通类民办本科高校录取后,第一批高职(专科)高校录取前进行。

  在各批艺术类志愿录取之后,未被录取的艺术考生,符合条件者仍可参加所兼报的相关普通类高校志愿的录取。

(二)录取原则

  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录取时,在考生思想道德考核和体检合格,专业和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省同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招生高校按《招生章程》中预先确定的录取规则和标准,根据考生所报志愿,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因各校未按录取规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而产生的各类遗留问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由相关招生高校负责处理。

(三)投档、录取办法

  艺术类专业的投档、录取工作按招生专业类型分为三种,高校应选择相应的录取办法进行录取。三种办法是:

  1.美术类专业和广播电视编导类专业使用全省专业统考成绩的高校,对文化和专业分均达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省教育考试院按考生的文化总分与专业总分之和,并按不大于招生计划数的130%,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2.音乐类专业和表演类专业使用全省专业统考成绩的高校,对文化和专业分均达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省教育考试院按考生的专业总分并按不大于招生计划数的130%,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3.省教育考试院对报考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和非专业统考高校的考生,分别按相应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按考生志愿和高校提出的调档比例投档,高校对进档考生按其《招生章程》中预先确定的录取规则和标准以及有关招生政策,自主、择优录取。

(四)有关照顾政策

  参加省美术类、音乐类、广播电视编导类和表演类专业统考总分在360分以上的考生,录取时由高校招生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提出申请,经省招委批准后,在相关高校的投档线下,文化可照顾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录取。

  自行组织艺术专业考试的招生高校,对个别专业成绩特别优秀(总成绩百分制计90分及以上,且专业排名前三名)的考生,由高校招生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提出申请,经省招委批准后,在相关高校的投档线下,文化可照顾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录取。

  其它照顾政策,按2006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五)关于远程网上录取

  按照要求,我省2006年艺术专业招生继续实行计算机异地网上远程录取。所用计算机软件由统一下发,有关技术问题请与省教育考试院网络信息中心联系。联系电话为025-83232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