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2019-12-04 06:00:27

1 2 3 下一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广东省和其他有关省(区、市)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汕头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汕头大学;学校国标代码:10560;学校地址:广东省汕头市大学路243号,邮政编码:515063。  第四条 办学层次:本科;办学类型:全日制;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六条 毕业颁证: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汕头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汕头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管理和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和有关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招生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各省(区、市)制定的高等学校招生政策和规定,严格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开展招生工作,秉公办事,不,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第九条 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学校属第一批本科招生录取院校。  第十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学校的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录取遵循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和各有关省(区、市)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各方面情况,择优录取。  在各有关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二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的投档比例不高于105%。  第十三条 文科类、理科类专业的录取规则是:对符合录取条件的出档考生,在分专业录取时,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文艺特长生和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者。在处理江苏省出档考生分数和等级的关系时,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规则。  第十四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