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受伤,雇主与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019-12-06 16:37:07


雇员受伤,雇主与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014-09-1509:16来源:闽西日报我有话说2014-09-1509:16:27来源:闽西日报作者:责任编辑:
【案情】
原告王某受雇于周某在其承包的工地上做工,2013年9月6日下午,建筑工程进入第四层的楼板浇注时,被告某搅拌公司的泵车水泥输送管发生摇摆,失去控制,将正在做工的原告王某甩出,导致王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共花费医疗费27530.55元,经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交通十级。
【审判】
近日,上杭县对此起雇员健康权纠纷案件作出判决,被告某公司与被告雇主周某对原告王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说法】
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在进行第四层楼板浇注水泥时,因水泥输送管发生摇摆,将原告甩出,导致原告跌落受伤的行为是造成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被告周某与原告王某之间是雇佣关系,被告周某应当对原告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主与侵权第三人对雇员的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因此,在经济生活中,雇主在雇佣他人提供劳务时应当充分考虑雇员的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并提供相应的培训或安全保护措施,预防事故,减少事故的发生。(通讯员陈立烽袁英)
[责任编辑:yfs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