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首例名誉权网络侵权案获赔
2019-12-02 22:03:53
宁夏首例名誉权网络侵权案获赔
发布时间:2013-10-2914:19:58
10月24日,贺兰县发布消息,称该院成功调解宁夏首例名誉权网络侵权案。
被告李某曾系原告某公司的员工。李某离职后,于2013年3月在宁夏某网站的论坛上,用其注册的网名发表了多篇关于原告某公司的帖子,包含“没有诚信”“欺骗客户”“公司业务全贺兰县最慢”等内容,引发大量网民围观、评论,使某公司的名誉受到一定程度影响。某公司遂诉至,要求李某删除网络发帖、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主审法官在接到案件后,认为该案件是一起以网络为媒介的新型名誉权侵权案件。网络是一个传播速度快、公开范围大的新媒体,侵权一旦成立,造成的影响往往会成倍放大,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还了解到,李某系22岁女青年,涉世未深,发帖行为是一时冲动。在法官的劝诫下,李某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过法官多次调解,原、被告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李某删除了网络中的相关侵权文字,在原发帖网站中发布致歉信,并向原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00元。
“网络是虚拟世界,但同样需要遵守法律法规,接受道德约束,无论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网络世界中,都不能侵害他人权益,否则就是违法,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主审法官告诉记者。
(记者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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