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院逐条反驳上诉理由:量刑适当

2019-10-11 22:49:55


  昨天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对受贿、、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原判。
  受贿、、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于2013年9月22日一审宣判,认定受贿人民币2044万余元,人民币5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对以判处,终身,并处;以罪判处十五年,并处人民币100万元;以罪判处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终身,并处。
  宣判后,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合议庭审阅了案件全部卷宗材料和一审庭审录像资料,审查了的上诉状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多次讯问了,听取其辩护人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充分保障了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山东省高级人民依法作出二审裁定。
  山东省高级人民在二审裁定中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予以确认,认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其行为构成罪;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罪,情节特别严重。犯、罪、罪,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供认犯罪的自书材料和亲笔供词与证明其犯罪事实的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物证能够相互印证。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不能成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的亲属、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100余人旁听了宣判。
  上诉理由
  1、供认犯罪的自书材料和亲笔供词系在办案人员的压力下形成,不应作为证据采信,所提上述材料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属于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上诉人本人也承认本案不存在上述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形,供认犯罪的自书材料和亲笔供词,均是其自主作出的,不符合非法证据排除的条件。
  2、薄谷开来系本案关键证人,但作证能力存疑,又未到庭接受质证,薄谷开来的证言不应采信作为定案根据。
  薄谷开来故意生效判决确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薄谷开来在2011年11月13日实施杀人犯罪时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但该意见书同时载明薄谷开来辨认能力完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薄谷开来在本案中所作证言及其作证录音录像均反映,薄谷开来对办案人员的讯问有明确的认知,表达清晰、语言流畅、情绪稳定,表明其具有作证能力。薄谷开来虽未出庭接受质证,但其书面证言经一审当庭宣读、其作证录音录像经当庭播放,并经控辩双方质证,其所证内容与在案其他证人证言、书证等能够相互印证,足以确认其相关证言内容的真实性。
  3、为大连国际公司、实德集团提供支持和帮助,均是正常履行职责、公事公办,不属于中的谋利事项。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的,即构成,至于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属于正常履行职责,不影响的成立。本案中,上诉人本人直接或通过其家人多次收受唐肖林、徐明款物,并应二人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大连国际公司、实德集团提供帮助,无论其提供帮助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常履职,均不影响对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性质的认定。
  4、薄谷开来关于曾向告知接受徐明出资购买法国别墅、接受徐明为薄谷开来、支付相关费用的证言虚假,对上述情况均不知情。
  薄谷开来的证言、亲笔证词和作证录音录像均证明2002年上诉人与薄谷开来、徐明共同观看涉案别墅幻灯片以及其曾告知徐明为其家庭和支付过一些费用的情况,的自书材料和亲笔供词中对相关情节亦予以供认,且有办案机关提取的别墅幻灯片予以印证;同时,薄谷开来、徐明的证言均证实在观看幻灯片过程中,薄谷开来明确告诉了其购买该别墅系由徐明出资的事实。徐明的证言中关于2004年在与其谈话时要求其对购买别墅一事保密,并向其表示薄谷开来说这些年其对薄谷开来和在国外的帮助支持很大的内容,也印证了对徐明出资为薄家购买别墅、为薄谷开来母子支付相关费用知情的事实。
  5、徐明为薄谷开来、之外其他人员支付的费用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认定徐明为薄谷开来、等人支付费用的部分票据真实性存疑,相关费用不应计入受贿数额。
  在案证据可以证实上诉人对徐明在上学期间为薄谷开来母子支付相关费用一事概括知情,在此期间,徐明应薄谷开来、二人要求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应二人要求为二人亲友支付的费用均应当认定为明知并认可薄谷开来、收受徐明财物的数额。同时,一审在庭审后已经对辩护人提出异议的票据进行了核实,并将存在瑕疵的部分票据予以剔除。
  6、主观上没有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同意王正刚将公款给其补贴家用的提议,其对于相关款项最终进入与薄谷开来有关的律师事务所亦不知情。
  王正刚的多次证言均证明,其两次向上诉人请示涉案公款的处置,并曾提议留给补贴家用,同意并打电话让薄谷开来与王正刚具体商议处理,其证言内容与薄谷开来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能够相互印证。在王正刚提议将公款给其补贴家用的情况下,安排王正刚与薄谷开来具体商议办理,表明其具有公款的主观故意,且其行为客观上导致了公款被薄谷开来实际占有的后果,至于是否确切知道相关公款的具体流转过程不影响其构成罪的认定。
  7、没有严禁复查“11·15”案件的意图和行为,其打耳光、调整职务并非意图掩盖“11·15”案件,要求调查王智、王鹏飞系为了解事情真相,未要求对王鹏飞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取消王鹏飞渝北区副区长职务提名并无不当。
  在案证据证实,上诉人身为委员兼重庆市委书记,在告知其妻薄谷开来涉嫌重大刑事犯罪后,相继实施了当众斥责并打耳光、摔杯子;根据薄谷开来的要求,安排没有调查权限的吴文康对“11·15”案件原侦查人员王智、王鹏飞进行调查;违规免去重庆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要求公安机关对王鹏飞进行审查,致使王鹏飞被采取刑事立案侦查措施,提议并批准取消王鹏飞作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候选人提名等一系列直接打击、压制揭发薄谷开来涉嫌杀人犯罪的人员、干预案件查办的行为,表明其严禁复查“11·15”案件的意图,致使“11·15”案件未能依法及时查处。
  8、未纵容薄谷开来参与研究叛逃应对措施,患精神疾病的诊断证明亦非虚假,出具患精神疾病的诊断证明及发布接受“休假式治疗”的微博不是;其行为不是导致“11·15”案件不能依法及时查处和叛逃的重要原因。
  明知薄谷开来与叛逃相关联,在相关人员向其汇报叛逃事件并研究应对措施时,允许无权参与处置的薄谷开来参与研究,并采纳薄谷开来所提由医院出具患精神疾病诊断证明的意见,当属纵容薄谷开来参与研究叛逃应对措施。而相关医院根据薄谷开来的要求,在未对检查,亦无相应诊断、病历资料的情况下出具了“存在严重抑郁状态和抑郁重度发作”的诊断证明,该诊断证明显系虚假。明知叛逃,仍同意重庆市有关部门发布正在接受“休假式治疗”的虚假微博信息,误导公众,应当认定为。同时,的证言证明,其叛逃系因违规免去其公安局长职务、对其身边工作人员违规调查等行为使其感到自身处境危险,的行为系叛逃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9、一审判决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系因叛逃,但量刑却重于犯叛逃罪所判处的刑罚,主次颠倒。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判决书载明,所犯叛逃罪情节严重,其作为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应依法从重处罚,同时其又具有自首和重大立功两个法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成都市中级人民据此以叛逃罪判处二年,一年。行为不仅是叛逃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也是导致“11·15”案件不能依法及时查处的重要原因,并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所犯罪属情节特别严重,又无任何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所犯罪行不同,社会危害性、量刑情节等亦不相同,二人的量刑不具有可比性。
  10、一审未考虑涉嫌受贿犯罪大多是被动所为、事后知情,对其以判处量刑过重。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数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上诉人受贿数额达人民币2044万余元,一审对其以判处,已经充分考虑了其犯罪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量刑适当。辩护人的前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山东省高级人民网站上诉理由及裁定系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