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如今,“我比窦娥还冤”这句话,几成日常口语。一方面说明关汉卿的代表作《窦娥冤》之普及广和影响大,另一方面也说明窦娥之冤,是大众普遍的共识。笔者无意推翻这种“共识”,因为笔者与大家一样,都是富有同情心的局外人、旁观者,都是看戏、读剧本的,剧情摆在那儿,一目了然。但是,如果我们换个位,不做观众和读者,而是入戏,在剧中扮演某个角色,结果又会怎样呢?恐怕你就不会再说“我比窦娥还冤”了。
元代法官断案特点:重法律更重法律之外的原则。
窦娥之原形,是汉代的“东海孝妇”,我们不说汉代,单说元代。根据现存的元代书判来分析,不难发现这一特点。
元代法官裁判案件的依据,除了法律以外,似乎更重视伦常、息讼、恤刑、人情等原则。伦常,孟子谓之君臣、父子、夫妇、兄弟和朋友五伦,意在维护社会和家族等级的尊卑长幼关系;息讼,表现为力求原、被告双方尽可能心悦诚服,目的在于打击健讼、减少诉讼;恤刑,包括先教后刑、处刑轻慎和对官员、士人及其家族的优礼、开脱,内涵较明确,有偏向之嫌;人情,比较好理解,是指法律和原则以外的社会一般处事方式,反映了元代法官自身的价值取向和道德评判标准,具有内涵广泛而直观的特点。
窦娥作为一桩人命官司的被告,法官对其判决斩刑的依据如下:
一,张驴儿父子与窦娥婆媳之间,既无合法联姻关系,又非亲属和朋友,窦娥婆媳为何任其到家中居住?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想?无非另有隐情。隐情是什么?不是对方用强,就是双方关系不正常。真实的情况是,张驴儿父子都是无赖泼皮,确实用强了。但法官根据窦娥婆媳没找有司报案为由,不予采信。同样,对于窦娥的自我辩护,法官也不相信,依据是“羊肚汤”是窦娥下厨烹制,张驴儿怎么会下毒毒死亲生父亲?这些均是因为法官站在维护封建伦常的角度来思考的结果。
实际上,关于张驴儿原本想下毒毒死蔡婆婆这一情节,赵炎以为,主审法官再是笨蛋,也会有所觉察。但遗憾的是,窦娥作为一个妇道人家,对张驴儿企图毒死蔡婆婆意在霸占自己的动机,根本说不出口,张驴儿也乐得推诿。而法官或许也会认为,如果张驴儿想霸占窦娥,那么,蔡婆婆就是未来的长辈,杀长辈,明显有违伦常,这是法官们所不乐见的。可见,窦娥之冤,冤在伦常。
二,人命官司在哪个朝代都是大案要案,者偿命,如同欠债者还钱一样,于法于理都是合适的,从息讼的角度看,判斩刑也是必然。如果者不受到严惩,反而逍遥法外,就等于官府鼓励,提倡,那社会就毫无安全感可言了。
其实还有一位重要的人证,就是赛卢医。这人不是个好郎中,图谋杀害蔡婆婆在先,向张驴儿出卖毒药在后。窦娥应该是知道这人所做的坏事的,否则不会对张家父子存了报恩之心。如果一开始窦娥就将未遂的赛卢医报官的话,官府早些介入,也不至于让这位重要人证给跑掉。
窦娥收集物证或许不太容易,但人证还是有条件的。人证,在古代律法中,许多时候具有人情或的意味,可有效左右法官的价值取向和判决选择。如元律中有“律意虽远,人情可推”的说法,元代还有法官直言人情()的重要性:“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
也就是说,窦娥在衙门进行抗争时,如果有左邻右舍或保甲长这些正面的人证,同时还有赛卢医这个反面人证,对坚守“德礼为政教之本”的法官来说,即意味着是一种不可“拂”的人情,从而影响法官在“受贿人情”和“人情”方面做出理智的选择,作出“实与经不相悖”的客观判决。
说到这儿,如果还有人把“我比窦娥还冤”这句话当口语,那我只能认为你还未学会反思。
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若是每天做到反思一下自己,工作上是否忠直勤恳,待人接物是否讲信用,是否每天坚持抽时间学习。世道纷纭,熙熙攘攘,保持真我,心不为外利(力)所动,不断在反思中完善自己的人格和操守,谁还能平白无故地冤枉你?人家窦娥蒙冤,是因为没读过书,没学会反思,身处黑暗的男尊女卑社会里,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而已。时至今日,再有人说这句话,显然欠考虑,不合时宜。(来源:凤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