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声一片 谁来说“不”
2019-10-28 14:53:49
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服务价格有升有降本再正常不过。但近一轮涨价风潮中,人为操作的迹象、“说涨就涨”的霸道却令人担心:如果这种状况得不到遏制……
一到夏天,家住北京海淀学院路的周大妈就喜欢每天熬点冰糖绿豆汤给家人解暑,可今年夏天,她改熬红豆汤了,为什么?“10块钱一斤,吃不起绿豆喽。”
在北京外企工作的潘先生这两天也在为另一种“涨”犯嘀咕:“听说几家大银行ATM机跨行取款手续费涨了,这两天要出差,我还是多带点现金吧,省得麻烦。”
进入暑期以来,“涨价”成了人们口中的热词:先是绿豆、大蒜、生姜,后有银行跟“涨”。面对“涨价”,像周大妈,绿豆可以用红豆代替,可银行却是家家少不了跑的,价涨了,这多出来的钱都得“周大妈们”买单。有人质问,怎么喊涨前就没人提前给消费者言语一声呢?哪个单该买哪个单不该买靠谁来把关?买单者的话语权,在巨大的市场利益面前,究竟有多大的分量?
同是涨价,有的挨罚有的“合法合规”
“告诉你不要卖,我建议你不要卖!只要出产地价格高于你的卖货价钱就不要卖”,“绿豆产量会出现明显减少”,“价格上涨已成必然”,“会议有益于经营者对未来市场预期达成共识”……
这是去年10月17日在吉林某酒店召开的全国第一届绿豆产销行情研讨会上与会企业的一段录音。会议之后,参加会议的经销企业纷纷入市收购绿豆,本来就因减产而出现短缺的绿豆在这样的运作下价格一时暴涨。
日前,国家发改委首次公布了这段录音,并宣布当事企业违法,对其罚款百万。发改委价检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上有些企业相互串通,散布涨价信息,操纵市场价格,在客观上对全国绿豆市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不仅绿豆哄抬价格企业被罚,大蒜“操纵者”也落了个同样的结果。这时,人们才明白绿豆、大蒜“升值”的前因后果了。
随后,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等部分银行ATM机同城跨行取款收费几乎同时从2元涨到了4元。不仅如此,记者从中国银行、工商银行、浦发银行和交通银行等银行了解到,过去不收取手续费的柜台打印对账单服务也开始收费,且有些银行收取的费用不菲。另外,若客户忘记银行卡密码,多数银行挂失密码也要10元手续费。
家住北京市西城区的刘先生算了一笔账,目前很多ATM机每天最高取款额度为2万元,但由于技术限制,单笔取款额最高只能是2500元,取2万元需要操作8次,消费者手续费就要花32元,比涨价前要多花16元。“哪家银行的客户数量不是上亿啊,算算,他们每天得多收多少手续费?”
很多人对这一涨价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人们期待着相关部门给个说法。但银监会的表态出人意料:“按照规定,手续费的定价可以在2元至4元内浮动,银行将同城跨行取现手续费提高到4元是在规定的范围内的,合法合规。”
同是涨价,同跟百姓生活相关,怎么有的挨罚,有的就“合法合规”呢?
“绿豆涨价与银行服务费用涨价,同是涨价,但二者性质不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首先,绿豆、大蒜等这类农产品近期出现的涨价,有市场短缺的因素,但也有部分商人和企业为了牟取利益而操纵价格、推波助澜的原因。一般而言,市场经济运行规律赋予了企业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进行自主定价的权利,但是,如果企业操纵物价、哄抬物价,就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政府必须给予这种行为实施严厉的打击,才能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而对于银行而言,现在多数银行实行股份制后进入市场,而在市场经济中,每项运营都是有成本的。所以服务费的收取是应该的,但收多少,如何进行成本核算,根据法律,这要由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进行认定。经物价部门认定的‘涨价’,应该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实施。”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董正伟律师认为,两者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绿豆企业是在一个充分市场竞争环境下运营的,一旦出现操纵价格行为,其违反市场规律的特点就非常明显。而银行则因竞争不充分,五大国有银行占据金融市场80%左右,其收费价格是要受行业管理机构监控的。至于其所涨的价格是否符合市场需要,认定和审查起来就相对复杂一些。
涨价,消费者只能“照单全收”?
记者在对这两种涨价风波的采访中,山东消费者房女士的话可以说具有代表性:“不管什么东西涨价,是否合理,我们作为消费者,别无选择,必须照单全收,就是有想法,有意见,都不知道上哪儿说理去,这让人很郁闷。”
上海市民赵先生说,面对强大的供货商和服务提供商,分散的、成千上万的群众,始终是被动的。从绿豆涨价和银行同城跨行收取费用的上涨,这些关乎百姓切身利益的事,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市场,更多保障百姓话语权,这其中必须包括知情权和参与权。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银行在此次收费上涨中,显然在这一点上做得不如人意。从去年上半年开始,南京的工、农、中、建四大行跨行取款手续费从2元上调到了4元,一年多来,多数持卡人在ATM机上取款并不了解这一情况,这引起了市民的不满,甚至是气愤。
记者联系了几家银行,询问跨行取款费涨的这2元到底是根据什么计算出来的,得到的答复普遍含糊其辞。
在事先未告知的情况下,各家银行几乎同时上调手续费。对此,不少法律界人士称,银行此举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吴宏伟教授认为,从目前情况看,对于价格的涨跌,百姓有建议权,没有决定权。他分析了目前三种涨价的类型中百姓的参与程度:
“依据现行的规定,我们一般把涨价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一般企业产品的涨价,比如冰箱洗衣机等商品,一类是自然垄断企业即国家授权某些企业进行独占性生产的企业产品的涨价,比如水、电等公共产品,再一种就是政府机关服务费的涨价,比如企业登记注册收费等。对于第一类涨价,它是根据市场规律上下波动的,企业产品的涨价一般不会提前告知。消费者如果觉得企业涨价不合理,企业涨价似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之嫌,百姓能做的就是向有关执法机构(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等)反映、举报,但能否查处还得由相关部门来决定。对于第二类涨价,由于自然垄断企业向社会提供的是公共产品且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问题,因此,根据有关法律,此类产品涨价前要召开有消费者代表参加的听证会,不仅要听取企业涨价的理由,更要倾听百姓对涨价的意见,最终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前提下决定是否涨价。在听证会上,百姓可以表达相关的意见,但没有定价权力。至于第三种涨价,百姓也只是享有建议权,即如果觉得行政收费不合理,也只能向有关部门反映。”
由此可见,民众表达、参与的渠道目前来说还是比较单一的,而现实的情况是,对于那些涨价并不提前告知,或者并不充分告知的行为,并没有明确的约束或者处罚。这为一些企业的模糊操作,留下了巨大的空间。
由此,吴宏伟教授认为:“任何一个企业对其产品涨价都会说出自己的理由,比如绿豆企业说经济短缺,银行说成本上升,但不管怎么说,都是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在此情况下,如何保证在企业利益不受损失的同时让这些企业承担起社会责任来,是相关部门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一方面对于违背市场规律和违反法律的行为,公权力必须介入并严厉打击,另一方面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督,保障百姓话语权,拓宽百姓参与的渠道。”
记者了解到,将要出台的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在这方面作了明确规定:“银行在上调收费标准时,应提前一段时间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主要媒体和商业银行网站进行公告,必要时需书面或电话通知客户。”
遏制涨价,法律如何更有作为
物价问题,牵涉群众的生活,关系百姓的切身利益,是一个重大的民生问题、经济问题、问题。面对日益复杂的经济活动,如何用法治的手段管理物价,让百姓生活预期更加稳定,至为关键。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此次诸如绿豆、大蒜等农产品的涨价,明显存在着操纵的行为,但是由于查处程序的繁杂,取证的困难,使得处理的速度有些迟缓,引起了经济的波动,引发了一些不安定因素。而在处罚一些绿豆企业串谋价格时,一些企业对媒体放言不服处罚。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近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从现行的一些制度安排看,处罚的力度不足以教育和惩戒违法经营者,繁琐的执法程序不适应价格异常波动时工作的需要,处罚的对象仅仅局限于经营者,而经营者之外的其他市场主体也可能从事捏造、散布涨价的违法行为,但根据现行价格法律法规,却无能为力。
正因为此,国家发改委近期公布了《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有了比较明确的界定,罚款数额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同时引入了刑事责任。根据规定,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制止和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当场决定立案。
而对于商业银行ATM机同城跨行取款上涨费用问题,虽然银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其合法合规,但仍引来了诸多质疑。
有网友说,银行业协会之所以言称收费上调“合法合规”,依据的是2003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将ATM机跨行取款收费标准归为“市场调节价”,可自行制定和调整。但《办法》第五条称:“商业银行制定服务价格……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应以银行客户为中心……”而几家银行此次收费上调,引来社会强烈反应,哪一点考虑到了“以银行客户为中心”呢?
董正伟律师说:“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ATM机跨行取款收费标准,无疑不能违背法律规定。几家银行擅自将跨行取款收费上调,怎能说是合法又合规呢?”
更有律师认为,发卡行与客户之间是合同关系,办理存款与银行卡,都与银行签订了合同,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未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所以银行单方面提高ATM机跨行取款手续费,是违反合同法、漠视客户权益的表现。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涨的无论2元还是4元,都不应该只是银行业协商得出的结算价格,而是应该经过相关机构进行严密论证,或由第三方机构对收费的适当性作出独立评估。
争议本身就说明完善法治的必要性。
吴宏伟教授认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内涵,在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关系受制于国家法律的调控。因此,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而制定相应的、配套的、富有成效的法律制度,与此同时,建立相互协调且有效的执法机制,则是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根本。当前,我国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包括规范性文件的效力、模糊、冲突,执法机构职责权限的设计,以及行政纠错机制等问题,完全可以而且应该在完善法治的过程中得到解决。唯有如此,我国的市场经济才能够健康、和谐地发展。
7月28日,国家发改委对此问题首次作出回应,称已经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新《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新的办法对商业银行有关收费服务进行了比较全面和系统的规范,对信息披露、监督管理、价格投诉和争议处理、价格检查等内容进行详细规定。规范商业银行收费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是新办法的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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