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犯他人名誉 判删帖道歉还得赔钱
2019-09-06 15:09:56
网络侵犯他人名誉判删帖道歉还得赔钱
2014年06月26日14:09:12来源:新华网泰州频道
新华网泰州频道6月26日电近日,兴化市人民审理一起网络名誉侵权案件。涉案李甲、张乙系同村村民。张乙在兴化某论坛上发表有关李甲的贴子,内容为实名举报李甲在该村多次利用不法手段骗取补贴、扰乱选举秩序、拉拢腐蚀干部等行为,且文笔刁钻,并给李甲起了不雅外号。此贴引发了大量不明真相的网民盲目跟贴,给李甲及其家人带来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影响了正常生活。李甲便找到张乙理论,要求其立即删贴,但张乙不予理睬,两人因此发生争执,经当地派出所调解未果,李甲故诉至,要求判令张乙立即删贴,并赔偿其精神损害费5000元。
经兴化市人民审理查明,张乙确实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随意发贴,捏造事实,对张乙造成极大精神伤害,侵犯了张乙的名誉权。两人因此事发生争执后,当地派出所进行了调处,张乙在调处过程中承认该贴是其所发。
据了解,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其中包括名誉权,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名誉权是人格权中重要的一项,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贴吧、论坛、讨论群等网上“公共场合”日益流行,网络是大多数网民所追捧的,也因网络传播速度快,网络言论的内容对于现代社会而言,似风沙般无孔不入。而网民人群的多样化决定了接受网络信息的程度,很多不明真相的网民常常一叶蔽目、盲人摸象,导致受到误导。现在,网络上侵犯他人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各种人格权益的侵权行为日益增多,对此,对于大多数群众而言,应当尊重网络上的公共秩序,遵守道德和法律,不恶意伤人,不盲目跟风。对于被侵权人,应当进一步提高意识,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网络应当建立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
兴化市人民判决张乙立即删除在该论坛上所发的诽谤李甲的贴子,并就此事向李甲赔礼道歉,在该论坛上刊登道歉文章。另外,张乙赔偿李甲精神抚慰金800元。(周剑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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