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作为一种在宋代文明湮灭之后才兴起的民间曲艺,“包公戏”的故事几乎都是草野文人编造出来的,他们在舞台上重建的宋朝司法情景,完全不符合宋代的司法制度。如果以为“包公戏”展现的就是宋代的司法过程,那就要闹出“错把冯京当马凉”的笑话了。现在我们有必要来澄清被“包公戏”遮蔽的宋朝司法传统。
包拯是宋朝人,但宋代的戏曲并没有什么“包公戏”。“包公戏”是在元朝兴起的,至晚清时终于蔚为大观。数百年间,包公审案的故事被编入杂剧、南戏、话本、评书、小说、清京剧,以及众多地方戏中;近代以来,包公案”还被多次改编成影视剧。无数中国人都通过“包公戏”了解古代的司法制度与司法文化;一些学者也以“包公戏”为样本,煞有介事地分析传统的“人治司法模式”,反思“中国传统司法迟迟不能走向近代化的重要原因”。
然而,作为一种在宋代文明湮灭之后才兴起的民间曲艺,“包公戏”的故事几乎都是草野文人编造出来的,他们在舞台上重建的宋朝司法情景,完全不符合宋代的司法制度。如果以为“包公戏”展现的就是宋代的司法过程,那就要闹出“错把冯京当马凉”的笑话了。现在我们有必要来澄清被“包公戏”遮蔽的宋朝司法传统。
【尚方宝剑三口铡刀丹书铁券··】
就如《封神榜》中的各路神仙登场必亮出法宝,“包公案”的包青天也携带着皇帝御赐、代表最高权力的各类道具,元杂剧中尚只有“势剑金牌”,到了明清传奇中,则出现了权力道具“大批发”:“(宋皇)赐我金剑一把,铜铡两口,锈木一个,金狮子印一颗,一十二第御棍……赐我黄木枷梢黄木杖,要断皇亲国戚臣;黑木枷梢黑木杖,专断人间事不平;槐木枷梢槐木杖,要打三司并九卿;桃木枷梢桃木杖,日断阳间夜断阴。”
这里的“势剑”“金剑”,即所谓的尚方宝剑;“金牌”即丹书铁券,俗称“免死金牌”;“铜铡”后来则发展成我们非常熟悉的“龙头铡”“虎头铡”“狗头铡”,龙头铡专杀贵族,虎头铡专杀官吏,狗头铡专杀平民。凭着这些神通广大的法宝,包青天成了有史以来最厉害的法官,遇佛杀佛,遇鬼杀鬼。
有意思的是,包公所要对付的罪犯,有时候也拥有类似的法宝,如根据元杂剧《包待制智斩鲁斋郎》改编的潮剧《包公智斩鲁斋郎》、川剧《破铁卷》,都讲述世家公子鲁斋郎自恃有祖传的丹书铁券护身,无恶不作,无法无天。那么好戏来了:具有最高杀伤力的尚方宝剑破得了具有最高防护力的丹书铁券吗?从戏文看,好像破不了。所以最后包公只好采用瞒天过海的非常手段,在刑事呈报文书上将“鲁斋郎”写成“鱼齐即”,骗得皇帝核准死刑,批回文书,再改为“鲁斋郎”,才将这个大恶霸押上刑场处斩。
于是,本来应当以法律为准绳分出黑白是非的司法裁断,演变成了谁拥有的权力道具更厉害谁就胜出的权力对决,恰如周星驰电影《九品芝麻官》所演示的那样:一方祭出御赐黄马褂护身,另一方祭出可破黄马褂的尚方宝剑,一方再点破这尚方宝剑是假冒产品。这也坐实了批判传统的人士对于“人治司法模式”的指控。
然而,如此富有戏剧性的权力道具对决的情节,决不可能出现在宋朝的司法过程中。包公不可能手持尚方宝剑——因为宋代并没有向大臣御赐尚方宝剑、赋予其专杀大权的制度,要到明代万历年间,才出现了尚方宝剑之制,皇帝才赋予持剑人“如朕亲临”“先斩后奏”的超级权力。包公的三口铡刀更是民间文人幻想出来的刑具,历代都未见将铡刀列为行刑工具,很可能是入元之后,民间文人从蒙古人用于铡草的铡刀获得灵感,才想到了给包公打造一副铜铡的情节。
至于所谓的“免死金牌”,尽管北宋初与南宋初在战时状态下,宋朝皇帝为安抚地方军阀,曾赐李重进、苗傅、刘正彦等将领丹书铁券,但赐丹书铁券并非宋朝常制,而且随李重进、苗傅、刘正彦叛变事败,自焚、被诛,铁券已被销毁,铁券之制遂不复存,以致南宋人程大昌说:“今世遂无其制,亦古事之缺者也。”因此,在宋朝司法过程中,不可能出现丹书铁券对抗尚方宝剑的戏剧性情景。到明朝时,丹书铁券才成为常制。
事实上,宋人的法制观念是排斥免死金牌的。他们说:“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共也……故王者不辨亲疏,不异贵贱,一致于法。”宋太宗时,任开封府尹的许王赵元僖因为犯了过错,被御史中丞弹劾。元僖心中不平,诉于太宗:“臣天子儿,以犯中丞故被鞫,愿赐宽宥。”太宗说:“此朝廷仪制,孰敢违之!朕若有过,臣下尚加纠摘;汝为开封府尹,可不奉法邪?”最后,贵为皇子的赵元僖“论罚如式”。
宋太宗也曾想庇护犯法的亲信——陈州团练使陈利用自恃受太宗宠爱,杀人枉法,被朝臣弹劾,本应处死刑,但太宗有意袒护他,说:“岂有万乘之主不能庇一人乎?”宰相赵普抗议道:“此巨蠹犯死罪十数。陛下不诛,则乱天下法。法可惜,此一竖子,何足惜哉。”最后太宗不得不同意判陈利用死刑。皇帝本人也庇护不了犯罪的亲信,何况免死金牌?
可见宋人司法,并不倚重代表特权的权力道具,而更强调三尺之法。生活年代略晚于包拯的大理寺卿韩晋卿,一次受皇帝委派,前往宁州按治狱事。依惯例,韩晋卿赴任之前,应当入对(即入宫面圣),请皇上做工作指示。但韩晋卿拒不入对,说:我奉命办案,以法律为准绳,国法摆在那里,就不必征求皇帝的意见了,免得干扰了司法。
因而,至少在理论上,宋朝法官要让犯死罪的权贵伏诛,只需凭头上三尺之法,不必看手中有没有尚方宝剑。
【“那厮你怎么不跪”】
在所有的“包公戏”中(包括今人拍摄的《包青天》电视剧),都不约而同地这么表现包公审案的情景:诉讼两造被带上公堂,下跪叩首,然后整个过程都一直跪着。比如元杂剧《包待制智勘后庭花》讲述,王庆等人被带到开封府审问,众人跪下,王庆不跪,包公喝道:“王庆,兀那厮你怎么不跪?”王庆说:“我无罪过。”包公说:“你无罪过,来俺这开封府里做什么?”王庆说:“我跪下便了也。”遂下跪。
跪礼在宋代之后,含有卑贱、屈辱之义。“跪讼”的细节,当然可以理解为官府对于平民尊严有意的摧折。有论者就认为,“在(古代)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诉讼……涉讼两造(包括其他干连证人等)一旦到官受审,不仅要下跪叩首,而且还要受到‘喝堂威’的惊吓”。这一制度的设定,是为了“使涉讼之人在心理上有了自卑感”。
但宋代的司法是否真出现了要求讼者下跪的制度呢?笔者曾检索多种宋朝文献与图像史料考据过这个问题。结果发现,不管是《名公书判清明集》《折狱龟鉴》《洗冤录》等司法文献,还是《作邑自箴》《州县提纲》《昼帘绪论》等宋代官箴书,均找不到任何关于诉讼人必须跪着受审的记录。
倒是《折狱龟鉴》“葛源书诉”条载,宋人葛源为吉水县令,“猾吏诱民数百讼庭下”,葛源听讼,“立讼者两庑下,取其状视”。《折狱龟鉴》“王罕资迁”条载,宋人王罕为潭州知州,“民有与其族人争产者,辩而复诉,前后十余年。罕一日悉召立庭下”。《名公书判清明集》收录的一则判词称:“本县每遇断决公事,乃有自称进士,招呼十余人列状告罪,若是真有见识士人,岂肯排立公庭,干当闲事?”
从这几起民讼案例不难发现,宋朝法官开庭听讼时,诉讼人是立于庭下的。那么“站着听审”到底是个别法官的开恩,还是宋代一般诉讼情景?
据官箴书《州县提纲》介绍的州县审讼“标准化”程式:“受状之日,引(诉讼人)自西廊,整整而入,至庭下,且令小立,以序拨三四人,相续执状亲付排状之吏,吏略加检视,令过东廊,听唤姓名,当厅而出。”可知,宋朝平民到法庭递状起诉是用不着下跪的。
朱熹当地方官时,曾制订了一个“约束榜”,对诉讼程序作出规范,其中一条说:州衙门设有两面木牌,一面是“词讼牌”,一面叫“屈牌”,凡非紧急的民事诉讼,原告可在词讼牌下投状,由法庭择日开庭;如果是紧张事项需要告官,则到“屈牌”下投状:“具说有实负屈紧急事件之人,仰于此牌下跂立,仰监牌使臣即时收领出头,切待施行。”“跂立”二字表明,民众到衙门告状无须下跪。
那法官开庭审理时,诉讼人又用不用跪着听审呢?按《州县提纲》的要求,开庭之际,法吏“须先引二竞人(诉讼两造),立于庭下。吏置案于几,敛手以退,远立于旁。吾(法官)惟阅案有疑,则询二竞人,俟已,判始付吏读示”。朱熹的再传弟子黄震任地方官时,也发布过一道“词讼约束”,其中规定:法庭对已受理的词讼,“当日五更听状,并先立厅前西边点名,听状了则过东边之下”。可见宋代法庭审理民事诉讼案,并未要求诉讼人跪于庭下。
跪着受审的制度应该是入元之后才确立起来的。清人撰写的官箴书,已经将“跪”列为诉讼人的“规定动作”了,只有取得功名的士子乡绅,才获得“见官免跪”的特权。“包公戏”的编剧们,显然是将元明清时期的庭审制度套到宋人身上去了。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