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江流域推行生态补偿 实施水质动态考核

2019-12-02 10:23:02

湖南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近日联合出台《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水质水量奖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湖南省将在对湘江流域上游水源地区给予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财力补偿的基础上,遵循按绩效奖罚原则,对湘江流域跨市、县断面进行水质、水量目标考核奖罚。    《办法》规定,根据跨市、县湘江流域断面水质、水量监测考核结果,按水质目标考核奖罚、水质动态考核、最小流量限制,对流域所在的市、县进行奖罚。某地所有出境考核断面全部考核因子达到Ⅱ类标准的,给予适当奖励;达到Ⅰ类标准的,给予重点奖励。    具体来说,某地所有出境断面平均水质比所有入境断面平均水质每提高一个类别,给予适当奖励。出境考核断面主要考核因子低于Ⅲ类标准的,实施目标考核处罚。出境断面水质比入境断面水质每下降一个类别,给予适当处罚。    根据《办法》,所有出境考核断面水量必须全部满足最小流量且相应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否则视对下游影响程度核减奖励直至取消。    生态补偿(水质水量奖罚)范围为湘江干流及舂陵水、渌水、耒水、洣水、蒸水、涟水、潇水等流域面积超过5000平方公里及流域长度超过150公里的一级支流流经的市和县(市、区),包括永州、郴州等8市及35个县(市、区)。    据悉,湖南省环保厅、省水利厅正在制定《湘江流域断面水质水量考核监测办法》,为奖罚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