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安陆聘请调查公司监督民警遭质疑

2019-10-24 17:41:48

  连日来,湖北省安陆市有关负责人备感“压力”,因为该局今年5月以来,尝试了一种“花钱买监督”的新措施,即聘请调查公司通过、秘密录音录像、匿名电话调查等方式监督民警,调查公司所取民警违法违纪的证据成为该局处分民警的重要依据。此举一出,立即引来网友一片“板砖”。有人担心,调查公司或私人侦探在我国本来就处于法律边缘地带,让他们去监督取证,是否合法?也有人质疑,有内部监督,还有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方式,每年再花8万元“买监督”,岂不是浪费纳税人的钱?

  回应:“第三方监督”效果好

  至今,安陆市依据调查报告已查处23名民警

  今年5月,安陆市与一家调查公司签订协议,启动了“第三方监督”,监督的内容包括51种民警违法违纪行为。至今,该局通过调查公司提交的调查报告查处了23名民警,其违法违纪行为有窗口民警吃东西、不按规定着装、警车乱停放、穿警服进按摩店等等。

  其实,新措施自推行以来,就在该局内部遭到很多民警的抱怨。然而,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之所以能够坚持下来,就是因为内部监督相对来说比较“疲软”,导致一些警风警纪问题难以纠正。另一方面,公众和媒体对警察的行为十分关注,如果长期监督“疲软”,容易酿成大错。而“第三方监督”以秘密形式进行,对民警“威慑”作用强,效果也更好。

  湖北省厅一位知情人士对记者透露,其实安陆市对民警的监督并不仅限于请调查公司这一种方式,而是“第三方监督”与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绝不是把监督的职责一股脑丢给社会。例如,舆论监督方面,该局实行了媒体曝光、媒体举报线索限期回告制;群众监督方面,该局每月都请做工作群众满意度调查等。“第三方监督”只是一种新的尝试。为了确保调查公司的公正性,该局“除了长,谁都不知道是哪家公司。”

  专家:“买监督”法无禁止

  “把调查公司的监督视为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方式,安陆的做法未尝不可”

  那么,聘请调查公司监督民警行为,是否合法呢?在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调查公司一直身份尴尬。曾于1993年明令禁止成立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但在2002年底,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调整了商标分类注册的范围,其中新增的允许注册类别包括提供私人保镖、侦探公司和寻人调查等“安全服务”。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习根教授认为,如果安陆这家公司注册的是贸易、咨询服务等,从事侦探性质的调查,就有超范围经营的嫌疑。安陆市强调,他们选取的是合法、有资质、取得了营业执照的调查公司。

  另一个争议就是,“买监督”是否意味着侦查权“旁落”?武汉大学公共管理系主任陈世香质疑说:“我国法律规定,侦查权只能由、国安等国家专门机关行使,社会机构是否有权进行侦查活动?”

  但是汪习根教授认为,侦查权属于公权力,的确不可“旁落”;但行政权力可以通过国家机关授权给社会机构行使,例如大学授予学位的权利,就是教育部门的委托授权。安陆市雇调查公司所做的,不是侦查,而是调查,因为它所取得的证据,并不是用于刑事、民事诉讼的法律证据,而只是作为内部纪律处分的一种依据。而这种调查权是否可以委托?在我国处于“法无禁止”状态,当然,法律也没有明确允许这种授权。

  “但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我国警察法也规定,人民警察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假如把调查公司的监督,视为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方式,那么安陆市的做法未尝不可。”

  不过汪习根强调,调查公司在调查过程中,不得突破两个底线:一是不能侵犯警察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利;二是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进行取证。“录音录像有可能被剪辑修改,部门对这些证据要谨慎对待。”汪习根说。

  对此,安陆市表示:双方早已在合同上明确,严禁侵犯民警隐私权,严禁采取设圈套、“钓鱼”等方法,引诱民警违法违纪。

  探讨:“买监督”是乱花钱?

  “聘请调查公司的预算来源必须是合法合理的,不能加重群众负担”

  “机关掌握较大的公权力,所做工作又关涉群众切身利益,无论以何种形式加强监督,对老百姓来说,都是一件好事。”湖北省政法所所长凌新说,“但是,很多人会问,我们有那么多监督机构了,为什么还要额外去‘买监督’?”

  “与其花钱买监督,何不把现有的群众监督制度做得更好?比如对实名举报的群众,如果真正做好保密工作,真正做到举报有回音,还需要请调查公司吗?另外,用于聘请调查公司的预算来源必须是合法合理的,不能加重群众负担。” 陈世香说。

  汪习根教授却认为,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财政拿钱请调查公司进行自我监督。财政花钱买服务,或者花钱聘请其他人员协助公务人员从事一些工作,其实很普遍。比如纪委聘请“党风政风监督员”,交警聘请交通协管员等;在台湾,出租司机替交警到路口站岗,也由政府支付报酬。

  “花钱买监督,应该说符合财政开支的基本原则——纳税人的钱要为纳税人服务。”汪习根说,获得安全、有序的治安环境,是纳税人需要的基本服务。如果财政花钱有利于规范警风警纪,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和长治久安,那么“这钱就是花在了该花的地方”。他认为,在现有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其他监督形式还存在局限性的情况下,请调查公司监督不失为一种合法的尝试,但目前尚不宜大规模推广。

  碰 撞

  应呼吁完善“买监督”机制

  黄晓慧

  雇佣“第三方监督”的做法最大的意义在于向社会发出共同监督的信号,邀请更多的人加入到监督的行列中来。所以安陆市的大胆尝试值得鼓励。我们与其质疑此举的可行性与实效性,不如呼吁完善“买监督”机制,比如设法解开安陆市既是监督服务的雇主又是被监督对象的困局;规范和培育第三方监督机构,保证其公正性和独立性,防止新的权力寻租。有实效的监督即便是花重金买,纳税人也不会心疼。

  真正有力的监督何须花钱

  苏致楷

  调查公司与安陆市表面看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实则是雇佣关系,所以花8万元查出来的自然都是诸如“警车乱停放”之类避重就轻的小问题,徒增财政开支不说,监督力度也难免隔靴搔痒。安陆市若真有“被监督”的诚意和决心,何不在政府网站开个论坛,向网友敞开言路,任其自由“灌水”?或者发布一纸公告,广招义务“社会监督员”?这样做非但不会浪费政府一分钱,而且监督效果说不定比调查公司还要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