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按区域分为两个时段进行,每个时段5天,12月24日下午6时截止报名。
第一时段:12月15日—19日,澄海、濠江、潮南区和南澳县考生报名。
第二时段:12月20日—24日,金平、龙湖、潮阳区考生报名。
各区县招生办要按规定的报名时间组织本区县有关学校(含属地的非区属学校、非本市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通过网上报名系统(网址http://zkgl.stedu.net)录入考生报名信息,并确认报名资格。
二、报名条件
(一)本市户籍考生
1.凡应届初中毕业生,属本市常住户籍者(以下简称“户籍生”),均可报名。
2.往届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也可报名。
(二)非本市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1.其父母在我市同一区县居住满3年(即2013年9月1日前已办理居住证,且持有的居住证截止至2016年8月31日属于有效状态)以上。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2.其父母至少有一方工作场所必须在汕头市;
3.其父母至少一方按照国家规定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31日);
4.随迁子女具备我市初中阶段3年完整学籍。
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随迁子女(下称“第一类考生”),可享受我市户籍考生参加汕头市2016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录取同等待遇;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者(下称“第二类考生”),可参加我市中考,但其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志愿填报受一定限制(可填报省一级及以上普通高中的扩招生,各民办学校和所报考区县市一级及以下普通高中,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不能填报省一级及以上普通高中计划生志愿),具体办法将另文通知。
(三)政策性照顾对象
在本市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应届初中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照顾享受与所在区县户籍生同等报考录取资格(此类考生以下简称“照顾生”)。
1.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残疾军人的子女;
2.驻汕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3.在本市工作一年以上的环卫工人和殡葬工人的子女;
4.父母一方有本市常住户籍(本市户籍跨区借考考生,其父母一方有就读学校所在区县户籍者,可参照执行);
5.经市人社局确认的引进人才的子女;
6.已在本市申请入户但还在办理过程的考生;
7.台湾学生。
(四)下列考生不得报名
1.初中一、二年级的在校生;
2.高中在校生(含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
三、报名办法
(一)本市户籍考生
1.本市户籍在户籍所在区县学校就读的应届考生,在就读学校报名;往届考生原则上在原就读学校报名,若因特殊情况,也可在户籍所在区县招办指定报名点报名。
2.在非户籍所在区县就读的户籍考生,如不回户籍所在区县报名,必须办理借考手续,填写《汕头市2016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借考及借读申请表》(以下简称《借考申请表》,见附件1),并就“借考”或“借考借读”做出明确选择。
若考生选择“借考”,即在志愿填报时其志愿按其户籍所在区县考生填报办法填报。
若考生选择“借考借读”,即在志愿填报时其志愿只能填报:①面向该区县招生的市直属学校;②借考地区县属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的扩招生、省一级及以下普通高中;③全市各民办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3.本市户籍在外市学校就读的考生回户籍所在区县招生办报名。
(二)随迁子女
1.随迁子女可由其父母向本人所在毕业学校提出随迁子女参加我市中考的报名申请,填写《汕头市2016年随迁子女中考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一份上交区县招生办备案,一份由学校存档。第一类考生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户口簿(如随迁子女与父母不在一个户口簿或户口簿体现不出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还需出具随迁子女出生证明以及申请人夫妇结婚证);
(2)申请人居住证(如居住证签发不满3年的,还需提供由居住地居委会或派出所出具的实际居住已满3年的证明);
(3)提供房产证或租房合同;
(4)申请人社保证明;
(5)由毕业学校出具并加盖区县教育股印章的我市3年初中完整学籍证明;
(6)申请人工作证明(个体户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2.第一类考生就读学校和申请人居住地不同区县的,在报名时必须填写《借考申请表》。并明确做出“借考”或“借考借读”选择,其志愿填报参照本市户籍考生跨区借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照顾生
照顾生(上述政策性照顾7类考生)填写《汕头市2016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照顾生申请表》(以下简称《照顾生申请表》,详见附件3)一式两份,一份上交区县招生办备案,一份由学校存档。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第1种照顾生,须提供国家颁发的烈士证书或部队机关颁发的因公牺牲证明书或因公致残证明书;
第2种照顾生,须提供驻汕师级以上部队部证明;
第3种照顾生,须提供:①区县级环卫部门或民政部门证明;②提供环卫或殡葬工作一年以上证明;
第4种照顾生,须提供父母双方户口簿、父母结婚证、考生出生证;
第5种照顾生,须提供市人社局颁发的有效证件;
第6种照顾生,须提供:①中心城区凭市户政部门或派出所办证回执;②其他区县凭区户政部门或派出所办证回执)。迁移证明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并于2016年2月28日前提供本市户口簿。
第7种照顾生,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台湾学生在我省就读有关规定的通知》(粤台通〔2006〕29号文)规定,须提供:①考生台湾地区签发有效的台湾身份证件和大陆签发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注;②区县级以上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③法定监护人的个人有关资料:身份证明、暂住证、房产证或合法房屋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