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欠下巨额债务,妻子婚前房产被抵债,婚姻法第24条被利用婚内欺诈?
By neverdeprave
at 2017-05-06 • 0人收藏 • 143人看过
按:先解释一下这个事,昨天晚上微博上的我是MISS南贴了一个网友给她发的私信,大意是自己的丈夫串通他人伪造巨额债务,然后判夫妻共同负债,导致自己的婚前财产被执行抵债……(一下图片来自我是MISS南微博,点击文章最下方可进入博主原微博参与讨论)这条微博发出后,大家都震惊了,好吧虽然好多人急着结婚,但是大家真的都不怎么懂婚姻法,然后下面说什么的都有,总之就是乱了乱了的。尤其是女生,纷纷表示不结婚了算了……然后好奇的水木丁觉得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就这么简单,也太不靠谱了点,就去查了点资料,想看看这个婚姻法二十四条,到底是怎么回事,于是查到了这个比较详尽的解释,为了方便大家阅读,有些比较重点的地方我就红笔加粗了……昨天晚上看到那个婚姻法24条的案例(没看到的可以翻我昨天的转载),找到了这个比较详细的司法解释。跟我想的差不多,1、我昨天没直接说法律的问题,而说,找个人品好的太关键,因为无论你是否能举证,官司是否能打赢,这都是一件磨死人的糟心事。2、我不认为这条法律是针对女性,涉及男女平等问题,因为无论夫妻哪一方干这种事,另一方都可能背锅。这跟男女没关系。即便案例中确实男方干这种事居多,也不不等于是立法时是刻意去偏袒男性。3、我还是那句话,我国法制建设,很多立法本身没那么黑,最根本的问题在程序正义!重要的事说三遍:程序正义更重要!程序正义更重要!程序正义更重要!没有程序正义,再好的法律都可以变成恶法!4、男生也应该看看,也要避免被坑!————正文分割————【最高法:离婚时,丈夫与别人串通伪造债务,如何认定?(2016最新解释)】记者:近年来妇联系统陆续收到投诉,反映有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主要是男性)为达到离婚后非法占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与人串通伪造债务,或者把自己赌博、吸毒、高利贷、非法集资等欠债伪装成合法的家庭支出,有的受案在女方当事人无法提出反证的情况下,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将这些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的甚至在执行阶段适用该条规定,未经判决直接将女方作为被执行人。请您介绍一下最高对此问题的意见。杜万华(注:现任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我觉得这些观点可能与对该条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条文本意以及适用程序不太了解有关。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一方举债的情形非常复杂,不仅存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给其配偶造成损害的情况;也存在夫妻合谋以离婚为手段,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而将债务分配给另一方,借以达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目的的情形。2003年在制定婚姻法解释(二)时,出现一个情况,夫妻双方联合对付债权人,以作假的方式通过离婚将财产转移到一方,借以逃避债务。这种现象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比较突出,欠发达地区也有所反映。根据这个情况当时反复讨论,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在把握度的程度上争论了很长时间。确定第24条的表述之后,夫妻双方恶意对付债权人的现象得到遏制。但是近四五年来,夫妻一方与案外人恶意串通伪造债务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况开始增多。有人为此对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提出异议。最高人民对此高度重视,责成专门人员进行研究。我们认为,从现有的婚姻法规定来看,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是符合婚姻法立法精神的。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与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并不矛盾。婚姻法第41条是离婚时夫妻债务的判断标准,解决的是夫妻内部法律关系,而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是针对夫妻债务的外部法律关系所作的规定,符合现代民法保护交易安全的理念。我们强调要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适用婚姻法第41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予以解决: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内部法律关系时,按照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即在夫妻离婚时,由作为配偶一方(指的是欠债的那一方)的债务人举证证明,其所借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合意或者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举证证明不能,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债务偿还份额。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外部法律关系时,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同时明确,在该条但书规定的两种情形外,如果配偶一方(这次说的是没欠债的那一方)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高度重视,依法积极应对。目前,最高人民已经通过司法解释、答复、会议纪要、发布指导性案例以及培训等多种形式对此问题进行处理。为什么社会对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反响这么大?一个原因是,在执行阶段直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实践中确实出现过这样的情况,债权人拿到判决直接向申请强制执行,有的基层直接引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把未参加诉讼的配偶另一方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这显然不合适。(重要的话说三遍,程序正义更重要!程序正义更重要!程序正义更重要!)我们当时制定这个司法解释本身就是司法审判的裁判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只能在审判阶段不能在执行阶段。在2015年12月召开的第八次全国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我们专门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应当通过审判程序来认定,不能由执行程序认定。因为如果夫妻共同债务可以通过执行程序认定,那没有参加诉讼的配偶一方就失去了利用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这是不公平的。(重要的话说三遍,自己脑补!)我们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夫妻一方认为不能执行自己的财产,有权依法提出执行异议;如果该执行异议被驳回,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夫妻一方认为执行依据有错误,有权依法提起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对此再审申请,人民应当立案审查,鉴于夫妻一方没有参加原审诉讼,可以提审或者指令再审;进入再审后,鉴于原审诉讼遗漏当事人,人民可以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应当看到,虚假诉讼不仅出现在家事纠纷中,在其他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也存在。目前,我们正在通过多种手段防范、打击虚假诉讼。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举证证明标准、虚假诉讼认定和惩处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比如,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举证责任首先在债权人,要达到证明程度,单提出借条不能证明真正履行出借义务,要能够举出履行出借义务的其他证据,这在证据方面有一系列规定。如果证据在形式上达到了证明标准,债务人一方还可以举出其他证据反驳;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对当事人要亲自出庭,向法庭写保证书,如果证言虚假要承担法律责任等方面也作出了详细规定。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虚假诉讼。目前最高人民还在制定有关应对虚假诉讼的专门意见。记者:一些妇女反映没有证据证明丈夫所借债务是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也没法证明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杜万华:债权债务是否存在、是不是非法,首先是事实认定问题。在具体案件中,如果债权人要通过诉讼主张债权,一般情况下,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和合法性的举证证明责任在债权人,而不在债务人。对此,妇女们一定要清楚,不要搞颠倒了。如果配偶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认可这一债务存在。作为共同诉讼人,配偶一方完全可以根据法律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9条关于判定虚假诉讼的十项规定,要求对方举证证明自己所主张的债权债务存在并具有合法性;如果自己有证据,也可以由自己举出的证据证明对方债权债务关系的不存在或者非法。人民最后也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和质证情况,对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作出判定。因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妇女们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在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的帮助下,积极,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将举证证明责任往自己身上揽。附:2015年12月召开的第八次全国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杜万华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家事案件的审理问题第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夫妻一方举债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复杂,不仅存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给其配偶造成损害的情况;也存在夫妻合谋以离婚为手段,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而将债务分配给另一方,借以达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目的的情形。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各地对这个问题争议也非常大,包括共同债务除借款外是否还包括侵权等其他债务;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除“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标准外,是否要考虑增加“为了家庭共同利益”的标准;在举债人配偶一方举证证明举债人所借债务明显超出日常生活及生产经营所需,或者举债人具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举证证明责任能否转移等问题。这些问题目前争议都非常大,我们也正在研究中。总体意见是,处理这类纠纷一定要兼顾债权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和妇女儿童权益的维护两个方面。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的考量,应区分规制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予以解决: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内部法律关系时,应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即在夫妻离婚时,由债务人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合意或者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举证不足,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外部法律关系时,应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认定。但是,在该条“但书”规定的两种情形外,可以考虑增加一种情形,即如果配偶一方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也不承担偿还责任。对于举证证明责任问题,我重点强调一下,切忌僵化机械理解举证证明责任,要注意根据不同案件事实,区分争议点是配偶双方内部关系还是与债权人之间的外部关系,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同时注意举证责任的转化,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提供初步证据后,举证证明责任就应转化为举债人的配偶一方,由举债人配偶一方对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抗辩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当然如果举债人配偶一方举证证明举债人所借债务明显超出日常生活及生产经营所需,或者举债人具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或者所借债务发生在双方分居期间等情形的,举证证明责任就相应地转回到债权人一方。对此,我们主要担心的是因举证证明责任分担不当,导致极端个案发生,造成极其不好的社会影响。希望各高院民一庭庭长回去后对各自辖区的民事审判部门强调这个问题,尤其是要跟基层的法官讲清楚,防止极端个案出现。最高也将进一步加强对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指导,精选和发布相关指导性案例,明晰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统一司法裁判尺度。转载自律师公益平台——————以上——————PS:戳原文链接可到“我是MISS南”的微博原文看更多讨论。《什么是自由什么是爱》新书上架 广而告之 个人简介 水木丁,生活中人,文字中人,复杂到一言难尽,简单到不值一提。出版作品有:《只愿你曾被这世界温柔相待》《我们心中的怕和爱》《所有年轻人都将在黎明前死去》《什么是自由什么是爱》长按关注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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