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律师、法学专家可以参选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啦!以下七种情况除外……

By 杨昊_8771 at 2017-05-15 • 0人收藏 • 200人看过
近日,中办印发了《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对从律师和法学家中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与检察官做出规定。《办法》规定,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招录一定数量的律师、法学专家从事法律法规起草工作。人民、人民应当把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工作常态化、制度化。目前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正在推行,为此《办法》明确,、在招录、遴选法官、检察官时,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预留适当数量的岗位用于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1配偶移居国外等7种情况不得参选此次出台的《办法》共有17条,其中对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和法学家提出了任职要求。除了基本的要求,律师在专业方面要具有独立办案能力,执业经验丰富,或者通晓境外法律制度并具有成功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经验,或者精通某些特殊专业领域的法律实务;实际执业不少于五年,从业声誉良好。对法学专家来说,要有讲师及以上职称,从事教学或者科研五年以上,有突出研究能力和优秀研究成果,此外具有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的优先。《办法》明确了7种不得参加选拔的情形:被刑事处罚或者因违法违纪被辞退、开除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有妨害司法公正行为的;因违反职业道德、学 术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惩戒、处罚的;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 已移居国(境)外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其他情形。2通过选拔后不得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对于通过选拔进入立法、和系统的律师和法学家来说,工作的变化需要他们承担什么相应的义务?《办法》指出,律师、法学专家被选拔为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禁止性规定,不得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得在企业、律师事务所及营利性机构兼职。此外,被选拔为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和法学专家,其父母、配偶、子女在拟任职人民、人民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或者从事司法鉴定、司法拍卖等与司法活动利益相关职业的,应当按照任职回避的要求不再担任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或者退出股份、调整工作。《办法》规定,被选拔为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律师、法学专家,比照所任职单位同等资历人员确定职务、级别、待遇。解读律师可将“权利优先”习惯带到新职务中“一直以来,律师做法官的制度和实践有限,法官和法学专家之间的交流也不足”,最高法司法办相关负责人杜传金表示,这存在收入差异、法官相关保障不足等方面的原因,但制度建设也显不足。而《办法》的出台有助于改变这一现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认为,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和检察官,有助于加强法治工作队伍的一体化建设,密切各个法治工作专 门队伍包括立法、司法、政府法制、法学教育与研究各个方面的相互联系,促进相互之间的工作,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律师权利,促进法学教 育和研究等。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从律师的角度分析称:“律师多是从权利的角度理解和运用法律知识,其职业特点是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保障当事 人权利。这样的职务特质符合权利时代的要求。优秀律师被公开选拔为法官和检察官后,会将‘权利优先’的职业习惯带到新的职务中去,这从一定程度上矫正了法 律适用上的工具主义和实用主义,从而使法律适用更加公平合理。”延伸阅读 《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深化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招录制度改革,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有关要求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人民、人民应当将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工作纳入队伍建设规划,并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落实。 第三条  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招录一定数量的律师、法学专家从事法律法规起草工作。人民、人民应当把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第四条  人民、人民在招录、遴选法官、检察官时,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预留适当数量的岗位用于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 第五条  公开选拔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三)专业化、职业化;(四)公开、公正、竞争、择优。 第六条  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应当具备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拥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法律;(二)具有坚定的法治信仰、良好的职业操守;(三)具有独立办案能力,执业经验丰富,或者通晓境外法律制度并具有成功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经验,或者精通某些特殊专业领域的法律实务;(四)实际执业不少于五年,从业声誉良好。 第七条  参加公开选拔的法学专家应当具备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拥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法律;(二)具有坚定的法治信仰、优良的师德和学术品行,公道正派;(三〉自觉贯彻中国特色法治理论,善于理论联系实际;(四)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从事教学或者科研五年以上,有突出研究能力和优秀研究成果,具有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的优先。 第八条  律师、法学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拔:(一)被刑事处罚或者因违法违纪被辞退、开除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二)有妨害司法公正行为的;(三)因违反职业道德、学术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惩戒、处罚的;(四)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五)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其他情形。 [法 客 帝 国(Empirelawyers)出品]    第九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人民、人民,在人员编制限额内制定公开选拔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公开选拔的岗位、条件、程序。 第十条  对参加公开选拔人员能力和素质的考察考评工作应当科学规范,注重能力素质、职业伦理、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参加公开选拔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律师协会或者法学会,应当在充分听取参加公开选拔人员工作单位、从业相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就参加公开选拔人员的态度、专业能力、品行操守出具评估意见。 第十一条  拟任法官、检察官入围人选的专业能力评审由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政府法制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律师对入围人选进行专业能力评审。评审应当通过查阅人事档案、承办案件卷宗或者论著、面谈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公开选拔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相关举报,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律师、法学专家被选拔为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禁止性规定,不得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得在企业、律师事务所及营利性机构兼职。 律师、法学专家被选拔为法官、检察官的,其父母、配偶、子女在拟任职人民、人民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或者从事司法鉴定、司法拍卖等与司法活动利益相关职业的,应当按照任职回避的要求不再担任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或者退出股份、调整工作。 在一年试用期内未能按照本条规定要求不再担任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或者退出股份、调整工作的,视为试用不合格,不予录用。 第十四条  鼓励法学专家到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人民、人民挂职锻炼。上述单位应当为法学专家挂职锻炼创造条件。 第十五条  被选拔为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律师、法学专家,比照所任职单位同等资历人员确定职务、级别、待遇。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政法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2日起施行。 中共办公厅秘书局        2016年6月2日印发来源:、新京报编辑:朱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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