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个回复 | 最后更新于 2017-09-07
2017-05-24   #25
  不过说句不客气的话,楼主太高看这位公子了。

  10万美元就是60多万人民币,这点钱对权贵算个屁啊?

  比起伦敦奥运会一顿饭四五十万的,不过就是一顿饭。
2017-05-24   #26
  楼主傻逼,编也编像点
2017-05-26   #27
  @合肥肥猪 2016-01-10 08:02:28
  楼主杂种 中国崩溃10年了 你还没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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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坛是大家讨论的地方,只有人多了才热闹,把人都杂种跑了,谁还上论坛。
2017-05-27   #28
  中国经济刚刚崛起正当时,房价地价每年涨一倍,再涨一万年没问题。  
2017-05-28   #29
  @lzlwcl 2016-01-09 22:21:19
  刚换5美元炒上海b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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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吊,你是怎么做到只卖5块的?我们这机器换20块起步
2017-05-31   #30
  现在的人啊 换美元 你换不了10万 20万的 尽快消停 一进一出 去了手续费 也赚不多少 为了保值 也不是换美元啊 那是信用资产 顶不上黄金 白银来的实在 你电子盘里 多买点黄金 最近 一盎司 都涨了 50多美元 不比汇率差 美元贬值了如果刺激黄金上涨 那赚的更多 就算人民币贬值了 你的黄金去掉增值部分 还是保值的 别听这帮人 瞎说
2017-05-31   #31

  http://www.xiaoami.com/3553.html?from=groupmessage&isappinstalled=0
2017-05-31   #32
  楼主杂种 中国崩溃10年了 你还没死吗?
  
2017-05-31   #33
  天涯领美狗粮的真多,
  
2017-05-31   #34
  刚换1美元
  

  
2017-05-31   #35
  本就没几个钱,知道汇率要降又如何
  
2017-05-31   #36
  不要相信楼主的鬼话,美元将来会成废纸一张
  
2017-05-31   #37
  拿着十万现钞,出关都出不了。进关也进不去。还不得急死?
  
2017-06-01   #38
  按理说呢,外管局的规定是每天每人取现最多是1万美元,大家去问问就知道了。

  本来我是不相信楼主说的话,

  不过在神国度,什么事情都不奇怪。

  一声叹息......
2017-06-03   #39
  楼主一人最多取1万,存5千美金,一年一人只能换5w美金,你说你是不是骗贴,拉仇恨的
  
2017-06-05   #40
  楼主怎么知道那是十万美元?
2017-06-09   #41
  发错了,进错帖子了,楼主见谅
  
2017-06-10   #42
  现在还有军~牌保时捷?楼主怎么一点常识都没有!
2017-06-11   #43
  对《上海花旗大厦背后,豪门姐弟“相煎”急》一文的异议

  《法律与生活》2015年10月上半月刊登载了《上海花旗大厦背后,豪门姐弟“相煎”急》(以下简称文章)一文。由于采写文章时,记者未能找到现居住在境外的当事人之一丁钢,故依据对其他当事人的采访和诉讼资料成文。
  文章发表后,丁钢的香港诉讼代理律师行——香港梁陈彭律师行和上海律师江宪指出文章存在6处“错误”。现将丁钢方律师的来函摘要如下:
  1.文章指出丁小红为了让丁钢和丁育重归于好,赠与丁钢市值7000万元的6套房产。事实上,香港的法官裁断丁小红未得丁育批准而转让巨额资金及6套物业予丁钢,反映出她认可丁钢的拥有权以及她作为丁钢的代名人的角色,并无她指称的和解,亦不能相信指称丁钢一帮人的阴谋(第644段)。
  2.文章指出香港正在进行一场牵涉顺通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所有权以及上海花旗大厦产权的民事诉讼,并说初审判决确认顺通公司的所有关联公司系丁钢投资。事实上,香港的民事诉讼没有涉及顺通公司,该判决书中亦没有提及有关顺通公司或其所有权,更没有说顺通公司由丁育投资。
  3.文章指出香港没有认定“丁育收回丁钢等家族成员代持的股权无须支付任何代价”。丁育于香港民事诉讼中声称他拥有上海巴鼎公司,持有该土地并最终在其上建成花旗集团大厦的实益拥有权。事实上,在香港的判决中,法官指出丁育不是香港第一、澳门第一股权的实益拥有人。
  4.文章指出丁育提起上诉,这在香港审理的案件将决定60多亿元的财产属于丁育还是属于丁钢。事实上,香港的初审判决已经判定丁钢是60多亿元财产的实益拥有人。丁育向法庭存档了上诉文件后,并未到法庭排期审讯。因此,根据丁钢律师的申请,法庭已作出命令,声明丁育的代表律师正式于民事诉讼及上诉案中停止代表丁育。
  5.文章指出从上海花旗集团大厦开建起,丁育就陪同妻儿长住澳洲。事实上,丁育在香港诉讼中也是以他称为“白晓江事件”的事件来为他自己显然对巴鼎公司没有控制权而作解释的。丁育当时声称因为担心受调查入狱而委托丁钢作为他的代名人。这些证据全部被法庭拒绝。
  6.文章指出丁钢背着丁育向丁小红表示“令员工服从而要求自己成为香港公司的大股东”。事实上,判决书指出,丁育知晓香港第一配发以及转让、使澳门第一成为巴鼎公司最终拥有人的事实,也知晓丁钢是巴鼎公司、香港第一及澳门第一的股份真正实益拥有人,所以没有抗议也没有保留地签署了决议及转让档(第693段)。
  编后:将丁钢律师的意见摘编发表,是为了体现新闻平衡原则,让另一方的意见得以表达。此举并非编辑部代表这一方或另一方表达意见。由于相关诉讼尚未终结,双方的一些观点均未定论。为了客观公正地报道这一典型财产纷争,本刊将密切关注沪、港两地最后的判决结果,并依据判决结果作最终报道。


  《法律与生活》编辑部
2017-06-11   #44
  @lzlwcl 2016-01-10 12:16:30
  刚换1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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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豪我要跟你做朋友!!!
2017-06-11   #45
  十万美元也让你看见,军牌保时捷也让你看见,你以为自己是fbi?
  
2017-07-07   #46
  屌丝就是脑袋不开窍,这有啥大惊小怪的?

  不见去年砸a股公交车上碰到几位大妈都是300个300个的砸
2017-07-21   #47
  应该是个地方小官的后代
2017-07-22   #48
  恩不错
2017-07-24   #49
  @mljsb 2016-01-09 14:13:20.547

  http://www.xiaoami.com/3553.html?from=groupmessage&isappinstalle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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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管终于做对一件事,亏了就满地打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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