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工:没有不勾结的交易
By 紫陌尘事
at 2017-05-28 • 0人收藏 • 86人看过
刘工:没有不勾结的交易
--摘自 刘工 / 著《中国潜流文化》
官商之利就是盘结在一根链条里的利益。可以说,无利益关系就谈不上官商之利,这点是明确的。但是,官商之利最早出现何时?现已无法考证。但最早体现经营之道的故事,可见《魏书·食货志》上记载:“牧守之官,颇为货利。”意思是,州郡的长官参与经商的人很多,获利也比较丰厚。虽然,当时的朝廷也不鼓励,但许多官吏也加入了经商队伍。《魏书》载:“田业盐铁,遍于远近,臣吏僮隶,相继经营”,“贪冒无厌,多所取纳,公私营贩,侵剥远近”。这更是说明了当时商业活动的盛况。此前,在中国历史上,身为官吏经营货殖,与民争利的事例尚属少见。此后,太子、王亲、牧守都竞相营商,真可谓牟利成风了。
《后汉书·灵帝纪》曰:“赋与贫人,无令豪右得固其利”。所谓豪右?即是豪门大族、富商大贾。他们用大量的商业资本贿赂官吏,目的就是从官府那里能拿到某种商品的经营特权,获得垄断性和高额利润。在战国秦汉时期,商人主要在集市上从事商业经营活动,这也为管理集市的官吏与商人相勾结大开暗门,促成了商人大肆贿赂官吏,以求掌控经营活动的市场垄断。《汉书》中记述:“使者护视,发取市物,百贾震动,道路讙哗,群臣惶惑。”
商业贿赂的滋生,很快刺激了官吏的贪婪,迅速导致了统治者的腐败,随之富商家族的各种犯罪也相继发生。《史记·货殖列传》中曰:“千金之子,不死于市。”用今天的话说,死罪可以拿钱赎命。西汉后,原本赋予贵族赎罪的特权,这时也分润给了富商大贾,其分润的范围且日渐扩大。如《汉书·武帝纪》曰:“秋九月,令死罪入赎钱五十万减死一等。”又如《史记·文帝本纪》中曰:“百金中民十家之产”。这“百金”对汉代平民百姓来说,价码无疑是很高的,也只有富商大贾之类的少数人才能掏得起。由此可见金钱有着万能之功,可以疏通法律,也可以毁灭法规。因而,在金钱可超越一切的贪腐社会里,商贿就是一种伴随商业活动的古老经济体,它并不是哪种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生事,而是存在于商品生产、销售、分配、消费等经济生活中。当然,这也是专制制度长期压制商业的发展所致,使得商人为了生存必须托势豪右,权钱交易也就成为必然,就成了一种历史经验被继承。
官要做管理的事,商人要做买卖,买卖之事又不能不奸,就此也就孕育而生。中国古代有“重农抑商”的传统,所谓“抑商”,就是对商人及其经营范围作严格控制,结果又很难奏效。其中,首先是对经商资格认定的管理。有关这方面,历代法规也多有规定。凡经商为业者,必须向官府申请登记许可,取得“市籍”,并按期交纳“市租”,无市籍者不得经商。这种登记程序,也如同今天的行政许可。其实,只要贿些钱给分管官吏,程序也就合法了。
《汉书》有例,宣帝刘询当政时,蜀郡郫县何武、何显等兄弟五人,都在郡政府供职。按照“有市籍不得官”的制度,何家就不允许经商。但《汉书》又记载,何家同时也有市籍,还经常不交营业税,这个经营执照的取得过程,显然是用潜规则弄来的。明代哲学家王阳明,他曾针对当时私贩盐务指出:“虽有禁约,势所难遏。”,“官府但有禁革之名,其实私盐无日不行。”官府徒劳而无功,商人则投机取巧。结果是“射利肥己”而“利归于豪右”。由此可见,传统的重农抑商、重士贱商的压制也使得官商不得不勾结的理由。
中国社会自古实行的是官本位体系。官场即是人情场,又是“官风流感”病毒的携带者和传播者。官场之上盛行请客送礼,盛行收受红包,盛行上行下效等等规矩。民俗之中的各种贿赂之风,都在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中处处可见。可恶的是,国人一直都称官为父母,百姓乃为子民,子女模仿父母的言行也就再自然不过了。于是,在长期的耳濡目染中,龌龊的官场文化在整个社会中渗透。从权力的角度言之,中国的老百姓毫无权力,而在一个权力至上的中国社会里,没有权力往往又寸步难行。因此,民间比官场更需要赎买权力。在民间,原本浓浓淳朴的亲情亲缘,亲戚朋友的礼尚往来,礼轻情义重等习俗,都被冠上了礼仪之邦的美誉。而国人就在这官场文化的浸泡下,在不知不觉的礼尚往来与权力赎买之间,变得难解难分。
如宋代的酒业比较发达,且均为官办的酒务、酒坊、酒场。宋代私家酒店无酿酒权,酒要从设在州县的官监酒务那里批发。而这些官办的酒坊、酒场多数都被官监私下承包给酒商,以权置换从中获利。虽然,宋代有明文法令:“止与出名产之家,而豪户有官者不许相合买扑。”即禁止豪强大户和官员及其家属参与承包经营。但明知商贿已成商道上的潜规则,所谓“法令”也不过是自欺欺人的废纸罢了。《宋会要辑稿》记载:“州县人户买扑坊场,岁入至厚……旧例多是百姓出名产、豪户出财本相合。”可见是一文空纸般地规定。
明代实行食盐专卖。据《皇明条法事类纂》记述,明代前期实行的是“开中法”,即官府发文,制定管理细则,让商人运纳粮食到官府指定的粮仓,官府的回报就是发给商人盐引,即盐业特许经营许可证。其资格审查,也是严防官员及其家人、奴仆冒充商民参与。但是,实际情况往往是官员势要之家通过“馈送金银玩物”,“令弟男子侄或家人前去上纳”,然后再将这些靠行贿弄来的销盐执照“就在京城地方……转卖于有钱商人,或卖于无势不得的中间商,每一千引卖银一百余,或七八十两,名曰:‘卖窝钱’得以满载而归,致使客商垂叹气而已”。改用现代话说,这就是十足的倒卖批文或凭关系办执照。
在《金瓶梅》小说里,为人奸诈、贪淫好色的西门庆做官盐运销,他向两淮盐运使蔡蕴商贿,蔡的回报是让他比别的盐商提前一个月提货,因而西门庆获利二万两银。又据清《江都县续志》说,清乾隆年间,湖北汉口是淮盐的最大集散地,江南盐商在此设立公所,并“公举一、二人专司交解各官‘养廉’及各项生息,并应酬抽丰游客等事,名为匣商”。这些匣商就是以商业贿赂为专职的,每年经匣商之手开支的费用,往往多达数十万两银,甚至上百万两银。
再如,清乾隆年间,安阳煤商艾学曾等人,为领营业执照开窑,先后贿赂了两个亲王和一个知县,“谢银”数额高达六千两银。而当时一品官员的“正俸”年收入为180两银,可想“谢银”数额之巨。时至今日,此等潜规则更为广泛,已无法例举。自古以来,由于统治者特权的垄断和经营型的政府职能,迫使商人们不得不用贿赂的手段,编织一张的利益网,这些已是司空见惯,屡禁不止的社会现象。据此,这种不仅具有顽强的再生能力,也具有极深的隐蔽性。
由于中国的封建体制是重农抑商、重士贱商的小农经济观念,商人们普遍只重视奸商之道,而把所谓的“商业文化”打造成勾结文化、贿赂文化和吃喝嫖赌文化。如今,即使是把商业文化天天放在嘴边,结果也多是舶来品,甚至仅为赶时髦给自己套上一件“文化”外衣,骨子里还是无奸不商的执业理论,或无商不奸的经营思想。现实中,如果是官员经商,自己就摆个官商的架子;如果是文人经商,就给自己冠一顶儒商的帽子;如果为了养家糊口经商,旁人就笑称小商小贩。总之,官商也好,儒商也罢,即便经营的是个小小摊位,或是几个人的小作坊,还是一个让人鼎鼎膜拜的大老板,商人们都不会承认自己是奸商。但在高度垄断的商业运作中,又没有人不在干着奸猾之事。简言之,不论是运用何等的商业手段,只要是有孛法律和商业规则的都是奸商。也正因为刁蛮政府的压制和垄断,致使自古以来的中国商人,他们的经商过程如同在历经犯罪一样,不是在打压中死去,就是在中蓬勃发展。
现代商人崇拜清末鼎鼎大名的胡雪岩。其实,胡氏从来就没有把通过各种手段进行的权钱、权色交易视为犯法,视为歪道。相反,他把这些都归属于“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范畴。断言地说:胡雪岩是清末涉嫌商业贿赂数额最大的奸商之一。他深知商场与官场上的潜规则,其商业成功的最大秘笈是:把自己的命运和政客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胡雪岩从小钱肆当学徒开始,后经营小钱庄,因其善拉关系,深知与政客的结交之法,最终成为清末商业帝国的一大商绅。后来,胡雪岩与清末另一官商代表人物盛宣怀商战,盛氏同样运用胡氏的商业模式,收买官员,贿赂对手的商业伙伴,散布谣言等种种手段,最终使胡雪岩的商业帝国轰然倒塌。而胡雪岩本人也在崩塌声中气愤交加,一病呜呼去了阴曹地府。然而,胡雪岩处处以的商业帝国模式,日后却成为后世商人顶礼膜拜的商神。在“从商要学胡雪岩”的膜拜声中,商界的后生们一个个又以贿赂为春药,龌龊的与贪官同床共枕。
除此之外,伪造商品、虚假广告、坑蒙拐骗、冒用市招等奸商也是自古就有的能事。徐珂《清稗类钞》中记述,宣统末年,提倡国货,民族商业品牌渐渐崛起,于是就有奸商串通国外制造商假冒国货扰乱市场。其产品大多是绸缎、烟草等,其包装、品牌均伪造国货。所登“本店物品之原料皆取材于国中”广告,也多是用外国货冒充民族商业品牌,欺骗热心国人,谋取暴利数十倍。那么滋生这种商业现象的结症在哪?自然还是垄断所导致商人们不得不坑蒙拐骗。在中国社会里,绝大多数小商人是为生活而从业,但在披荆斩棘的经商路上,商人们要养活管束他们的各路官员,而且还要从利润中给官员们分肥。如此一来,闯荡在经商路上的商人们只得视官员为父母,且与父母越亲越好,巴不得与其乱伦。
延至今日,自古一切的模式都亘古未变。论其根源,就是统治者将国家与政府的概念不分,根本没有政府是国家的仆人、权力的执行者、被委托人的意识。而是强权统治在经营国家,贪婪的吞噬人民利益。当然,国家的本质就是阶级的,任何一个阶级的统治都来源于经济统治,而一个阶级的经济统治又必须依靠它的统治来维护和巩固。因此,国家总是属于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在中国,由于权利不属于人民,人民仅被少数人代表,政府就得依靠少数人的意志奴役人民,全然把“国家大于政府”的主体概念倒置。那么,中国的少数人又是什么人呢?这就是既得利益的与经济的统治阶层。在这样一个强权专制的“国家”里,既得利益者既是代表“人民”的政府,又是操纵与经济的黑手,也就成为最常见的合作体。由此,在与的经济活动中,不勾结就等于对抗社会,不勾结就得任人宰割,不勾结就无法生存。致使中华传统美德,如仁义礼智信、忠孝廉耻、敬天畏神、重德行善、乐天知命、以民为本,等等都被恶意践踏。
集中国历史之经验,专制也创立了一套官场经济哲学,是以暴力文化、欺骗文化、流氓文化、痞子文化为勾结的经济体。其手段则是权势术、勾心术、阴谋术、诡计术、帮派术、内斗术,乐于尔虞我诈,损人利己,坑人肥己的富人。同时,权势也炮制出以官场为乐,以贪财为快的朋党。简言之,之所以能大行其道,都是因为权力可以赎买。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认识,权力的本身就是对各种价值资源制约,只有掌握制约的人,他才能运用权利。如果,权力的本质被勾结,社会就没有公平可言,勾结就是自然而然的一种合作。
--摘自 刘工 / 著《中国潜流文化》
官商之利就是盘结在一根链条里的利益。可以说,无利益关系就谈不上官商之利,这点是明确的。但是,官商之利最早出现何时?现已无法考证。但最早体现经营之道的故事,可见《魏书·食货志》上记载:“牧守之官,颇为货利。”意思是,州郡的长官参与经商的人很多,获利也比较丰厚。虽然,当时的朝廷也不鼓励,但许多官吏也加入了经商队伍。《魏书》载:“田业盐铁,遍于远近,臣吏僮隶,相继经营”,“贪冒无厌,多所取纳,公私营贩,侵剥远近”。这更是说明了当时商业活动的盛况。此前,在中国历史上,身为官吏经营货殖,与民争利的事例尚属少见。此后,太子、王亲、牧守都竞相营商,真可谓牟利成风了。
《后汉书·灵帝纪》曰:“赋与贫人,无令豪右得固其利”。所谓豪右?即是豪门大族、富商大贾。他们用大量的商业资本贿赂官吏,目的就是从官府那里能拿到某种商品的经营特权,获得垄断性和高额利润。在战国秦汉时期,商人主要在集市上从事商业经营活动,这也为管理集市的官吏与商人相勾结大开暗门,促成了商人大肆贿赂官吏,以求掌控经营活动的市场垄断。《汉书》中记述:“使者护视,发取市物,百贾震动,道路讙哗,群臣惶惑。”
商业贿赂的滋生,很快刺激了官吏的贪婪,迅速导致了统治者的腐败,随之富商家族的各种犯罪也相继发生。《史记·货殖列传》中曰:“千金之子,不死于市。”用今天的话说,死罪可以拿钱赎命。西汉后,原本赋予贵族赎罪的特权,这时也分润给了富商大贾,其分润的范围且日渐扩大。如《汉书·武帝纪》曰:“秋九月,令死罪入赎钱五十万减死一等。”又如《史记·文帝本纪》中曰:“百金中民十家之产”。这“百金”对汉代平民百姓来说,价码无疑是很高的,也只有富商大贾之类的少数人才能掏得起。由此可见金钱有着万能之功,可以疏通法律,也可以毁灭法规。因而,在金钱可超越一切的贪腐社会里,商贿就是一种伴随商业活动的古老经济体,它并不是哪种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生事,而是存在于商品生产、销售、分配、消费等经济生活中。当然,这也是专制制度长期压制商业的发展所致,使得商人为了生存必须托势豪右,权钱交易也就成为必然,就成了一种历史经验被继承。
官要做管理的事,商人要做买卖,买卖之事又不能不奸,就此也就孕育而生。中国古代有“重农抑商”的传统,所谓“抑商”,就是对商人及其经营范围作严格控制,结果又很难奏效。其中,首先是对经商资格认定的管理。有关这方面,历代法规也多有规定。凡经商为业者,必须向官府申请登记许可,取得“市籍”,并按期交纳“市租”,无市籍者不得经商。这种登记程序,也如同今天的行政许可。其实,只要贿些钱给分管官吏,程序也就合法了。
《汉书》有例,宣帝刘询当政时,蜀郡郫县何武、何显等兄弟五人,都在郡政府供职。按照“有市籍不得官”的制度,何家就不允许经商。但《汉书》又记载,何家同时也有市籍,还经常不交营业税,这个经营执照的取得过程,显然是用潜规则弄来的。明代哲学家王阳明,他曾针对当时私贩盐务指出:“虽有禁约,势所难遏。”,“官府但有禁革之名,其实私盐无日不行。”官府徒劳而无功,商人则投机取巧。结果是“射利肥己”而“利归于豪右”。由此可见,传统的重农抑商、重士贱商的压制也使得官商不得不勾结的理由。
中国社会自古实行的是官本位体系。官场即是人情场,又是“官风流感”病毒的携带者和传播者。官场之上盛行请客送礼,盛行收受红包,盛行上行下效等等规矩。民俗之中的各种贿赂之风,都在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中处处可见。可恶的是,国人一直都称官为父母,百姓乃为子民,子女模仿父母的言行也就再自然不过了。于是,在长期的耳濡目染中,龌龊的官场文化在整个社会中渗透。从权力的角度言之,中国的老百姓毫无权力,而在一个权力至上的中国社会里,没有权力往往又寸步难行。因此,民间比官场更需要赎买权力。在民间,原本浓浓淳朴的亲情亲缘,亲戚朋友的礼尚往来,礼轻情义重等习俗,都被冠上了礼仪之邦的美誉。而国人就在这官场文化的浸泡下,在不知不觉的礼尚往来与权力赎买之间,变得难解难分。
如宋代的酒业比较发达,且均为官办的酒务、酒坊、酒场。宋代私家酒店无酿酒权,酒要从设在州县的官监酒务那里批发。而这些官办的酒坊、酒场多数都被官监私下承包给酒商,以权置换从中获利。虽然,宋代有明文法令:“止与出名产之家,而豪户有官者不许相合买扑。”即禁止豪强大户和官员及其家属参与承包经营。但明知商贿已成商道上的潜规则,所谓“法令”也不过是自欺欺人的废纸罢了。《宋会要辑稿》记载:“州县人户买扑坊场,岁入至厚……旧例多是百姓出名产、豪户出财本相合。”可见是一文空纸般地规定。
明代实行食盐专卖。据《皇明条法事类纂》记述,明代前期实行的是“开中法”,即官府发文,制定管理细则,让商人运纳粮食到官府指定的粮仓,官府的回报就是发给商人盐引,即盐业特许经营许可证。其资格审查,也是严防官员及其家人、奴仆冒充商民参与。但是,实际情况往往是官员势要之家通过“馈送金银玩物”,“令弟男子侄或家人前去上纳”,然后再将这些靠行贿弄来的销盐执照“就在京城地方……转卖于有钱商人,或卖于无势不得的中间商,每一千引卖银一百余,或七八十两,名曰:‘卖窝钱’得以满载而归,致使客商垂叹气而已”。改用现代话说,这就是十足的倒卖批文或凭关系办执照。
在《金瓶梅》小说里,为人奸诈、贪淫好色的西门庆做官盐运销,他向两淮盐运使蔡蕴商贿,蔡的回报是让他比别的盐商提前一个月提货,因而西门庆获利二万两银。又据清《江都县续志》说,清乾隆年间,湖北汉口是淮盐的最大集散地,江南盐商在此设立公所,并“公举一、二人专司交解各官‘养廉’及各项生息,并应酬抽丰游客等事,名为匣商”。这些匣商就是以商业贿赂为专职的,每年经匣商之手开支的费用,往往多达数十万两银,甚至上百万两银。
再如,清乾隆年间,安阳煤商艾学曾等人,为领营业执照开窑,先后贿赂了两个亲王和一个知县,“谢银”数额高达六千两银。而当时一品官员的“正俸”年收入为180两银,可想“谢银”数额之巨。时至今日,此等潜规则更为广泛,已无法例举。自古以来,由于统治者特权的垄断和经营型的政府职能,迫使商人们不得不用贿赂的手段,编织一张的利益网,这些已是司空见惯,屡禁不止的社会现象。据此,这种不仅具有顽强的再生能力,也具有极深的隐蔽性。
由于中国的封建体制是重农抑商、重士贱商的小农经济观念,商人们普遍只重视奸商之道,而把所谓的“商业文化”打造成勾结文化、贿赂文化和吃喝嫖赌文化。如今,即使是把商业文化天天放在嘴边,结果也多是舶来品,甚至仅为赶时髦给自己套上一件“文化”外衣,骨子里还是无奸不商的执业理论,或无商不奸的经营思想。现实中,如果是官员经商,自己就摆个官商的架子;如果是文人经商,就给自己冠一顶儒商的帽子;如果为了养家糊口经商,旁人就笑称小商小贩。总之,官商也好,儒商也罢,即便经营的是个小小摊位,或是几个人的小作坊,还是一个让人鼎鼎膜拜的大老板,商人们都不会承认自己是奸商。但在高度垄断的商业运作中,又没有人不在干着奸猾之事。简言之,不论是运用何等的商业手段,只要是有孛法律和商业规则的都是奸商。也正因为刁蛮政府的压制和垄断,致使自古以来的中国商人,他们的经商过程如同在历经犯罪一样,不是在打压中死去,就是在中蓬勃发展。
现代商人崇拜清末鼎鼎大名的胡雪岩。其实,胡氏从来就没有把通过各种手段进行的权钱、权色交易视为犯法,视为歪道。相反,他把这些都归属于“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范畴。断言地说:胡雪岩是清末涉嫌商业贿赂数额最大的奸商之一。他深知商场与官场上的潜规则,其商业成功的最大秘笈是:把自己的命运和政客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胡雪岩从小钱肆当学徒开始,后经营小钱庄,因其善拉关系,深知与政客的结交之法,最终成为清末商业帝国的一大商绅。后来,胡雪岩与清末另一官商代表人物盛宣怀商战,盛氏同样运用胡氏的商业模式,收买官员,贿赂对手的商业伙伴,散布谣言等种种手段,最终使胡雪岩的商业帝国轰然倒塌。而胡雪岩本人也在崩塌声中气愤交加,一病呜呼去了阴曹地府。然而,胡雪岩处处以的商业帝国模式,日后却成为后世商人顶礼膜拜的商神。在“从商要学胡雪岩”的膜拜声中,商界的后生们一个个又以贿赂为春药,龌龊的与贪官同床共枕。
除此之外,伪造商品、虚假广告、坑蒙拐骗、冒用市招等奸商也是自古就有的能事。徐珂《清稗类钞》中记述,宣统末年,提倡国货,民族商业品牌渐渐崛起,于是就有奸商串通国外制造商假冒国货扰乱市场。其产品大多是绸缎、烟草等,其包装、品牌均伪造国货。所登“本店物品之原料皆取材于国中”广告,也多是用外国货冒充民族商业品牌,欺骗热心国人,谋取暴利数十倍。那么滋生这种商业现象的结症在哪?自然还是垄断所导致商人们不得不坑蒙拐骗。在中国社会里,绝大多数小商人是为生活而从业,但在披荆斩棘的经商路上,商人们要养活管束他们的各路官员,而且还要从利润中给官员们分肥。如此一来,闯荡在经商路上的商人们只得视官员为父母,且与父母越亲越好,巴不得与其乱伦。
延至今日,自古一切的模式都亘古未变。论其根源,就是统治者将国家与政府的概念不分,根本没有政府是国家的仆人、权力的执行者、被委托人的意识。而是强权统治在经营国家,贪婪的吞噬人民利益。当然,国家的本质就是阶级的,任何一个阶级的统治都来源于经济统治,而一个阶级的经济统治又必须依靠它的统治来维护和巩固。因此,国家总是属于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在中国,由于权利不属于人民,人民仅被少数人代表,政府就得依靠少数人的意志奴役人民,全然把“国家大于政府”的主体概念倒置。那么,中国的少数人又是什么人呢?这就是既得利益的与经济的统治阶层。在这样一个强权专制的“国家”里,既得利益者既是代表“人民”的政府,又是操纵与经济的黑手,也就成为最常见的合作体。由此,在与的经济活动中,不勾结就等于对抗社会,不勾结就得任人宰割,不勾结就无法生存。致使中华传统美德,如仁义礼智信、忠孝廉耻、敬天畏神、重德行善、乐天知命、以民为本,等等都被恶意践踏。
集中国历史之经验,专制也创立了一套官场经济哲学,是以暴力文化、欺骗文化、流氓文化、痞子文化为勾结的经济体。其手段则是权势术、勾心术、阴谋术、诡计术、帮派术、内斗术,乐于尔虞我诈,损人利己,坑人肥己的富人。同时,权势也炮制出以官场为乐,以贪财为快的朋党。简言之,之所以能大行其道,都是因为权力可以赎买。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认识,权力的本身就是对各种价值资源制约,只有掌握制约的人,他才能运用权利。如果,权力的本质被勾结,社会就没有公平可言,勾结就是自然而然的一种合作。
1 个回复 | 最后更新于 2017-05-28
周丕东
2017-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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