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契税是按成交价格计算。成交价格经双方敲定,形成合同,税务机关以此为据,直接计税。这种定价方式,主要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那么,商品房契税征收标准是什么呢?下面来看看吧。
商品房契税征收标准
1、1997年10月1日起,契税税率按4%执行。
2、1999年8月1日起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暂减半征收契税,但购买别墅等高档住宅、非普通住房、商业用房屋、房屋受赠行为、交换行为等,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3、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暂减至1%,90-140平的普通住房是1.5%。购买非普通或非首套,是3%。
4、纳税人在新契税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前,购买房屋的,按照原政策执行。
5、以公司名义买商品房,无论什么样的房子,都是3%的契税。
契税的计税依据契税的计税依据归结起来有4种:
一、是按成交价格计算。成交价格经双方敲定,形成合同,税务机关以此为据,直接计税。这种定价方式,主要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二、是根据市场价格计算。土地、房屋价格,绝不是一成不变的,比如,北京成为2008年奥运会主办城市后,奥运村地价立即飙升。该地段土地使用权赠送、房屋赠送时,定价依据只能是市场价格,而不是土地或房屋原值。
三、是依据土地、房屋交换差价定税。随着二手房市场兴起,房屋交换走入百姓生活。倘若A房价格30万元,B房价格40万元,A、B两房交换,契税的计算,自然是两房差额,即10万元,同理,土地使用权交换,也要依据差额。等额交换时,差额为零,意味着,交换双方均免缴契税。
四、是按照土地收益定价。这种情形不常遇到。假设2000年,国家以划拨方式,把甲单位土地使用权给了乙单位,3年后,经许可,乙单位把该土地转让,那么,乙就要补交契税,纳税依据就是土地收益,即乙单位出让土地使用的所得。
商品房契税计算时间
《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199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第八条明确指出: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具。
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市财政局确定的其他凭证的当天。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的契税计算是以签订合同的时间为准。关于契税的计税价格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是成交价格,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中包含的所有价款都属于计税依据范围。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中的组成部分,不应从中剔除,纳税人应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计算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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