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6日,张先生和沈阳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合同,由该公司负责装修自己在于洪区赤山路一处住房。双方约定,5月26日开始施工,到7月31日完工,工期67天,装修费用10万余元。施工过程中,双方又达成协议,同意工期顺延至8月11日。
新房验收完5个月 房主状告装修公司违约被驳回
沈阳一户业主找装修公司装修房子,工程顺延了一个月。装修公司赠送保洁和绿植,完工后房主支付了全部装修款。可时隔5个月后,这名市民又将装修公司告上了,认为承诺上没有自己书面认可,索要3万元违约金。
付款后,房主状告装修公司
2010年5月16日,张先生和沈阳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合同,由该公司负责装修自己在于洪区赤山路一处住房。双方约定,5月26日开始施工,到7月31日完工,工期67天,装修费用10万余元。施工过程中,双方又达成协议,同意工期顺延至8月11日。
2010年8月31日,装修工程竣工,并经过了张先生验收。9月10日,张先生支付了全部工程款。时过数月后,张先生将装修公司起诉到了,要求判令装修公司给付逾期完工违约金3万余元。张先生说,自己并没有同意工程顺延到8月31日。
单方承诺已履行不违约
皇姑区人民审理认为, 张先生说承诺书上没有自己签字认可,是装修公司单方做出的。然而,从双方实际履行上看,装修公司于承诺时间2010年8月31日完成工程,并将承诺赠送的 保洁及绿植送给了张先生。张先生对已完的工程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并接受了装修公司赠送的保洁及绿植,故认定张先生对装修公司的单方承诺予以认可,并已 实际履行完毕,该承诺对张先生具有约束力。双方实际上对工程工期重新达成了一致意见,装修公司按此时间如约完成了工程,故不存在违约。
张先生要求装修公司给付违约金无事实依据,依法予以驳回。张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作出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来源:沈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