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多人第一次看到用益物权这个词,都会感觉是一头雾水,不知道是什么意思,但是一个字一个字拆开看,也就不难理解了。用就是使用的意思,益是收益的意思。就是一件东西被用来使用所会获得的收益。或者再通俗一点说就是,用益物权就是一个人可以使用某样东西的权利。比如说我们租用别人的房屋,我们可以依法享有对租用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是我们没有处分这个房屋的权利。也就是说我们所拥有的是房屋的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民法所规定的用益物权,就是指可以利用具有上述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相对)的土地的一种权利。虽然人们可以对自己所拥有的土地进行使用和收益,但是对于没有拥有土地的人,就必须要租借这些土地。所谓用益物权,就是不拥有土地的人向他人租借土地进行收益使用的一种权利。除用益物权外,还可以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契约,取得他人土地的用益权。因此,用益物权与租赁权共同组成了非土地所有者使用他人土地的制度。
“用益物权”这一概念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出现,有关用益物权的规定也只有零星几条。物权法草案第123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严格说来这也不是用益物权的立法定义。因此,在我国民事立法上难以给用益物权一个明确定义。在民法学上,所谓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在他人所有的物上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权。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作为物权之一种,着眼于财产的使用价值。在现代民法上,各国物权法贯彻效益原则,已经逐渐放弃了传统民法注重对物的实际支配、财产归属的做法,转而注重财产价值形态的支配和利用。这种立法趋势反映到理论研究上即是学者越来越注重对用益物权的研究,然而,对用益物权的法律性质则有不同的阐述。
跟大家解释了一下用益物权的意思及包括什么,就是对一个东西用来使用可以带来的收益,但小编毕竟不是在法律方面的专家,只能给大家做一个很粗略的解释,只是能让大家基本的对于用益物权有一个基本的了解,但是也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在遇到这方面的问题时还是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咨询专业的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给你解决遇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