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烈士子女和驻守边疆沙漠地区的现役军人子女可降20分录取。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降10分录取。
(1)少数民族考生(包括在各类民族学校任教的汉族教师子女);
(2)华侨、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不包括其他眷属);
(3)因公牺牲军人(包括公安民警)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包括公安民警)子女;
(4)现役军人子女。
三、从事环卫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的职工子女可降4分录取。
四、如考生符合上述多项照顾条件,自治民族(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考生可累计降分录取,但不得超过15分(不包含第1条);其他民族考生只享受照顾分值中最高的一项进行降分录取。
五、凡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在报名时必须缴验相关的证件或证明,逾期补交无效。
六、享受降分录取条件的考生名单,经审验确认后,在网上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