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典当
【典当】(p280)典和当(dàng)。也说典押。
这样的解释等于没有解释。
典当业在中国曾经比较发达,新中国一度被废止,改革开放以后1987年恢复经营。但当今的读者还有很多不清楚什么是典、什么是当,为了搞清楚什么是典当,只好又去分别查“典”和“当”。“典”的释义在本页,但它的解释又不够准确:“一方把土地或房屋等押给另一方使用,换取一笔钱,不付利息,议定年限,到期还款,收回原物。”而《汉规》对“典”的解释是:“借用金钱时把土地、房屋或其他物品抵押给对方,按照商定的期限还钱,赎回原物。”这两个解释有两大差别:一是付不付利息,《现汉》说不付利息,《现规》则说收回原物时要用钱才能“赎回”。显然是后者符合实际。二是期限,《现汉》说“议定年限”,《现规》说“按照商定的期限”,后者的期限可以不足一年,可以以月为单位。可以看出,后者比较准确。再看“当”的解释。《现汉》:“用实物作抵押向当铺借钱。”《现规》与之基本一样。原本“典”与“当”是有区别的。“典”主要用不动产(土地、房屋等)作抵押品,取得融通资金;“当”主要用动产(衣服、首饰等)作抵押品以取得融通资金。在旧社会,穷人是不会有土地、房屋作抵押的,在小说《阿q正传》中,阿q在遭赵府和地保盘剥后一无所有,只好用一顶旧毡帽和棉被去“质了二千大钱”,以履行条约,这就是“当”。鲁迅在《<呐喊>自序》里写了“质铺”(就是当铺),道是:“多从一倍高的柜台外送上衣服或首饰去,在侮蔑里接了钱,再到一样高的柜台上给我久病的父亲去买药。”这是鲁迅家庭遭变故以后的情景,为了给父亲治病,不得不用衣物抵押给当铺,以取得治病的钱。如今,“典”“当”已经不分,统称“典当”。今天人们可以用来典当的物品就更多了,可以用房子、车子、服装、首饰等。开当铺既方便了急需钱的人(不一定是穷人),同时它又是一种营利行为。典当业经营的原则是“救急不救穷”。
典当,昔日是贫穷和剥削的代名词。如今,随着经济的发展,已经成为人们融通资金、消费和投资的一种手段。另外,对一些中小企业和个体户而言,通过银行申请贷款手续繁杂、周期长,尤其是经济效益欠佳的企业,较难取得银行贷款。为了加快资金周转或解“燃眉之急”,典当行也是这些企业筹集和周转资金的合适选择。因此,典当业在市场经济中有它存在和发展的空间。按照国家经贸委2001年8月8日颁布的《典当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典当”的定义是:“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现汉》对“典当”的解释,应当同国家的法律、法规文件保持一致。
9、
【】(p515)指社会上暗中进行犯罪活动的各种黑暗势力,如帮会、流氓、盗窃集团,走私、贩毒团伙等。
词典对(组织)的定义,无论内涵或外延都不准确,不符合我国当前的社会现状,不能与其他犯罪形式相区别,离刑法的规定相距甚远。抽象地说,所谓,是一种独立于正常社会、具有的价值观念、文化心理、严密的组织形式的犯罪团体。根据我国《刑法》第294条,对性质的组织的定义是:以、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有组织犯罪是犯罪的最大特点。在国际社会,包括预防与控制犯罪机构的官方文件,均视有组织犯罪为犯罪。或威胁是其重要犯罪手段。性质组织犯罪的价值取向是企图在以刑罚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秩序中建立以等手段为后盾的秩序,组织的存在是对以宪法为基础的法治秩序的最大威胁。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有“称霸一方”的要求,即在某一地域或行业形成一定的威慑力和支配力,建立和划分势力范围,从而构成对社会的非法控制。当今,性质组织还往往与腐败相,并使腐败成为其“”,作为其控制社会的一种手段。
《现汉》对“”的定义脱离了我国当前的社会环境,是演绎字面含义并参考解放前组织有关资料编写出来的。首先,性质组织所进行的犯罪活动并不都是“暗中进行”,当他们达到能够“称霸一方”的要求,尤其是与腐败相时,就会有恃无恐,个别地方甚至形成“黑白合流”即与共同“治理”社会的局面。在这样的地方,性质的组织不会满足于暗中活动,而会由“地下”走向“地上”,公开或半公开活动。据《法制日报》(2004/4/19)载,辽宁省辽阳市头目曹杰,不仅垄断市场,疯狂敛财,行凶报复,残害,而且通过贿赂收买政府,混入队伍,身兼数职,集四级于一身,在当地建立了具有性质的“第二政府”。他的犯罪活动几乎全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干出来的,被称为“阳光下的罪恶”。说“暗中进行犯罪活动”也不能区别性质犯罪与其他犯罪活动。许多违法犯罪活动都是暗中进行的,如、走私、盗窃等等。其次,也不同于一般的犯罪团伙(“犯罪集团”),性质组织的犯罪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走私、贩毒、绑架勒索、组织、开设赌场、等等,而犯罪团伙(集团)的犯罪形式是单一的,如走私集团、盗窃集团等。因此,性质组织“对社会的破坏是自觉的、全方位的,不同于具体犯罪对社会关系某一方面或具体某一成员权利的侵害”。《现汉》把盗窃集团、贩毒团伙等作为(组织)的例子是不恰当的,混淆了犯罪和一般的团伙犯罪之间的界限。《现规》对“”的解释有一定的改进:“指暗中,进行犯罪活动的黑暗势力。一般都有严密的组织。”它强调组织的“严密的组织”特点,但作为定义仍不够准确。两部辞典都使用了“黑暗势力”作为中心词,其实,“黑暗势力”不是一个明确的概念,更不是一个法律用语。“黑暗”二字是形容这种组织的落后、腐败,还是、残忍?这个用法同《现汉》自身对“黑暗势力”的解释是自相矛盾的,第514页【黑暗】一词有两个义项:①没有光。②比喻(社会环境)落后;(统治势力)腐败:~势力/~统治。这里恰好举了一个“黑暗势力”做例子,与释义的对应应该是“(统治势力)腐败”。无需赘述,这和组织的性质是不符合的。
我们认为,凡涉及严重犯罪概念的词条,应尽可能与相关法律保持一致。《现代辞典学导论》(李尔钢,2002)认为,不能反映事物本质的所谓“语文义”是不得已而为之,辞典编纂者追求的目标应当是能够科学地反映事物本质的“术语义”即逻辑定义,这是现代辞典释义的发展方向。因为那些不能完整和科学地反映事物本质的缺陷定义甚至是零定义(即任何本质都没有揭示),只不过是指望辞典的使用者用自己已有的生活经验和知识积累来对释义的不足部分加以弥补,这在许多情况下也许是可行的甚至是必要的,但至少对于法律术语是一个例外。
10、江湖
【江湖】(p624)jiānghú旧时泛指四方各地:走~/闯~/流落~。
【江湖】(p624)jiāng·hú旧时指各处流浪靠卖艺、卖药等生活的人。也指这种人所从事的行业:~艺人。
我不知道编者为什么要这样处理。按凡例所说,这样分立条目而未标注阿拉伯数字的,属于形同而音、义不同的情况,但这样两个读音,天知道它们的区别在哪里,假如前一个“江湖”的“湖”读轻声倒还可以区别,像这样“江”与“湖”之间有无轻微的停顿,对于我们这些凡夫俗子能识别得了吗?为什么不可以把它们处理成一词多义,难道后一个义项不是从前一个义项派生出来的吗?
除了语音的处理和条目的分立有疑惑以外,其释义也不完整。应当给“江湖”增加一个义项:泛指社会,或社会的某一领域。
“江湖”二字,出自《庄子·大宗师》:“泉涸,鱼相与处于陆,相呴(xǚ,吐气)以湿,相濡以沫,不如相忘于江湖。”“江湖”的直接词义是“江”与“湖”,但其暗指并非纯粹的地理概念(rivers and lakes或者all corners of the country)。广义的“江湖”指“民间”,它与朝廷、官方相对。范仲淹《岳阳楼记》:“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狭义的“江湖”乃民间的一部分,是人们用不同于官方规则的规则相互联系所形成的一个圈子。这个圈子,可能是非法帮派,即今天所说的“”,或水浒那样的绿林、山寨(“水浒”的本意就是江湖),也可能指社会上其他一些有着共同的亲缘关系或物质利益的人们所组成的群体或团伙。这个圈子遵循一套“另类”规则运作,包括人际关系、办事规程,甚至所用的语言(如“江湖黑话”)都与主流社会相冲突。有人说:“江湖”是身体离开习惯支撑的土地之后漂泊在“凶险难测、前途未卜”的“另一种生活”。就是说,“江湖”不是人们日常的家庭生活,不是人们温馨的家乡和天伦关系,一般也不指正常的职业或工作单位。
按理说,今天的社会不应存在所谓“江湖”。今天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安康,整个社会有序化程度高,不存在古代那种“啸聚山林”的主客观条件;虽然性质的组织在个别地区比较猖獗,但整体上并没有形成足以与主流社会相抗衡的力量。然而,利益的多元化使得一些人产生了为维护特殊利益而组成群体的需要,官方规则呈现出的刚性、僵硬又使得与之对立的带有“江湖气”的另类规则获得空间。王家卫的《东邪西毒》中有一句经典台词:“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这里的“江湖”有些是看不到的,只能感受得到。在读者中有广大市场的新武侠小说及其改编的影视剧,更保存并强化了许多江湖观念和口号。比如,古龙小说《午夜兰花》创造的“人在江湖,身不由己”的新成语已是家喻户晓、妇孺皆知。从本质上说,江湖观念是与法制观念相对立的,是不利于社会发展进步,不利于建立一个健康、良性运行的社会秩序的,可以说是中国文化中的“糟粕”。但它又是如此深广地渗透到中国社会的各个细胞和人们的思维血脉中,没有人能够不受它的丝毫影响。它的某些因素,如“重然诺”、“疾恶如仇”等,也存在可以汲取、发扬的成分。
在这样一个文化背景中,“江湖”作为汉民族独有的语言形式,就不能不活跃于当代人们的口头,并愈来愈多、愈来愈色彩缤纷地在各种媒体中呈现出来。作为造语成分的“江湖”,可以保留一部分它原有的文化内蕴,也可以只维持它的语音和字面形式,而被赋予新的内涵。这就好比“舞台”这个词,在进一步组成短语时,可以保留“演出场所”的原义,也可以表示“表现自己并发挥作用的空间”的抽象含意而和优孟衣冠无关(如“历史舞台”、“政治舞台”)。与“舞台”一样,“江湖”在作为引申、比喻意义来使用时,因其本身鲜明的形象性、生动性而为大众喜闻乐见。
“江湖”在成语中露脸,其意义大致分作两类。一类主要是传统成语,如“江湖义气”、“江湖骗子”、“江湖出身”等,这里的“江湖”是狭义的,乃指主流社会以外、“各处流浪靠卖艺等生活的人或这种人所组成的行业”。一类是正在各类媒体和文学作品中被广泛使用和流传的新成语,“江湖”大多被引申为社会的某一领域,尤其是指体育界,演艺圈等,或充满变数和无奈的市场。这些新成语除“人在江湖,身不由己”以外,还有:淡出江湖、重出江湖、再战江湖、一统江湖、独步江湖、江湖地位等。以下试举一例详说之。
在成语“人在江湖,身不由己”中,“江湖”泛指现实社会,也可以指特殊的行业和职业。这句话慨叹人对自己命运和行动的不可操控,反映了人与社会的矛盾。普通商人受制于“游戏规则”不免要嘟囔一句,也可以在酒宴上如此慨叹,一个高三的学生在题海中沉浮时也会这样说。“他在电话中的语气有些无可奈何:‘我们也不想打价格战,但这不是我们能够决定的,是市场逼的,人在江湖身不由己,想跳也跳不出来。……’”(2001/8/27)这里的“江湖”相当于市场。“有报道说,前不久有球迷找姚明签名,被保安拒绝。但是随后,保安却敲开姚明宾馆的房门,索要签名,令睡眼惺忪的姚明面露愠色。不过,身为明星,姚明和贝克汉姆总是逃不掉这一关。‘我们都是人在江湖,身不由己啊!’”(《东方体育日报》2003/8/7)这里的“江湖”指体育界或名人圈。“如果这一步能够做好,‘人在江湖,身不由己’的‘被动腐败’、被动现象必将减少。”(《大河报》2004/7/8)这里的“江湖”指官场,或一种体制。由上可见,“江湖”的具体所指是灵活多样的,但它泛指社会的某一领域又是可以意会的。
综上所述,“江湖”一词应增加一个义项,即:【江湖】①旧时泛指四方各地。②旧时指各处流浪靠卖艺、卖药等生活的人。也指这种人所从事的行业。③泛指社会,或社会的某一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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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5 12:4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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