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中恒与外研社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纠纷上诉案

2019-11-27 16:05:25

上诉人北京金中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中恒公司”)与被上诉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以下简称“外研社”)因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简称原审)做出的(2005)海民初字第9207号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外研社诉称:《新标准英语》是我社与英国麦克米伦出版公司合作策划,由我社出版的专为中国学生量身打造的一套小、初、高“一条龙”系列英语教材,我社享有本系列英语教材的著作权。2004年11月,我社发现金中恒公司未经许可将《新标准英语》一年级起点第1-10册、一年级起点6-7册课堂活动等26本教材上传到自己的网站上,向其P7000型外语王数码学习机用户提供下载服务。我社认为,金中恒公司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在其网站上使用上述26本《新标准英语》教材,已经侵害了我社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影响了我社出版的《新标准英语》教材的发行,给我社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金中恒公司: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我社经济损失50万元;2、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向我社赔礼道歉;3、承担我社为制止金中恒公司的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1 980元。
原审经审理查明:自2003年5月至2004年12月,外研社陆续出版发行了由其享有著作权的《新标准英语》教材,包括《学生用书》(供一年级起使用)第1-10册、课堂活动用书(供一年级起使用)第6—7册、课堂活动用书(供三年级起使用)第1-7册、学生用书(供三年级起使用)第1-7册,共计26册,每册图书最低定价2.75元,最高定价5.20元。2005年3月7日,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人员访问了金中恒DEC中恒网站,进行了如下操作,自主页(网址为www.digilife.com.cn)起,依次点击相链接的页面标识“数码学习机”、“外语王学习机”、“更多产品”、“产品展示”、“外语王P7000”和“高速资料下载站(一)”;在“ 高速资料下载站(一)”页面上“资料搜索”后的“关键字”栏内输入“新标准英语”,点击“搜索”,在所有资料中查找“新标准英语”,显示“资料查找结果”页面内容,包括涉案26本教材,经随机下载《新标准英语三年级起点3B学生用书1A》、《新标准英语一年级起点第一册Module5-8》、《新标准英语三年级起点5B学生用书3》至DEC中恒闪存卡(128MB),可在金中恒公司的DEC外语王P7000多功能可视数码学习机上依次播放上述文件,通过耳机均能听到声音,并能在学习机屏幕上看到与语音同步的文字。2005年5月20日,经现场勘验,使用联网计算机,将www.digilife.com.cn/p7000-ziliao/3200/search.asp输入在IE地址栏中,显示网页中仅有搜索引擎,无权利人身份信息。在“资料搜索”中输入关键字“新标准英语”,点击搜索,可检测到在线全部新标准英语内容。点击“新标准英语一年级起点第二册”后点击“VNT格式下载”,显示文件来自219.134.132.35。在IE地址栏中输入219.134.132.35,显示的网页中无权利人身份信息。在IE地址栏中输入www.abc555.com, 显示网页与输入219.134.132.35相同。在IE地址栏中输入www.digilife.com.cn,可进入被告公司网站。外研社已支出公证费1000元和律师费30000元。
综上,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审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金中恒公司停止在其网站使用原告的涉案作品《新标准英语》;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金中恒公司在《光明日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公开致歉;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金中恒公司赔偿外研社经济损失十五万元及合理支出一万五千元。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三百二十九元由金中恒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