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之前,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于1990年颁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995年颁发《研冗生学籍管理规定》,这些规定对于维护高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10余年间,国家、经济、科技、文化等发生的深刻变革和巨大发展,对教育观念、体制、制度等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尤其在近几年,教育事业蓬勃发展,高等教育实现了历史性跨越,办学规模成倍增长,教学改革不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灵活多样,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和新的问题。此外,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公众意识的觉醒和增强,法制环境的变化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国际现代大学管理制度建设的发展趋势对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建设也给予了诸多有益的启示。原有的管理思想、管理模式、管理方法已不适应形势的变化和发展的需要,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新时期国家教百方针和高等教育培养目标要求,结合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针对高校学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高等教百的管理经验,经过多年起草、修改、论证,将两《规定》合并修改为新《规定》。
新《规定》突出德育为先,强化道德规范。在总则中要求学生要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道路、买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写鼓励学生成为遵守公民道德的模范,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不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规定》鼓励学生应征入伍,入伍学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新《规定》体现“育人为本”,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新增学生权利与义务一章,明确学校、学生双方的责权;要求对学生退学、开除学籍的处理须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增加较多条款明确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纪处分具有陈述、申辩和申诉权,学校有明确的程序予以保证;学校调整学生专业须“经学生同意”;取消“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高校”的规定;改写“精神病、癫痫病须退学”为“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应予退学”,开除学籍“不发学历证明”为“发给学习证明”;明确毕业证书、学位 证书遗失或损坏“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取消处分种类中的“勒令退学”;改写学生处分“归档,不得撤销”为“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增写“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新《规定》体现转变管理职能,依法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取消国家对学校考试、补考、成绩评定方式以及留降级、重修、退学的不及格课程门数、在校最长学习时间等方面的规定;取消国家对休学条件、时限、休学后待遇具体条件、程序等具体规定;取消国家对具体校务管理要求等规定;归入“遵守学校管理制度”要求中。对取消的有关要求由学校规定。
新《规定》针对当前突出问题,强化相关管理。针对考试作弊严重的问题,增写考试作弊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可予以开除学籍等规定,并细化了作弊开除学籍的种类;增加“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增写转学不得从“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要求;针对高校招生不规范和学历证书管理不规范问题,增加“学校要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要求。
据高校学生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新《规定》不仅体现了继承性、创新性、时代性和规范性的制度创新特征,而且也体现了人性化、民主化、法制化、科学化的现代学生管理的总体趋势,更体现了党和国家以及社会各界对高校学生的关爱和殷切期望。它不仅是我国高校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学生管理的依据,而且也是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创新的新起点。为确保对新《规定》的正确理解与全面买施,将组织编写《规定》读本,印发“示范性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选编《高校学生管理案例及分析》,举办培训班等。帮助、指导学校正确理解把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系统清理以往规定,全面建立、完善学校学生管理制度,以贯彻实施《规定》为新起点,推动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在现代管理制度建设和管理水平上跨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