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2013年招生章程

2019-11-10 08:49:52

1 2 下一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福州大学(国标代码10386),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福建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共建高校。创建于1958年,现已发展成为一所以工为主、理工结合,理、工、经、管、文、法、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重点大学。
  第三条 学校位于福建省省会福州市,现有旗山、怡山、铜盘、厦门工艺美院等多个校区,占地5000余亩。学校办学主体位于福州市大学城旗山校区,美术类专业办学点位于厦门市集美区大学城福州大学厦门工艺美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以及研究决定招生中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八条 学校2013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编印的考生填报志愿手册。
  第九条 学校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除英语专业仅招英语语种的考生外,其他专业均无外语应试语种要求。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当地招生机构组织的统一外语口试。新疆“民考汉”学生必须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外语考试。
  第十条 学校各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根据录取有关要求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二条 学校认可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订的有关加分政策,以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调配专业或计算综合分。
  第十三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1.校内专业调配分三轮进行:
  第一轮:学校根据进档考生专业志愿分布情况,对第一专业志愿上线数超过计划数的专业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投档,对于上线数未达到计划数的专业原则上按上线数投档。
  第二轮:在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未被录取情况下,学校根据考生第二到第六专业志愿,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配至第一轮未满专业。
  第三轮: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至缺额专业。
  2.福建省考生报考我校外语类专业,外语单科成绩应不低于110分、口试合格。
  3.对各省志愿中填报艰苦行业的专业以“志愿优先”模式录取。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