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社会团体的领导,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和影响力,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中组部、《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6号)和中组部《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0]10号)以及《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文办发[2004]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部社会团体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主管并通过社会团体管理专门机构(以下统称社团办)办理注册登记的在京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
第三条 社团党建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工作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整体部署、自主活动;以人为本、讲求实效;创造性地开展社团党建工作。
第四条 社团党组织应发挥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参与社团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策,为社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保障。不领导本社团的业务工作。
第五条 社团党组织的成立和变更,原则上与社团的成立和变更同步进行。社团应为党组织的成立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保障。社团终止或注销后,社团党组织即停止活动。
第六条 社团党建工作是社团整体工作的组成部分,其党组织的设置和活动情况,作为社团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社团党组织设置
第七条 凡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核准予以注册登记、设有常设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中正式党员3人以上(含)的社团,应当成立党支部。
第八条 正式党员7人以下(含)的党支部,不设委员会,选举书记1人,必要时可选举副书记1人。正式党员8人以上(含)50人以下的党支部,可设委员会;委员会由3至5名委员组成,委员构成按党内规定并结合社团实际确定。
第九条 社团党组织的任期,原则上执行《》中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规定,也可结合社团的年检周期来确定。
社团党组织负责人应由社团主要负责人或常务负责人中的正式党员担任,按党内规定选举产生。
第十条 社团党组织应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其人员数量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由社团党组织研究确定,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三章 领导体制
第十一条 社团党组织作为在京党组织系统的组成部分,统一接受直属机关党委领导。社团党组织的日常管理,由社团办党组织在机关服务局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
第十二条 社团办党组织经上级党委授权后,负责审批社团党组织的成立(变更)、党组织负责人任免、党组织换届选举、党员发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在社团年检工作中,社团党组织的设置和活动情况,由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审核。
第十四条 社团党组织应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领导,主动汇报工作;除对社团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外,每年至少一次书面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上级党组织要对社团党建工作做出整体规划和年度部署,及时传达的大政方针和有关社团党建工作的指示,深入社团调查研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支持社团党组织负责人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章 社团党组织主要职责
第十六条 社团党组织除应全面履行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八项任务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㈠ 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工作部署、决议、决定,支持社团及党政领导按照社团章程开展工作。
㈡ 协助社团党政领导做好思想工作,领导并组织本社团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好统一战线和稳定工作。
㈢ 监督社团党政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保障社团坚持正确的方向。
㈣ 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㈤ 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员权利,开好每年一次的党内民主生活会。
㈥ 完成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年终统计等其它工作。
第十七条 社团党组织应根据社团的中心工作和业务特点,自主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健康有益的组织活动,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增强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第五章 社团党员的管理
第十八条 社团党组织管理的对象为:已将党的组织关系转入社团的党员和未转入组织关系但经常参加社团活动的社团领导成员中的党员。
社团党组织对未转入组织关系的会员中的党员可提出原则性要求,不直接管理。
第十九条 社团常设办事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和长期聘用人员(均不含在职人员)中的党员,应将党的组织关系转入本社团党组织。本社团未成立党组织的,可将党的组织关系转入社团办党组织,也可统一转入管理的其他社团党组织,参加活动。
第二十条 社团领导成员中未将党的组织关系转入社团的党员,凡经常参加社团活动的,除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党组织生活外,还要参加社团党组织的活动,主动接受其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社团党组织应对所属党员的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必要的文书档案;党组织的资料和文件要专卷专人保管,保管人工作岗位变动时要做好交接,确保党组织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二条 社团党组织应接受在其常设办事机构连续工作两年以上的工作人员提出的入党申请,经教育、培养和考察,具备共产党员条件的,可以发展他们加入党组织。
第二十三条 党员与所在社团终止工作关系后,党组织应将其组织关系及时转出。因党组织变更、终止或改组、解散等原因,需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亦应及时办理。对暂时无法转出的,可由社团办党组织代为保管,保管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四条 社团办党组织经授权后,负责系统内党员组织关系的接收和在社团党组织之间的转移。系统外党员组织关系的接收和向系统外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由直属机关党委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党费由各社团党组织负责收缴,按比例留存后,上缴社团办党组织;社团办党组织进行汇总,按比例留存后,上缴机关服务局党委。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京外社团的党建工作,以属地党组织管理为主;团体会员社团的党建工作,参照本办法试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直属机关党委与机关服务局党委、社团办党组织研究商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直属机关党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