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路步履维艰 文化创意相关产业侵权纠纷不断

2019-11-28 17:44:36


魏国卿1月14日的微博截图,左图为她的作品,右图为“Q版京剧人物磁性贴”。
日前,围绕着戏曲动漫人物形象被侵权的事件,“翰墨青衣戏曲动漫工作室”与“京艺斋”双方都陷入了侵权与的纷争之中。一边是自主创业的年轻人,带着对戏曲和动漫的热爱投身于文化创意产业,却遭遇了“盗版”这盆冷水;另一边是做了二十几年戏曲衍生品生意的店家,面对“侵权”的指责,觉得自己被错怪了。而动漫工作室的年轻人更是还没来得及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利,就因“侵犯名誉权”被告上了法庭。
“动漫小生”与“工艺大师”的纠纷
1月13日,“80后”年轻人魏国卿到北京长安大戏院看川剧,在戏院大厅的商品柜台前看到两款“Q版京剧人物磁性贴”,分别是《贵妃醉酒》中的杨贵妃、《奇双会》中的赵宠和李桂芝,其造型与自己之前创作的戏曲动漫形象十分相似,而商品背后却印有“京艺斋”的标识。
“京艺斋”是以京剧脸谱为经营特色的商店,在北京有20年的历史,其所有者是有着民间工艺大师等称号的赵永岐。而魏国卿是翰墨青衣戏曲动漫工作室的成员,其设计风格是把传统戏曲与时尚的动漫形象相结合,这个年轻的工作室以“80后”的年轻人为主。
“为何工艺美术大师要窃取我们几个青年人仅有的一点成果为自己谋利?我们辛辛苦苦做原创,‘大师’用‘右键另存为’就卖钱了?”第二天,魏国卿在微博上抱不平。“中国真的没有知识产权保障了吗?‘大师’就可以违法么?求一个说法!不然谁还敢做原创呢?”魏国卿还表示不排除用法律手段来。
此条微博一经发表就引发了众多关注。作为被指侵权一方的赵永岐没有沉默,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声称自己只是经销商,对于侵权一事并不负相应责任,此外他还于1月17日在其个人博客上发表博文,称:“面对突如其来的恶意炒作,我不能再沉默。”
赵永岐在博客的回应中再次强调,自己于2011年将“京艺斋”注册为商标,旗下既有自己生产的产品,又引进销售其他厂家的货。因北京市场上的仿货、雷同产品多,为保证质量才将自己经销的商品贴上“京艺斋”标识。他认为,就应该直接联系生产厂家,自己作为经销商只要是通过正规渠道进货就不存在侵权行为,如果确认厂家侵权,自己得到消息后会立即停止销售。而这种不分青红皂白的实际是反过来对自己的名誉进行“侵权”,他在博客中写道:“对诋毁我的名誉来炒作的单位和个人,我要利用法律武器来。”
2月6日,赵永岐再次发表声明称:“鉴于‘翰墨青衣戏曲动漫工作室’成员魏国卿和翰墨青衣(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本人的名誉权,使我的精神和心理受到了极大的伤害。经过再三考虑,本人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为此,本人全权委托了北京市天亚律师事务所,对‘翰墨青衣戏曲动漫工作室’成员魏国卿和翰墨青衣(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并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名誉权诉讼。”
据悉,2月6日上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面对这一起诉,魏国卿2月7日在其微博上发表声明称;“此事完全由我个人负责,与任何组织都没有关系,这三个形象的创作时间在翰墨青衣(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之前,版权也并未注册在其名下。”
盗版伤了谁的心
近年来,文化创意产业日益成为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一方面是常被人们称为“朝阳产业”“年轻人的产业”的文化创意产业步伐迈得很快,另一方面,由于相关的法律、政策等配套机制起步较晚,尚有待健全,这个年轻的产业似乎还缺乏让创意安心生长的肥沃土壤。而盗版挤压原创、侵权容易难等问题也成为文化创意产业长久发展的一大绊脚石。
“随随便便就把人家的东西拿过去赚钱,以后谁还敢做原创!”魏国卿在微博里气愤地表示。魏国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是他们第一次遭遇盗版侵权的事情,“每设计一个这样的戏曲动漫形象,都要做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她发给记者两张涉及被侵权作品的前期设计草稿图和分层图。“除了直接的经济损失,更要命的是打击我们坚持做原创的热情,以后大家都复制粘贴,谁来创作呢?”有网友表示。
在魏国卿的微博上,有热心的网友把在网上看到的仿冒“翰墨青衣”设计作品的网店链接发了过来。“现在这样的盗版太多了,根本管不过来,也没这个精力。”魏国卿的回应颇显无奈。
据业内人士估算,盗版给中国创意产业造成的直接损失高达上千亿元。盗版的损害,不仅造成企业利润损失,更削弱了企业的发展后劲。中国创意产业联盟常务副主席兼杨志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网络技术发展带来的一个副作用是复制盗版的渠道和手段也更多了,相比之下,我们在相关的立法方面没能及时跟进,存在一些制度上的漏洞和空白,这就给了盗版可乘之机。
“文化创意产业的从业者中,年轻人占了大多数,可以说是这个产业里的生力军,也有很多都是刚起步的创业者。”杨志勇说,盗版对于这些年轻的创业者来说最大的伤害就是由市场因素导致的极不平衡的“剪刀差”,“一方面,对于盗版者来说复制的成本是很低的,对于泛滥的盗版来说其实风险也很低,即使被抓了也就是赔点钱;另一方面,对于白手起家的年轻创作者来说,付出的很多、成本极高,而风险也很高,因为一旦被别人盗版,你好不容易做出一份原创作品,而别人已经投入批量生产了,这种不平衡是很打击文化创意产业从业者的创作热情的。”
“盗版侵权必将成为文化创意产业可持续发展的一块绊脚石。”杨志勇分析,在国外,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初期也都多多少少伴随着盗版的问题,大多数消费者和企业都没有版权保护的意识,最终导致盗版成灾、原创匮乏,甚至连盗版都没有来源了,整个产业都受到重创,也就谈上什么利润了。
“从小处说,这些肆虐的盗版侵害的是原创者的权利;从整个国家来看,也会影响我国文化软实力。如果创意被扼制,文化创意产业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杨志勇说。
之路步履维艰
的一个关键点是侵权举证,而就在“Q版京剧人物磁性贴”涉嫌侵权一事中,“翰墨青衣戏曲动漫工作室”的设计者认为涉嫌侵权的产品与自己设计的形象有90%是雷同的,而销售该产品的“京艺斋”方面则认为二者比对后目测只有50%左右相近。
类似戏曲动漫这样的继承中有创新的文化创意产品还有很多,这些产品的侵权如何界定?每一件文创产品从构思设计到画图,从制作生产到销售都要经历整个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像这样的侵权问题又该找哪个环节来“兴师问罪”呢?
“京剧不是一个人的,而是老祖宗留下的东西,大家做的只是沿学,把京剧保存下去。京剧的唱念做打舞、谱式、剧装、化妆、表情,都是有规有矩的。”画了多年脸谱的赵永岐在博客里这样写道。
而魏国卿却向记者介绍:“我们这些戏曲动漫人物的设计,从动作、服饰、花纹、画风到人体比例等都有自己的特点。怎么可能每个人创作出来的都一样?”
“但就这个案例来说,原创作品是平面的草稿图,而被指侵权的产品是立体的,这个转化也是要考虑进去的。”赵永岐的代理律师北京市天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石磊对记者说。
据杨志勇介绍,类似戏曲动漫人物这样的产品,大都既有传承又有创新,既有共有的因素又有独创的成分,这个时候就是要从独创性的角度来判断两个作品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相似或雷同。“但是像这样的文化创意产品的侵权往往就涉及到很多方面,有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的时候寻找法律依据也是比较复杂的。”
石磊认为,赵永岐作为销售者是没有义务去认证涉嫌侵权的产品制作者上海申浩工艺品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也没有能力去鉴定,而只有义务出示进货渠道的相关证明,在得知该厂家侵权后只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当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侵权时,更合适的做法是找到销售者,可以让他出示相关的证明,再联系生产者,而不是在事实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就发布对销售者不负责的言论。
“按理说每个环节都有负责人,都该出具相应的证明,比如生产者应该有专利权证书或是授权书,销售者应该是通过正规的进货渠道进货。但在实际操作中,的环节过多,就容易发生各个环节互相推诿或是根本找不到负责人的现象。”杨志勇表示。
文化创意还需法律保驾护航
记者致电上海申浩工艺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接通电话后表示不接受采访,并立即挂断电话。此前,记者查询3款产品的专利号201130483070.4时发现,该专利号的确存在,但被指侵权的3款卡通形象并不在其中。
“在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肯定离不开知识产权这个基石。”杨志勇认为,从某种程度上说,创意产业就是版权产业,知识产权就是文化创意企业的无形资产。
“但现实中,这一宝贵的无形资产经常没能受到很好的保护,在现在的条件下还需要更多的中小企业建立起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杨志勇说,“在各方面法律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很多时候等出了事再,难度确实比较大。这就需要这些创意人才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咨询法律顾问、查阅相关材料,制定一套保护方案,要有长远发展的眼光,树立品牌意识。”
目前,大多数文化创意企业规模偏小,创意企业中的创作团队常常只有几个人。企业规模有限,人数较少,就会把大部分精力放在创意成果本身的制作和销售上,较少或没有时间关注创意成果知识产权的保护,开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途径和效果会受到影响。文化创意企业进行创造时,很少能树立“权利先于创造”的理念,从而使创造者蒙受损失。
“除了国家从立法上要进一步完善以外,执法不严和执法效率不高也是制约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原因。”杨志勇说,文化创意领域的知识产权类型主要集中于版权和商标权,这就决定了与之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至少还包括版权局、、知识产权局等,执法中难免因为执法依据、执法主体等方面的问题,影响执法效率。
“我们目前也在推动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希望能整合各方资源,形成一个有效的平台。”杨志勇对记者说,“一边要加大保护力度,使文化资源和经济效益能够有效结合,让文化创意更有动力;一边对那些侵权盗版者还要加大惩罚力度,尤其对于那些恶意侵权、反复侵权的,一定要让他们付出代价,从打假打不起变成做假做不起。”
如今,魏国卿与京艺斋的纠纷已经进入法律程序,是否侵权,侵权到什么程度,以及谁是侵权人,将由司法机构做出裁决,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相关链接
文化创意相关产业侵权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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