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学中,发现高中语文第三册教材中有几处与配套的《教师教学用书》有分歧,现提出来,请教方家。
一、第二十二课《祭十二郎文》中有一句:“吾力能改葬,终葬汝于先人之兆,然后惟其所愿。”教材第116页对“惟其所愿”,注释为“让奴婢们按他们的意愿或去或留”。而在配套的《教师教学用书》(以下简称为《教参》)第210页却注解为“如果我有能力迁葬,最后一定把你安葬在祖坟旁,这样办了,才算了却了我的心愿”。我们知道课文重点写叔侄之间的深厚感情,文中多处流露出作者“生不能相养于共居,殁不能抚汝以尽哀,敛不凭其棺,窆不临其穴”的痛悔之意,《教参》中的注解正是这种感情的归宿,比较而言,课本上的注释令人费解。
二、第二十三课《愚溪诗序》中有一句:“自愚丘东北行六十步,得泉焉,又买居之,为愚泉。”其中“又买居之”一语,教材第118页注释为“买下来以为己有。居,占有,拥有”。而《教参》在第217页则注为“又买下来作为积蓄”。从“居”本身的意思来讲,上述两个意思都有。商务印书馆的《现代汉语词典》对“积蓄”的解释为:①积存②积存的钱。其中①为动词,②为名词。以这两个义项去解释“又买居之”,均不合句意。由此可见,“以为己有”的注释更合情理。三、《赤壁赋》中有一句“知不可乎骤得,托遗响于悲风”,教材第121页将“骤得”解释为“数得,即多有所得”。《教师教学用书》第226页则注释为“我知道这是不可能忽然得到的”。我们查阅《古汉语常用字字典》可以看到,“骤”有两个义项:①马奔驰,引申为快速,急速;②屡次,多次。联系课文,我们看到,前句是“哀吾生之须臾,羡长江之无穷。挟飞仙以遨游,抱明月而长终”,实际上,这种生活是诗人的理想,在现实生活中是难以“得”到的,更不用说“多有所得”了。正因为作者明白这个道理,所以才“托遗响于悲风”。可见,作者把这个境界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而要让自己真正“出世”,却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这正是作者对自己内心世界里既想“出世”又难舍“入世”的矛盾思想清醒认识的结果。所以,我认为《教参》上注释为“快速”或“忽然”是有道理的。另外,《赤壁赋》中“况吾与子渔樵于江渚之上”,课文注为“在江边捕鱼砍柴。渚,江边”。而《教参》中则说“在江中或沙洲上捕鱼打柴”。可见对“渚”的解释二者有明显的分歧。而在同册教材第57页“渚清沙白鸟飞回”中对“渚”的解释则为“水中小洲”,这个义项与《古汉语常用字字典》上的注释是一致的。可见教材中的“江边”的说法不够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