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史上“投机倒把罪”的兴废

2019-11-28 12:26:07


  【摘要】当代中国史上,“投机倒把罪”的兴与废,是经济体制变迁的标识之一,消灭私商和小商贩的投机倒把,是改造的诱因之一;计划经济时期,投机倒把逐渐成为“罪名”;到80年代,投机倒把的内容一些因经济放活而逐步退出,一些因“双轨制”施行而日益突出;及至90年代之后,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概念渐趋淡出社会经济生活和法律法规体系。
  在当代中国,“投机倒把”这个字眼一度高频率出现。百姓闻之生畏,官员也不敢轻慢。[1]所谓投机倒把,是对一些脱序、失范经济现象的认定和评判。在不同时期,它都曾是重要的社会经济现象。时至今日,由于某些行业不当获利、获取暴利,网络上又出现吁请恢复“投机倒把罪”的声音。投机倒把罪的起落兴废与计划体制的形成及强化、市场秩序确立及逐步完善的过程相随,是经济运行态势、体制转换路径的标识之一。这个角度的研究,目前尚未见到,本文以当代中国经济体制的变迁为视角,考察“投机倒把罪”的兴废之迹和起落之由。
  一、“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概念界说
  “投机倒把”原意指看准时机行情,转手倒卖,以攫取暴利的非法活动。[2]而当代中国史上的“投机倒把”概念,其含义笼统,内容损益不定;边界模糊,尺度盈缩无常。其损益、盈缩,端赖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大致分辨,它有三个层面的客观所指:
  其一,指囤积居奇、操纵价格、制假售劣等不法行径,这在任何形态的社会、任何历史时期,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惩处;其二,指游离于计划经济秩序之外的“地下”工商业活动,主要出现于改革开放以前,这在“割资本主义尾巴”的氛围中,往往被视作“挖墙角”,是的重要动向,因而备受打击;其三,指赚取牌价、市价之间差额的各色“寻租”[3]活动,集中爆发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这在当时饱受非议。当然,此三者仅是“理想类型”,现实中往往难解难分;其发生也无时序的绝对先后,但有不同时段的相对多少。本文叙述侧重在第二、第三层面,对第一层面着墨不多。
  法律意义上的“投机倒把罪”概念,1979年《刑法》出台后才有。1979年刑法第117条规定:“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循此,投机倒把罪并非一般投机倒把行为,而属“情节严重的”投机倒把。本文则从历史叙事角度,相对宽泛地使用这一概念,不仅包括司法意义上,也包括意义上,还包括行政法规意义上的。理由如次:
  其一,1979年刑法是短短三个月内草就的,而早在“”前,刑法就已经起草了33稿。[4]揆诸当时的认知,不难想见会在这33稿中写入投机倒把罪。其二,1979年以前的文献已有表述。1964年1月批转的监委《关于“五反”运动中对盗窃、投机倒把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报告》认为投机倒把活动实际是“资本主义势力的罪行”。[5]当然,这是“罪名”。其三,1979年刑法区分一般投机倒把行为和投机倒把罪的基准是“情节严重”与否,而何谓“严重”则弹性很大,往往受具体经济、、社会环境影响,因此在执行过程中两者的界限并非判然分明。
  在体制转轨的过程中,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内容日见分流,一部分被“除罪”,蜕变为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一部分被“量化”,裂变为诸多具体名目的商业犯罪。随着2009年8月常委会对部分法律的修改,以及2011年1月对部分行政法规的修改,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概念最终淡出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和社会经济生活,成为历史名词。
  二、打击投机倒把与计划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
  1949年人民政府成立前后,所谓“投机”、“投机倒把”问题,是对统治崩溃后严峻经济形势的事实判断,也隐含着对资本主义和自由市场的某种价值判断,前者使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市场和物价,后者则是进行改造、施行计划经济的诱因之一。
  从1949年4月到1950年2月,先后发生四次涨价风潮,导致市场剧烈波动。由于财政极度困难,因而“在纸币发行方面的大量增加”是这几次市场物价波动的“根本原因”。[6]但是,一些资本家趁机囤积居奇、操纵价格也使形势雪上加霜。在当时看来,这就是投机倒把行为。人民政府一方面采取通货紧缩措施,一方面通过“银元之战”、“米棉之战”严厉打击投机资本,迅速稳定国民经济。
  在打击投机资本过程中,各级决策者试图界定投机倒把行为。1949年4月,华北人民政府工商部提出区别正当商人和投机商人的标准:“凡在国家的政策法令之下,从事于调剂工农产品,促进城乡物资交流的经营者,都叫正当商人。反之,为谋取高利,而囤积居奇(即投机),玩弄价格(即倒把),波动物价,捣乱市场,破坏国家的政策与法令的,就是投机商人。”[7]9月7日,《》的国内短评也强调区别“正当的买卖”和“非法的倒卖行为”,认为要保障正当商人的合法利润,但要取缔那些“循环倒卖,刺激物价,从而获得超额的利润”的行为。[8]
  随着打击、取缔投机资本的有力开展并取得实效,关于投机、投机倒把的界定开始细化。1950年11月14日,人民政府贸易部发布《关于取缔投机商业的几项指示》,列出八项“扰乱市场的投机商业”,即,1、超出人民政府批准之业务经营范围,从事其他物资之经营者;2、不在各该当地人民政府规定之交易市场内交易者;3、囤积、拒售有关人民生产或生活必需物资者;4、买空卖空、投机捣把企图暴利者;5、故意抬高价格抢购物资或出售物资及散布谣言,刺激人心,致引起物价波动者;6不遵守各该当地人民政府所规定的商业行政管理办法,扰乱市场者;7、使用假冒伪造,使潮掺杂或违反商品规格及使用其他一切欺骗行为,以谋取非法利润者;8、一切从事投机活动者。[9]这八项内容可以算作日后关于“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范围界定的张本。
  此时尚在贯彻新民主义经济政策,因而打击投机和投机倒把的锋芒所指基本是不法资本家,其“罪状”大体也是前文所述投机倒把第一个层面的含义,即囤积居奇、操纵市场、制假售劣等,而这在任何时代和社会都遭人诟病,为政府所不容,新成立的人民政府也不外。但问题并不仅及于此,此间还隐含着对一般资本主义的打击和限制,即如权威著作所论,“对投机资本的沉重打击,是对资产阶级的限制和反限制的斗争中我们取得的第一个回合的胜利”。[10]事实上,改造的提早、提速,尽管原因很多,但决策者关于资本主义、自由市场存在“投机”、“投机倒把”的认识,无疑是一个重要方面。
  比如,多次指出,时期的社会经济组织“依靠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以及通货膨胀和商业投机而存在而发展”[11]、“旧中国的市场供求关系是盲目的,价格常为投机商人所操纵”。[12]1955年4月,批转的一份报告中强调,“商业资本家是惟利是图的……他们还会进行囤积居奇、制造黑市、掺杂掺假、大斗小秤、尺码不足等违法破坏手段。……小商小贩带有很大的投机性”。[13]1956年9月,在八大发言中回顾解放初期情形时说:“资本主义工商业在全国范围内还占着很大的比重,他们习惯于投机倒把,而国家从经济上支配市场的力量还很薄弱。”[14]
  透过这些论述可以发现,在决策者看来,工商资本家乃至小商小贩都有投机性,都可能搞投机倒把。有此观念支撑,随着工业化的推进,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迅即展开,连小商小贩也被纳入计划轨道,也就宜乎其然了。
  三、计划经济时期投机倒把的“罪名”逐渐化
  改造的目的之一就是克服私商的投机性,消灭投机倒把产生的土壤。1956年以后,无论被界定为投机倒把主体的不法资本家,还是正当经营的资本家,悉数退出历史舞台,然而,投机倒把问题却不曾就此完结,又成为令人困扰的社会经济现象。所不同的是,这时的投机倒把规模要小得多,其主体多为小商小贩和农民,其“罪名”却不小,且越来越化,解决方式越来越依靠运动。
  (一)计划经济时期投机倒把现象的发生机制
  计划经济建立之初,就屡次论及投机倒把:“反对投机倒把,又不能把市场搞死”;[15]“地下工厂有了增加,但是并不算很多。另外,也有些是干投机倒把的”;[16]“个别商品(如自行车)出现了投机倒把的‘黄牛’。看来,任何一种物资必须保有一定的社会周转量,如果少于这一数量,便会发生供应紧张,甚至出现黑市买卖和囤积投机的现象”。[17]这些说法基本触及了投机倒把现象的发生机制,即计划力有未逮与短缺长期存在这两个因素的彼此作用。
  关于计划的局限,决策者早有所察。指出,因为社会有需求,所以要使“地下工厂”合法化。[18]、批评了“垄断商业”、“官商”之弊。认为,若不解决“市场搞得很死”的问题,“天下就会大乱”。[19]强调,实际经济生活各个方面有几千、几万、几十万种,国家计划不可能面面俱到,结果就把社会经济生活搞得简单了、呆板了,因此“要利用自由市场”。[20]1956年以后,自由市场虽起伏不定,但一直合法、半合法、不合法地存在着,事实上形成了占绝对优势的计划牌价和十分微弱的市场价格并存的格局。
  关于短缺的问题,决策者却始料未及。1953年统购统销实施以后,一些商品开始按票证定量供应。按决策者本意,“定量分配的办法”只是“暂时的措施”,待到商品供应充裕,就应取消。[21]但由于经济形势高涨,1956年下半年副食品、日用品以及生产资料的供应全面紧张。此后20多年,市场供应紧张、物资短缺的状况一直未有真正好转,三年“困难时期”情况更甚。因此,整个计划经济时期,大多数商品都要凭票证定量供应。
  自由市场符合农民和小商贩的经济“理性”,但它受制于国家计划,因而又势必与人们进一步获利的愿望和行动相冲突,此其一;极端不对称却事实并存的牌、市价之间也形成了一定的价差,利之所在,人必从之,此其二;商品长期短缺,使稀松平常的物资都可能成为可“居”之“奇货”,从而催生“黑市”,此其三。计划经济时期投机倒把现象的发生机制,全在此三者的结合。诚如经济学家孙冶方在60年代初所言,“由于近一、二年经济上困难,物资缺乏,自由市场成了真正的自由市场,出现了投机倒把现象”。[22]
  (二)计划经济时期投机倒把的范围界定
  为了应对“”后国民经济危局,1960年第四季度起,国家放宽集市贸易和自由市场政策。随之,如何界定在此过程中产生的投机倒把,引起了党内关注。
  、、等进行了不同角度和程度的思考。1962年2月7日,在扩大的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减少采购人员“满天飞”的现象。他区分了两种“满天飞”的情况:“一种是违法走私,投机倒把的;一种是因为缺少一点物资,国家不能供应,就到处想法子采购。”[23]2月26日,在各部、委党组成员会议上提到当时“相当严重的投机倒把现象”,但他认为要区别两种人,一种是农民,他们把自己生产的猪肉、鸡蛋等在自由市场上高价出卖,多得了一些钱;另一种是投机分子,他们一手买进,一手卖出,一转手就捞很多钱。[24]当年4月至6月,在南方进行社会调查。期间,就有地方干部向他请示如何控制投机倒把、小商贩,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25]他在调查结束后给的报告中写道:“‘投机倒把’的观念,应该限制在违法乱纪的范围内,不要扩大化。关于何谓‘违法乱纪’,国家也应该公布若干条,使大家有所遵循。商人是没有不搞一点投机倒把的。禁止一切投机倒把,就等于取缔小商小贩。”[26]
  周、陈、张的分析,具有一定代表性,其主张基本一致,但侧重点间有不同。、更多从物资倒卖角度分析,这是60年代初物资奇缺的反映。据1962年底估计,西安市当年查处的投机违法案件中,倒买倒卖重要工农业生产资料和计划供应工业品的占95%以上。[27]其实,在计划经济时期,短缺属于常态,因而关于物资和商品的倒卖,成为界定投机倒把的一个重要着眼点。
  更多从投机倒把不可避免的角度立论,主张用“法纪”来加强领导和规范。其间隐含着保存小商小贩、保护自由市场和集市贸易的观点。然而,由于“”调门越来越高,这些观点日益沦为“异端”。许多原本可以活跃经济、弥补计划不足的自发商业活动,也被划入了投机倒把范围内。
  至于这一时期投机倒把的具体范围,可从两方面来看。
  首先是关于投机倒把行为的正面列举。1963年3月,颁布的《关于打击投机倒把和取缔私商长途贩运的几个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开列了投机倒把的类目:1、私商转手批发,长途贩运;2、开设地下厂店行栈,放高利贷,雇工包工剥削;3、黑市经纪,买空卖空,居间牟利,坐地分赃;4、组织投机集团,内外勾结,走私行贿,盗卖国家资财;5、囤积居奇,哄抬物价;6、投机倒卖耕畜;7、投机倒卖国家统购、派购物资和计划分配的工业品;8、伪造或倒卖票证,贩卖黄金、白银、外币。文件还限定了“长途贩运”的途程和区划,即超出市(包括郊区,不包括市属县)、县的范围,或者超出市与县、县与县毗邻地区之间的范围。[28]
  前已提及的1964年1月批转的监委报告指出,投机倒把就是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套取国家或集体的物资,进行倒买倒卖,长途贩运,组织地下企业(地下厂、店、工程队等),以及从事其他非法商业活动等行为。[29]
  其次是打击投机倒把过程中的政策主张。1963年3月1日,《关于厉行节约和反对盗窃、反对投机倒把、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分散主义、反对运动的指示》(关于“五反”的指示)要求坚决打击和取缔“私商长途贩运、投机倒把、私设地下工厂、倒卖票证等违法活动”。[30]3日,、又下发《关于严格管理大中城市集市贸易和坚决打击投机倒把的指示》。在执行中,打击投机倒把和替代私商是一体两面。1963年6月,64个大中城市集市贸易额在整个商品零售额中比重由上年12月的2.2%下降到1.06%;私商经营的肉食业和熟食业,90%以上为国营商业代替。[31]
  1970年2月,《关于反对盗窃、投机倒把的指示》提出“杜绝投机倒把”的几项措施:无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从事商业活动;不许上市的商品,一律不准上市;任何单位,一律不准到集市和农村社队自行采购物品;取缔一切地下工厂、地下商店、地下包工队、地下运输队、地下俱乐部。[32]
  上述界定的主旨有三。其一,即如“放高利贷”、“走私行贿”、“盗卖国家资财”、“囤积居奇”等行径,这无论称作投机倒把与否,都应予以打击。其二,诸如倒卖票证,倒卖统、派购以及计划供应物资等,其规模尽管不会很大,但在计划经济大一统背景下,极易被放大。其三,就是“长途贩运”、“地下厂店”、“无证商贩”之类脱离“官营”秩序的工商业,其本身未必尽是投机倒把,但尽被视作产生投机倒把的温床。
  (三)投机倒把成为严重的罪名
  之所以在界定和打击投机倒把的过程中,会取缔“官营”之外的一切工商业,是因为随着氛围的变化,对自由市场和投机倒把性质的认定发生了逆转。
  在1956年12月的一次谈话中就判断:“现在我国的自由市场,基本性质仍是资本主义的”。[33]不过当时主要是从利用自由市场的角度认为自由市场是“国家市场的助手”,[34]与自由市场有关联的投机倒把也更多地被视作经济现象,应对之策也以经济措施为主。比如,1962年2月,在会议上指出,同投机倒把作斗争应有三方面对策,首先是经济斗争,其次是业务经营,再次是行政管理。[35]
  然而,1962年9月八届十中全会之后,指导思想上“左”的错误日益严重。自由市场受到批判,投机倒把愈加受到“”观念的打量,愈加遭到运动的打击。
  1963年3月,关于“五反”的指示中认为,投机倒把活动实际上是“资本主义势力的罪行,是激烈的两条道路的斗争”,“私商长途贩运、投机倒把、私设地下工厂、倒卖票证等违法活动,是一种资本主义的活动”。[36]
  1963年5月,印发《关于目前农村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决定认为,当前中国社会出现了严重的尖锐的情况,论据之一就是投机倒把活动“很严重”、“很猖狂”。在此,投机倒把分子更被认为是“新的资产阶级分子的一部分,或者是他们的同盟军。”[37]
  到“”时期,投机倒把的“罪名”臻于至极。当时主流或者认为投机倒把“决不只是‘经济问题’,而是关系到巩固专政的经济基础的重大问题”;[38]或者批判投机倒把分子“从经济上大挖墙脚,妄图颠覆专政,资本主义的罪行”。[39]
  “罪名”升级带来“治罪”方式加码。1963年“五反”及随后的“社教”以及1970年“”等运动中,直接内容之一就是反对投机倒把。是运动,就难免“过火”。例如,1964年11月,出任西北局第二书记兼陕西省委第一书记后,发现当地包括打击投机倒把在内的群众性运动打击面过宽。他与省委研究后决定运动暂停,对9500多名“投机倒把分子”进行复查。[40]于此可窥打击投机倒把扩大化之一斑。
  总结计划经济时期的投机倒把罪,其内容包括前文概括的三个层面,但主要还是指脱离计划秩序的自发性工商活动。而对投机倒把罪的界定和打击,一方面在物资“短缺”背景下维护了基本分配公平,有助于巩固计划秩序;另一方面使自由市场无从发挥“拾遗补缺”的作用,计划体制因而不断僵化。对其打击的“扩大化”,也有某种不可避免性,与当时对经济模式的认识“不是完全清醒”[41]有关,也是计划体制的实际运行逻辑使然。该问题的真正解决只能留待体制改革和认识转变之时。
  四、“双轨制”下投机倒把罪的“去化”及其客观内容的退出和突出
  十一届以后,经济建设成为党的中心工作,经济体制改革步伐也随之迈开。从此,投机倒把不再攸关“谁战胜谁”,而从“罪行”转变为经济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在实行“双轨制”的80年代,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客观内容,比之此前,有些渐次退出,有些则更加突出。
  (一)投机倒把罪的“去化”
  鉴于“”时期“无法无天”所带来的惨痛教训,恢复和建立法制的工作很快提上日程。1979年7月,五届二次会议通过七部法律,《刑法》为其中之一。《刑法》第117、118、119条均是关于投机倒把罪的认定和惩处。
  根据《刑法》规定,1980年1月,工商总局、下发《关于查处投机倒把案件的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指出:“投机倒把案件,主要由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处理,但情节严重和重大投机倒把案件需要侦察的,交由公安机关办理。”[42]
  投机倒把罪“去化”及后续相应规定,有其积极意义。一者,对投机倒把的打击已然有法可依,不再凭借运动。再者,经济活动秩序光谱从“非合法经营即投机倒把”的两极,变为“合法经营——一般投机倒把行为——投机倒把罪”的序列,使工商执法多了一个审慎评估的尺度。按照法律,判断是否构成投机倒把罪必须把握两条,一要慎重查明是否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二要认真分析被告的行为对社会有无危害及其程度大小。[43]
  也应指出,1979年《刑法》中投机倒把罪其内容总体上还是比较宽泛和笼统,因而被时人称作三大“”之一(余二者系流氓罪和玩忽职守罪)。
  (二)80年代投机倒把的内容
  主要反映在几个文件中。1981年1月,下发《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列出十多项投机倒把行为,主要是四类,即投机倒卖,居间牟利,降质抬价,支持投机倒把活动、从中分成,牟取非法收入。[44]1985年7月,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在《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也列出了八种。
  而其“集大成”者,当是1987年9月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所列11项:1、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2、从零售商店或者其他渠道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的;3、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倒、批件、许可证、执照、提货凭证、有价证券的;4、倒卖文物、金银(包括金银制品)、外汇的;5、倒卖经济合同,利用经济合同或者其他手段骗买骗卖的;6、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坑害消费者,或者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情节严重的;7、制造、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包括录音录像制品),获得非法利润的;8、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货源、支票、现金、银行账户以及其他方便条件,或者代出证明、发票,代订合同的;9、利用报销凭证弄虚作假,进行不正当经营的;10、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11、其他扰乱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45]
  与计划经济时期相比,80年代投机倒把的内容,除囤积居奇、制假售劣等一仍旧贯,还出现了别具时代特征的新变化。兹分述如下:
  (三)一些经济现象渐次退出投机倒把范围
  该时期投机倒把的界定中,“长途贩运”、“雇工剥削”、“地下厂店”等内容隐没了。主要因为,这些经济现象逐步合法了。此处仅以长途贩运和雇工为例。
  关于“长途贩运”,曾有很大讨论。改革之初,经济学家薛暮桥就为农民贩运土特产鼓与呼,他质问:“让山货土产烂在山上是‘’,把它们运出来满足城市人民需要倒是‘资本主义’,那有这样的道理?”[46]1980年6月20日,《》一篇文章认为“长途贩运是靠自己的劳动谋取收入的活动,不能说是投机倒把”。[47]文章反响很大,有十几家省报转载。当然,也有认为,贩运不能一概说成投机倒把,但也不能说其中没有投机倒把。[48]
  决策层对此也十分关注。1982年8月10日,批示了“要放宽贩运政策”的材料。针对说农民长途贩运是搞投机倒把的“二道贩子”,他表示,“不对,是二郎神”(解决农村流通困难的“神”)。[49]1983年一号文件正式允许“农民个人或合伙进行长途贩运”。[50]当年1月12日,《》刊登福建仙游县农民合股组织长途贩运的消息,并发表短评称,农民长途贩运对国家、集体、社员都有利。[51]长途贩运由此“正名”,退出了投机倒把范围。
  一号文件还规定“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种养能手,可以请帮手、带徒弟”,即允许雇工。其实,雇工政策先前已有松动,1981年7月,下发《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准许个体经营户请一至两个帮手;技术性较强或有特殊技艺的,可以带两三个最多不超过五个学徒。[52]围绕雇工问题,一时争议四起,“傻子瓜子”事件堪称典型。60年代,“傻子”年广久曾因投机倒把坐牢。改革之后,他又雇工经营且越做越大,许多人“不舒服”,主张“动他”[53]。1984年10月,在中顾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上谈及此事,他说:“前些时候那个雇工问题,相当震动呀,大家担心得不得了。我的意见是放两年再看。……你解决了一个‘傻子瓜子’,会牵动人心不安,没有益处。”[54]就这样,雇工渐被认可,不属投机倒把之列了。
  当然,80年代改革目标模式尚未明确,受思想认识、经济社会情势等因素影响,政策取向时而侧重“商品经济”,时而强调“有计划”。由于计划与市场力量此消彼长,一些经济现象退出投机倒把范围与否,也就不免出现游移和反复。
  比如,1982年1月,发出紧急通知,决定对一些干部走私贩私、受贿、把大量国家财产窃为己有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采取紧急措施。[55]4月,、下发《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紧张、紧缩的气氛,波及对投机倒把的认定。这一年,全国有3万人因投机倒把获刑。[56]典型的便是浙江温州柳市镇最有代表性的八个个体经营者因投机倒把被判刑或进“学习班”,是为轰动全国的“八大王事件”。
  1984年10月十二届突破了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点,认为中国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对此,予以高度赞誉,认为“是解释了什么是”。[57]以此次会议为标志,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由此,经济政策进一步放宽。
  在这种背景下,“八大王”获得,其他许多投机倒把“错案”也被纠正。比如,1984年末,山西黎城县发现并纠正两起错案。一起是:黎城县城关镇曹软升在1980年为村里推销一个50吨储油罐,从中挣了2800元,前年被以投机倒把罪逮捕;另一起是:河北肥乡县南王固村郝文奇两次推销药材,共挣3067元,前年7月被以投机倒把罪逮捕。[58]
  这种“治罪——”现象,在80年代打击投机倒把过程中不是一时、一地的个例,而具有一定普遍性,它是该时期市场引入、政策放宽程度的某种反映。
  (四)价格“寻租”现象在投机倒把范围内的权重凸显
  前已述及,计划经济时期赚取牌、市价差活动的规模不大,并非投机倒把的主体性构成。进入80年代,这类活动则日益突出,其原因在于改革的路径。
  “价格改革是市场发育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59]中国价格改革不是“一步到位”,而选择了渐进方式。在改革初期一些价格政策基础上,1984年5月,颁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指出,属于自销和超产部分的工业生产资料,在不高于或低于20%幅度内,企业有权自定价格。[60]次年1月,20%的幅度限制被取消,从而正式实施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同时,某些紧俏商品销售也采取了“双轨制”。
  “双轨制”初衷在于“放调结合”,即直接放开一部分价格,同时有步骤地调整、提高计划价格,逐步缩小牌、市差价,形成单一价格。[61]但实际运行中双轨价差迅速拉大,1985年生产资料市价约比牌价高出30%-50%,到1989年底,两者价差有的已达到1-5倍。[62]
  于是,80年代出现了“倒爷”这个新词,主要就指赚取双轨价差的人。有权力背景的“倒爷”又称“官倒”。“倒爷”每每轻取暴利。在天津一家旅馆,一位“倒爷”将手中一张钢材提货单卖给同房间另一位“倒爷”,每吨加价200元。第二位倒爷又把提货单卖给第三位“倒爷”,每吨又加价200元。[63]
  不言而喻,“倒爷”牟取暴利的行径,必使经济秩序混乱,必遭大众诟病。这也就是80年代关于投机倒把的界定中,禁止各类“倒卖”占一半篇幅的原因之所在。
  当然,对“倒爷”也不宜一概而论,比如当时商业部部长指出的一种情况。他说,在走出计划经济的过程中,不能轻视“倒爷”的作用。“倒爷”多半是利用地区差和时间差,运用手中信息网络从事贩卖活动。这种活动有合理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倒爷”的主流是好的,只赚一个市场差价,是靠个人劳动的收入,丰富了市场。[64]这与当时主流认识并不一致,但也看到了问题的一些方面。
  决策者深知“倒爷”尤其是“官倒”之弊。1987年7月20日,在财经领导小组和讨论物价问题的会议上指出,人们对“倒爷”现象意见很大。他说,现在一些不合理的机会,造成很多人发大财,把改革的形象搞坏了。[65]1988年4月2日,他又说:“生产资料要进一步减少两种价格。从方向说,是向活的方面发展。减少平价供应部分,也就是减少倒卖。”[66]9月12日,在听取关于价格和工资改革汇报时的谈话中强调:要定一个方针,就是深化改革,要为价格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达到最终理顺价格。……实际上,对付“倒爷”,不论是“官倒”、“私倒”,它不仅是经济改革,也是改革。有一批人要在这个问题上栽跟头。我们要坚决一些。[67]
  一系列措施随之出台。1988年10月,、下发《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决定重点清理整顿1986年下半年以来成立的公司,主要解决公司“政企不分、官商不分、转手倒卖、牟取暴利等问题”,严禁转手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违者按《投机倒把处罚暂行条例》处理。[68]1989年3月,最高人民、最高人民作出《关于当前处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犯罪案件的规定》,对处理“官倒”提出四条具体规定。[69]11月,十三届五中全会要求,明后年先对统一分配煤炭的价格变“双轨”为“单轨”,以后逐步增加取消“双轨制”的品种。”[70]
  总结80年代的投机倒把罪,其显著特征在于,一方面由于引入市场机制,许多计划外经济活动陆续合法化,从而退出投机倒把范围,这个趋势是明显的,但具体进程并不顺利,一些活动有可能重新归入投机倒把而再遭打击;另一方面基于“双轨制”改革路径,各类倒卖活动兴盛起来,其在投机倒把范围内的权重日益突出,对“官倒”、“私倒”的整肃很必要,但若不结束“双轨制”,即使“治标”都效果有限,更遑论“治本”。
  五、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投机倒把罪渐趋淡出
  1992年十四大明确了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到20世纪末,“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成”[71],2003年十六届后迈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新步伐。在这个历史转变过程中,投机倒把的概念越来越难以适应,其效用越来越小。
  首先,投机倒把所指客观对象发生了急剧甚至戏剧式的变化。就价格“寻租”这一80年代主体性的投机倒把而言,随着价格“并轨”,至少商品价格已基本由市场供求来调节,各式“倒爷”如风流云散,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不复存在。就不容于计划体制的经济现象而言,其在90年代接续80年代的进程,更多地退出了投机倒把范畴,举凡个体经营、雇工、贩运、“黑市经纪”等,均已合法或“漂白”。就任何社会都可能出现的坑蒙拐骗、囤积居奇等行径而言,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为复杂,亟待专项法规来,像投机倒把这样的“”显然难堪此任。因此,90年代以后,一系列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相继问世,比如《反不当竞争法》(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产品质量法》(1993年)、《合同法》(1999年)等。
  其次,人们对投机倒把概念的认识发生了富有时代特色的变化。90年代之后,言及投机倒把,人们不再心生畏惧和羞耻,也不再试图从中剥离出一些经济现象使之合法化,而迳直给予“新解”。广州市市长就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是要不要“投机”,而是会不会“投机”的问题。“倒买倒卖”问题亦然,期货就是一种“倒”,“倒”就是按价值规律办,哪儿价高,商品就往哪儿去。[72]也有人说,没有“投机”,就不能把握市场机遇,没有“倒把”,就不能搞活。[73]还有人分析:“严格地讲,投机倒把更多的是个经济术语。投机就是寻找交易机会;倒把就是所有权转移。”[74]
  在此背景下,1997年3月,八届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将投机倒把罪除名,并分解出几种常见罪,分别是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倒卖车票、船票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等。[75]
  而1999年3月16日、2001年8月23日和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三次以答复的形式表示《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仍可适用。就是说,投机倒把罪取消了,但在工商执法中仍能以投机倒把名义来处罚相关企业或经营者。不过,此后工商部门查处投机倒把案件时,往往出现申诉和复议,人们也开始讨论《条例》存废的问题。
  非议主要集中在,第一,《条例》的法源问题,该行政法规未明确交代其法律依据何在。第二,投机倒把的针对性、有效性问题,即如前述,投机倒把指向的许多经济现象业已合法,而把许多新的经济“脱序”现象界定为投机倒把又过于笼统。第三,执法中的随意性问题,即《条例》“兜底”条款“其他扰乱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给工商执法中任意解释、滥用权力留下了空间。
  基于此,许多人士呼吁审查废止《条例》,工商执法中也逐步较少使用投机倒把的名义,世人对该词语似已隔膜和淡忘。晚近的一次使“投机倒把”成为公共话题的是“月球”案。
  2005年10月,北京月球村航天科技有限公司(“月球”)因售卖月球土地,被朝阳工商分局以涉嫌投机倒把叫停,并扣留其营业执照、公章、经营款、月球土地所有权证等,责令退还所售月球土地款项。11月,该公司向海淀区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朝阳分局的强制措施,返还扣压的款物等。法庭上原被告双方攻防焦点竟是《条例》适用性问题。2006年10月,海淀区认定,该公司销售月球土地,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属于投机倒把行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07年3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借由该案例,可以略作分析。第一,此案的新闻效应很大程度上在投机倒把这个字眼。此时市场经济已初具规模,投机倒把判例的出现,令人顿生“今夕何夕”之感。留有计划经济时代烙印的投机倒把之“名”,显然已难副社会经济关系之“实”。第二,诸如“卖月球”行为,争议多在判其为投机倒把是否合适,要对其进行打击则略无疑义。据国家工商总局解释,虽然“卖月球”行为具有明显欺诈性质,但现有法律中没有确切条款可依据,最后援引《条例》最后一款对其进行处罚。工商机关的及时介入,避免了公众因所谓投资月球而遭受经济损失。[76]此说有其道理,它反映出围绕市场经济的相应法律法规的滞后和不健全。
  此后,废止《条例》的进度加快。2007年7月26日,法制办表示,他们正在抓紧起草制定有关市场监督方面的行政法规,以取代备受关注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77]2008年1月15日,公布《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宣布废止49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43件行政法规,《条例》及其《细则》便在失效之列,理由是“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78]法制办就此指出,包括《条例》在内的一部分行政法规只适用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特定阶段或者特定历史时期的特定对象,在此特定阶段结束或者特定对象消失后,该行政法规理应宣布失效。
  接着就是清除法律中的相关条款。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一揽子对59部法律的141个条文进行修改,基本解决了现行法律规定中存在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明显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79]其中一项,就是删去《计量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铁路法》、《烟草专卖法》四部法律中关于“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并作出修改。
  到2011年1月8日,又公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7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对107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一项就是删去《金银管理条例》、《国库券条例》中关于“投机倒把”的规定并作出修改。[80]
  至此,围绕投机倒把的争论尘埃落定,投机倒把的概念彻底退出现行法律法规,淡出社会经济生活。投机倒把罪的起落兴废,是当代中国经济运行态势、体制变迁路径的标识之一,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对“什么是、怎样建设”认识的逐步深化,也见证了当代中国法制建设迈出的历史性步伐。时下,虽有人吁请恢复投机倒把罪,但几无可能。然而,人们应当正视此类声音所由以产生的社会经济现象和问题;事实上,中国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法治市场经济等方面,尚有更多、更实的事要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