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下一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的“招生工作”,是指经江西省教育厅批准,正式下达我院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国标代码:14437,公办、省属、全日制、师范类普通本科高校。学院面向全国招收参加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全日制本科、高职(专科)生,对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毕业生颁发相应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校设有“师范”、“非师范”两大类专业。
第五条 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六条 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按规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录取原则,实施招生“阳光工程”,严格执行“六公开”、 “六不准”。学院成立以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录取工作的全过程。并接受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2013年学院本科招生计划550名,高职(专科)招生计划1600名,各省份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学院招生简章,或登录南昌师范学院招生就业网查询。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总原则: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国家颁布的政策法规及各生源省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对所有进档考生,根据本人专业志愿及我院招生计划,按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总分相同情况下,结合考生学业评价和综合评价情况,对省级优秀学生、思想突出、文体等方面有突出特长、相关考试科目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优先录取。
第十条 我校对考生外语语种要求为英语。
第十一条 各专业均无面试加试和分数级差要求。
第十二条 所有招生专业对男女生比例不作要求。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审核考生体检信息,体检达不到录取标准的考生,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投档的考生,按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外省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通过所在省专业联考,文化成绩达到当地控制线,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1 2 下一页
2013年南昌师范学院(原江西教育学院)招生章程
2019-11-28 19: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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