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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个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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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交巡警针对不系安全带的处罚是否过度?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渝公发〔2012〕272号
《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十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四十二)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 2017-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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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公发〔2012〕272号
《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十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四十二)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