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为香港特首普选确定基本法律框架

2019-12-10 16:46:12

  8月31日,十二届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全票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产生办法的决定”,受到各界普遍关切。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台港澳研究中心主任齐鹏飞认为:“决定的出台,充分体现了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切实推动香港政制改革与民主化进程的担当和智慧。”

  香港政改的主导权在

  “本次决定,是香港回归以来出台的有关香港政改问题的第三个宪制性法律文件,它与有关‘释法’,与香港基本法及其有关附件一起,共同构成了香港政制改革与民主化进程的宪制性法律框架。”齐鹏飞说。

  齐鹏飞指出,香港以“双普选”为目标指向和主要内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方案,并非是拜“旧香港”时代英国者的“恩赐”。“英人治港”的一个半世纪中,香港人从来没有享有过民主选举的权利。一直到中英“联合声明”签署确定了1997年香港回归的明确前景以后,民主选举的概念才被导入“旧香港”的体制和生态中,才有了1985年旧立法局的第一次间接选举和1991年的第一次直接选举。而香港总督,始终都是由英国委任和派出,香港同胞从来也没有选举权。香港以“双普选”为目标指向和主要内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是通过制定的“‘’大”——香港基本法设计和建构的。

  齐鹏飞强调,对于香港政改,享有主导权和最后决定权,这是中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赋予的不可推卸亦不可剥夺的宪制责任,是“”方针政策应有的题中之义。

  普选有两个不可逾越的底线

  齐鹏飞介绍,香港回归以来,香港社会内部相当一部分人长期存在对于“”方针政策、对于香港基本法模糊、片面甚至是错误的认识。早在本次“政改五步曲”之第一步启动以前,就已经在切实履行自己的宪制责任,就如何落实2017年香港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的问题,提出了一些事关大是大非原则问题的规范性指引。近年来,针对在香港“双普选”问题上出现的严重偏离香港基本法、背离决定的极端而激烈的言行,特别又强调了两个“基本点”:第一,香港以“双普选”为目标指向和主要内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必须在香港基本法和有关决定的轨道上向前推进;第二,“普选”出来的行政长官,必须是不能与对抗的爱国爱港者。

  “这一切均在本次决定中得以充分体现。”他说,“本次决定的出台,是在切实履行和行使中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赋予的不可剥夺亦不可推卸的宪制责任、宪制权力,必须得到充分的尊重、充分的依循和充分的贯彻落实。”

  “决定”没有“灰色地带”

  齐鹏飞指出,本次决定不仅正式确认2017年的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可以修改”,而且同时也就“如何修改”这一目前各方存在严重分歧的敏感问题做出了明晰的规范性指引。这是为真正落实香港依法如期在2017年实现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而采取的“息纷止争”“凝聚共识”的重大法治举措。

  “这一次常委会的决定,没有‘灰色地带’和‘模糊空间’。”他认为,这将有助于香港社会内部尽快将思想统一到以香港基本法和有关决定的规定为唯一正确的轨道来推进政改的大方向,齐心协力,群策群力,搞好本地立法并努力争取三分之二多数的通过,为顺利实现2017年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奠定基础,创造条件。

  “本次决定,是香港民主发展新的驱动力和助推器,是在为香港以‘双普选’为目标指向和主要内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进程开路铺石、保驾护航。”齐鹏飞如是说。(罗旭)

  来源:环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