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颁发证件及其有效期
建筑施工可以颁发的证件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准予延续决定书》,其证件的有效期:延期最多两次,每次不能超过三个月。
二、设定的依据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在领取到施工许可证的当日起3个月内开工。建设单位因为某些原因不能按期开工的,必须在3个月期满前向市建设局申请延期,并向有关部门说明理由;延期最多两次,每次不超过3个月。如果建筑单位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则会失效。
三、审批条件
1、土地征收必须被依法批准。
2、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了项目审批、用地审批、核准或备案和规划审批、初步设计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招标投标等工作,而且必须具备法定的开工条件。
3、工程投资额应当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项目,军事设施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用的3层及3层以下住宅,这些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其他的应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四、审批程序
1、市建设局办事大厅的有关窗口收验材料。
有关工作人员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可以进行延期申请的处理,然后立即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给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需要澄清、补充的有关材料或文件,或者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整。
有关工作人员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内,而且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可以进行延期申请处理,并且当场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立即发送给申请人。
2、当收到受理通知书的15个工作日内,要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重复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建设局签发并且加盖建设局印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准予延续决定书》。
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申请人对有关情况进行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延期的,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制作《不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且发送给当事人。过期还没有作决定的,则可以准予延续来看待。
注:如果申请单位对项目登记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情况,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对处理方式有特别意见的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施工许可证延期已经上升为法律的高度,所以请各位公民做好监督,为了你,也为了大家,请各位建筑单位的有关人员注意,按法律施工,为了你,也为了大家。